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外工程在得到我國相應的融資支持下,將會在境外項目所在國產生相應的與融資利息等相關的稅收影響,此時該如何力爭和保障企業在項目所在國獲取免稅的優惠待遇?
如果項目所在國與中國有簽訂雙邊稅收協定,該如何適用協定的優惠待遇?又如何在雙邊稅收協定下啟動雙邊磋商機製來解決爭議?
筆者針對目前常見的三種融資模式——“兩優”貸款、出口信貸-買方信貸、項目融資——的相關利息稅收影響分別作了總結、簡析和建議,希望能給相關利益方一些參考與幫助。
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倡議在沿線獲得越來越多國家的積極響應和支持,我國在海外的國際工程項目也越來越多,尤其是很多的大型基礎建設項目,如鐵路、港口、橋梁、機場,水電站,輸氣管道,因其標的金額大、承建期長、參與方多,且直接關系到東道國國計民生,而多數“一帶一路”沿線發展中國家由於資金缺乏,無法提供全部的現匯項目招標,而需要投標方進行融資投標。
而中國對“一帶一路”沿線的重大關鍵國際工程項目,尤其是對位於我國全方位戰略合作夥伴的國家的項目,也都積極給予境外項目的融資支持。
目前境外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資一般有如下三種融資方式:
二是出口信貸(期限通常在2年以上,最長也可達15-20年)
三是項目融資(大多為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中期,或5年以上的長期)。
所謂“兩優”貸款,是指中國援外優惠貸款(優貸)和優惠出口買方信貸(優買)。
其中,優貸是中國政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質的中長期低息貸款,用途須經兩國政府簽訂的框架協議確定;
優買則是為了配合國家政治、外交需要,推動與重點地區和國家的經貿合作所提供的出口買方信貸優惠貸款。
在銀行目前提供的融資產品中,“兩優”貸款的成本最低,並且融資期限較長。
但由於相關貸款操作需要以政府層面的合作框架為基礎,適用範圍較為有限,且審批不確定性也較高,流程也較長。
“兩優”貸款的借款人一般為借款國政府機構;“兩優”貸款業務的唯一承辦行是中國進出口銀行。
所謂出口信貸,通常分為出口買方信貸和出口賣方信貸,具有一定的政策屬性,目的是促進和支持中國大型機電產品或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加強中國“走出去”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其中,出口買方信貸是當前海外經營企業主要選擇的融資模式。
由於出口買方信貸是由海外業主(進口商)負責融資,對於中國承包商(出口商)來說,屬於即期收款,中國承包商無需融資負債,保障了收匯安全,加快資金周轉,改善了財務狀況。
在此融資方式下,中國的貸款銀行一般會選擇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自己作為被保險人。
由於出口買方信貸有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增信,提供此類貸款可以優化自身資產結構,提高了中國貸款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
由於出口買方信貸的借貸雙方不在同一國家或地區,信貸辦理流程會相對復雜,談判周期也往往較長。
境外項目的發起人(即股東)為經營項目成立一家項目公司,並以該項目公司作為借款人來籌措貸款。貸款的還款來源是項目本身的現金流和全部收益,擔保物是項目公司的資產。
使用項目融資產品的企業通常處於行業壟斷地位,並且往往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
其行業主要分布於以下領域:能源開發、石油管道、煉油、礦藏資源開采、收費公路、汙水處理以及通訊設施。
筆者將分別對上述三種境外工程項目涉及的融資方式的相關利息的稅收影響作簡要分析,希望能給相關利益方一定的參考與幫助。
我國目前已經與100多個國家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絕大多數境外國際工程融資項目都適用相關雙邊稅收協定。
我國雙邊稅收協定中對“利息”的一般表述是:“各種債權取得的所得,無論其有無抵押擔保或是否有權分享債務人的利潤。”
筆者特別提示:融資租賃的租賃費適用協定“利息”條款,但是延期支付的罰款不屬於協定規定中的利息。對於單獨收取的“擔保費”等,原則上不認定為利息。
根據OECD範本及UN範本的規定,利息的所得來源地一般是利息支付方的所在國,但是如果利息與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聯系並由其負擔,則應以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在國為(利息)來源地。
我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一般約定:利息來源國對利息有優先征稅權,但是又對來源國的征稅權進行了限製約定,即存在限製稅率。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約定了對於利息的限製稅率為10%,也與一少部分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約定對利息的限製稅率低於10%。
