概要 3月1日,泰國稅務局發布了一項法律草案(以下簡稱“該法律草案”),就實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規則征詢公眾意見,該咨詢文件僅有18頁,內容相對簡單。 該法律草案遵循OECD立法模板,納入了收入納入規則(IIR)和低稅利潤規則(UTPR)。泰國沒有將IIR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純粹國內集團。雖然該法律草案沒有明確具體的實施日期,但泰國此前已宣布將從2025年開始實施全球最低稅規則。該法律草案規定,泰國將征收國內最低補足稅,擬成為QDMTT。QDMTT也可能從2025年1月1日起適用。 由於該法律草案規定了支柱二GloBE規則的高層次適用——只進行原則性規定,因此許多細節仍未解決,這將由部長條例進行具體規定,包括:GloBE所得調整;公司重組規定;多母公司MNE集團;穿透實體;無國別實體和投資實體;可扣除股息製度;合格分配稅製度;和GloBE選擇。 目前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關內容。 背景 2023年2月15日,泰國稅務局國際稅收事務中心主任Phensuk Sangasubana在OECD舉辦的為期兩天的“稅收和發展日”會議上表示,泰國今年應該準備好實施全球最低稅的國內政策方案,供泰國政府審議。該方案將包括一項新的國內稅收激勵、國內最低補足稅和任何相關立法。 2023年3月7日,泰國內閣已經原則上批準了采用OECD全球最低稅框架的步驟,並責成投資委員會和財政部進行實施準備。部長們批準了委員會的一項提案,預計泰國將引入OECD促成的全球公司稅製度改革的支柱二。根據會議紀要,委員會將起草投資促進措施,以根據支柱二規則提高泰國的競爭力。該紀要表示,財政部將著手製定法律和指南,以征收遵循OECD在2021年12月20日發布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立法模板的補足稅,並指出泰國稅務局已經在進行立法。 征管指南 該法律草案中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任何規定。因此,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以下內容:主權財富基金和最終母公司的定義(第1.4條);澄清“排除實體”的定義(第1.5條);非營利組織的“輔助”的含義(第1.6條);外匯對沖選擇(第2.2條);債務免除選擇(第2.4條);應計養老金費用(第2.5條);超額負稅費用結轉指南(第2.7條);替代虧損結轉(第2.8條);權益利得或損失納入選擇(第2.9條);混合受控外國公司(CFC)稅收製度下的稅款分配(第2.10條);將應稅分配方法選擇擴大到保險投資實體(第3.1條);將保險投資實體排除在中間母公司和部分持股母公司的定義之外(第3.2條);受限一級資本(第3.3條);與代表保單持有人持有的證券的排除股息和排除的權益利得或損失相關的負債(第3.4條);投資組合持股選擇(第3.5條);將稅收透明選擇擴大到互助保險公司(第3.6條);過渡規則(第4條);MTTC(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非營利組織“輔助”的含義(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附加規則(例如,員工在雇主轄區之外為SBIE工作50%的要求)(OECD第二套《第二套《征管指南》)。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第三套《征管指南》(2023年12月18日發布)中的任何規定。 安全港和處罰救濟指南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安全港和處罰救濟指南中的任何安全港規則。 OECD立法模板中的選擇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立法模板中的相關選擇。因此,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以下內容: 排除實體選擇;股權激勵選擇;使用變現方法選擇;分攤資本利得選擇;合並選擇;無需支付應計項選擇;GloBE虧損選擇;以前年度調整選擇;微利選擇;基於實質的所得排除(SBIE)選擇;應稅分配方法選擇;稅收透明選擇;分配稅製度選擇。 征管指南中的選擇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其他選擇,這包括:超額負稅費用結轉選擇;債務免除選擇;權益投資納入選擇;外匯對沖選擇;投資組合持股選擇。 國內最低稅 該法律草案第6.1條納入了國內最低稅,擬成為QDMTT。預計這將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年。 國內最低稅下的補足稅金額是根據該法律草案第4.2.1條計算的一般GloBE補足稅。根據該法律草案,目前一般GloBE補足稅計算不需進行相應調整(例如,不要求適用於100%的補足稅,也不排除下推稅款)。因此,該法律草案目前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關要求。 該法律草案第6.1條規定,根據一般GloBE規則,將國內補足稅分配給泰國的每個成員實體。但是,MNE集團可以選擇一個泰國實體負責申報和繳納國內補足稅。 申報和征管 1、申報 該法律草案第7.3條納入了報送GloBE信息報告表(GIR)的相關規定。擬議的方法是位於泰國的每個成員實體都有義務在泰國報送GIR。但是,如果GIR由以下實體報送,則可以免除此義務:最終母公司,或者在報告財年,指定申報實體位於與泰國簽訂有效合格主管當局協議的轄區。 如果GIR由最終母公司或指定申報實體報送,則成員實體必須向稅務局報送告知。告知必須包含:報送GIR實體的詳細信息,以及該實體所在轄區。如果GIR是由指定當地實體報送的,則需要概述其代表報送的成員實體。GIR和相關告知必須在財年結束後15個月內報送。 該法律草案第7.2條還要求在GIR報送截止日期之前報送額外的自我評估申報表(GloBE補足稅申報表)。 2、繳納 該法律草案第7.4條規定,補足稅的繳納(連同繳納告知書)必須在報送補足稅申報表截止日期前繳納。 3、罰則 該法律草案第10條規定,未報送GIR可被處以應繳補足稅200%的罰款。逾期繳納補足稅可導致每月應繳補足稅1.5%的罰款。 思邁特提醒 由於泰國法律草案沒有規定計算支柱二補足稅的詳細規則,也沒有規定GloBE規則的許多其他內容,因此目前與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異。這對MNE集團來說是一個不好的消息,這無疑會增加MNE集團的合規負擔,並給MNE集團應對泰國最低稅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雖然該法律草案明確懸而未決的問題將由部長條例規定,但萬一該部長條例仍然與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異,那麽泰國該全球最低稅規則將可能無法通過OECD同行評審——國內最低稅也無法成為QDMTT,這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為配合泰國稅務局即將發布的支柱二立法,2023年8月16日,泰國投資委員會(BOI)宣布了減免措施,以減輕預計將於2025年實施的全球最低稅的影響。不過,BOI的減免措施對現有的BOI公司和集團年合並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280億泰銖)的新BOI適用者立即生效。因此,所有屬於國別報告範圍內的MNE同樣會受到15%全球最低稅的影響。此外,適用者不得享受任何附加特別激勵措施(如提高生產效率等)。適用者的企業所得稅(CIT)免稅期必須至少還有一年,且累計免稅額不得達到上限。
概要 3月1日,泰國稅務局發布了一項法律草案(以下簡稱“該法律草案”),就實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稅規則征詢公眾意見,該咨詢文件僅有18頁,內容相對簡單。 該法律草案遵循OECD立法模板,納入了收入納入規則(IIR)和低稅利潤規則(UTPR)。泰國沒有將IIR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純粹國內集團。雖然該法律草案沒有明確具體的實施日期,但泰國此前已宣布將從2025年開始實施全球最低稅規則。該法律草案規定,泰國將征收國內最低補足稅,擬成為QDMTT。QDMTT也可能從2025年1月1日起適用。 由於該法律草案規定了支柱二GloBE規則的高層次適用——只進行原則性規定,因此許多細節仍未解決,這將由部長條例進行具體規定,包括:GloBE所得調整;公司重組規定;多母公司MNE集團;穿透實體;無國別實體和投資實體;可扣除股息製度;合格分配稅製度;和GloBE選擇。 目前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關內容。 背景 2023年2月15日,泰國稅務局國際稅收事務中心主任Phensuk Sangasubana在OECD舉辦的為期兩天的“稅收和發展日”會議上表示,泰國今年應該準備好實施全球最低稅的國內政策方案,供泰國政府審議。該方案將包括一項新的國內稅收激勵、國內最低補足稅和任何相關立法。 2023年3月7日,泰國內閣已經原則上批準了采用OECD全球最低稅框架的步驟,並責成投資委員會和財政部進行實施準備。部長們批準了委員會的一項提案,預計泰國將引入OECD促成的全球公司稅製度改革的支柱二。根據會議紀要,委員會將起草投資促進措施,以根據支柱二規則提高泰國的競爭力。該紀要表示,財政部將著手製定法律和指南,以征收遵循OECD在2021年12月20日發布的全球反稅基侵蝕(GloBE)立法模板的補足稅,並指出泰國稅務局已經在進行立法。 征管指南 該法律草案中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任何規定。因此,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以下內容:主權財富基金和最終母公司的定義(第1.4條);澄清“排除實體”的定義(第1.5條);非營利組織的“輔助”的含義(第1.6條);外匯對沖選擇(第2.2條);債務免除選擇(第2.4條);應計養老金費用(第2.5條);超額負稅費用結轉指南(第2.7條);替代虧損結轉(第2.8條);權益利得或損失納入選擇(第2.9條);混合受控外國公司(CFC)稅收製度下的稅款分配(第2.10條);將應稅分配方法選擇擴大到保險投資實體(第3.1條);將保險投資實體排除在中間母公司和部分持股母公司的定義之外(第3.2條);受限一級資本(第3.3條);與代表保單持有人持有的證券的排除股息和排除的權益利得或損失相關的負債(第3.4條);投資組合持股選擇(第3.5條);將稅收透明選擇擴大到互助保險公司(第3.6條);過渡規則(第4條);MTTC(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非營利組織“輔助”的含義(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附加規則(例如,員工在雇主轄區之外為SBIE工作50%的要求)(OECD第二套《第二套《征管指南》)。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第三套《征管指南》(2023年12月18日發布)中的任何規定。 安全港和處罰救濟指南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安全港和處罰救濟指南中的任何安全港規則。 OECD立法模板中的選擇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立法模板中的相關選擇。因此,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以下內容: 排除實體選擇;股權激勵選擇;使用變現方法選擇;分攤資本利得選擇;合並選擇;無需支付應計項選擇;GloBE虧損選擇;以前年度調整選擇;微利選擇;基於實質的所得排除(SBIE)選擇;應稅分配方法選擇;稅收透明選擇;分配稅製度選擇。 征管指南中的選擇 該法律草案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其他選擇,這包括:超額負稅費用結轉選擇;債務免除選擇;權益投資納入選擇;外匯對沖選擇;投資組合持股選擇。 國內最低稅 該法律草案第6.1條納入了國內最低稅,擬成為QDMTT。預計這將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年。 國內最低稅下的補足稅金額是根據該法律草案第4.2.1條計算的一般GloBE補足稅。根據該法律草案,目前一般GloBE補足稅計算不需進行相應調整(例如,不要求適用於100%的補足稅,也不排除下推稅款)。因此,該法律草案目前沒有納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關要求。 該法律草案第6.1條規定,根據一般GloBE規則,將國內補足稅分配給泰國的每個成員實體。但是,MNE集團可以選擇一個泰國實體負責申報和繳納國內補足稅。 申報和征管 1、申報 該法律草案第7.3條納入了報送GloBE信息報告表(GIR)的相關規定。擬議的方法是位於泰國的每個成員實體都有義務在泰國報送GIR。但是,如果GIR由以下實體報送,則可以免除此義務:最終母公司,或者在報告財年,指定申報實體位於與泰國簽訂有效合格主管當局協議的轄區。 如果GIR由最終母公司或指定申報實體報送,則成員實體必須向稅務局報送告知。告知必須包含:報送GIR實體的詳細信息,以及該實體所在轄區。如果GIR是由指定當地實體報送的,則需要概述其代表報送的成員實體。GIR和相關告知必須在財年結束後15個月內報送。 該法律草案第7.2條還要求在GIR報送截止日期之前報送額外的自我評估申報表(GloBE補足稅申報表)。 2、繳納 該法律草案第7.4條規定,補足稅的繳納(連同繳納告知書)必須在報送補足稅申報表截止日期前繳納。 3、罰則 該法律草案第10條規定,未報送GIR可被處以應繳補足稅200%的罰款。逾期繳納補足稅可導致每月應繳補足稅1.5%的罰款。 思邁特提醒 由於泰國法律草案沒有規定計算支柱二補足稅的詳細規則,也沒有規定GloBE規則的許多其他內容,因此目前與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異。這對MNE集團來說是一個不好的消息,這無疑會增加MNE集團的合規負擔,並給MNE集團應對泰國最低稅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雖然該法律草案明確懸而未決的問題將由部長條例規定,但萬一該部長條例仍然與OECD立法模板存在重大差異,那麽泰國該全球最低稅規則將可能無法通過OECD同行評審——國內最低稅也無法成為QDMTT,這方面值得特別關註。 為配合泰國稅務局即將發布的支柱二立法,2023年8月16日,泰國投資委員會(BOI)宣布了減免措施,以減輕預計將於2025年實施的全球最低稅的影響。不過,BOI的減免措施對現有的BOI公司和集團年合並收入達到或超過7.5億歐元(280億泰銖)的新BOI適用者立即生效。因此,所有屬於國別報告範圍內的MNE同樣會受到15%全球最低稅的影響。此外,適用者不得享受任何附加特別激勵措施(如提高生產效率等)。適用者的企業所得稅(CIT)免稅期必須至少還有一年,且累計免稅額不得達到上限。 法律 稅 投資 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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