筆者提醒,相關方要特別註意下表中限定稅率低於10%的國家:
也就是說,對於我國就境外工程項目的融資貸款利息,借款方所在國或項目所在國是利息的來源國時,其有權優先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根據與我國的雙邊稅收協議,要適用與比其國內稅法更加優惠(更低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
同時,為了避免雙重征稅,我國在雙邊稅收協定或國內企業所得稅法中又約定或規定,在來源國已經繳納的利息預提所得稅可以在中國進行相應的抵扣。
在與我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還專門有對利息免稅的特殊條款,如:
“發生在締約國一方而為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地方當局及其中央銀行或者完全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或者為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債權是由該締約國另一方政府、地方當局及其中央銀行、或者完全為其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間接提供資金的,應在該締約國一方免稅。”
與此同時,雙邊稅收協定對於利息免稅條件也做了相應的限製:
“取得利息收入的居民必須是該款所列機構(即上面利息免稅的特殊條款中列明的政府、央行或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任何商業銀行通過上述機構取得的利息不得享受免稅待遇。”
也就是說,若是境外國際工程項目得到我國國有銀行的融資貸款,就可以依據雙邊稅收協定享受相應的利息免稅待遇。
與我國簽訂雙邊協定中有免稅條款的國家有:新加坡、馬耳他、葡萄牙、墨西哥、土庫曼斯坦、特立尼達和多巴哥、摩洛哥、巴巴多斯、冰島、泰國、委內瑞拉。
筆者在此特別提示:由於我國絕大部分國有銀行都已經股改並上市,因此,已經不符合“完全為其政府所有”的利息免稅的前提條件。
除了上述在與我國簽訂雙邊稅收協定有明確利息免稅條款的國家外,我國與30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采用的是正例舉名單方式,即在雙邊協定的議定書或備忘錄中將中國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以列舉名單的方式給與確認。
例如,我國與老撾雙邊協定列明:老撾對於“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給與利息免稅待遇。
我國與塔吉克斯坦雙邊稅收協定列明:塔吉克斯坦對於“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給與利息免稅待遇。
另外,我國與英國、丹麥、新西蘭、瑞士、盧森堡、韓國、牙買加、愛沙尼亞等國的雙邊稅收協定中對於利息免稅約定中,除了包含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外,還包含提供擔保和保險的情形,筆者在此提示相關者要特別關註。
境外項目三種融資方式下的利息征稅
對於上述第一種“兩優”貸款方式,借款方是東道國的政府機構(以東道國的財政部為代表),一般是以其國家信譽(財政信譽)做擔保。
“兩優”貸款的低息(甚至免息)和期限長的優惠條件,本身就是兩國談簽貸款合同的前提條件,因此,這種方式的融資貸款利息在東道國都會得到徹底免稅的優惠待遇和政府機構的最強保障。
而且,在“兩優”貸款協議框架下,東道國業主進口的設備、材料一般也會同樣享受在東道國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的免稅優惠待遇。
對於第二種“出口信貸-買方信貸”的方式,東道國業主(設備的進口方)是借款人,而中國的貸款銀行在借貸雙方中占據主動的強勢地位,因此,東道國的業主(進口方)會在此模式下,積極、主動地自己力爭給予相關銀行貸款利息免稅的優惠待遇,特別是中國貸款銀行的信用額度往往有限且稀缺,若是在此模式下貸款利息在東道國再征收預提所得稅,無疑將會最終減少東道國的業主(進口方)的實際使用貸款的信用額度,其稅負最終還是要轉嫁給東道國的業主自己承擔。
由於東道國的業主在當地往往也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因此,在絕大數情況下,業主都會力爭到東道國的貸款利息免稅優惠待遇,而且貸款協議下的進口設備也會一並獲得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的免稅待遇。
即便是東道國的業主不能獲得相關的免稅待遇,其也會積極、主動力爭享受與中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下的利息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
在此,筆者提示:中國設備出口商在與東道國業主簽訂供貨合同時,要對主要涉稅條款進行特殊限定,進而免除自身相應的納稅責任,如國際貿易術語是C組或F組或是DAP,即要明確應由東道國的業主(進口商)負責貨物(設備)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及相關其他稅負。
對於第三種“境外項目融資”方式,貸款利息是否可以享受免稅優惠,要視東道國的具體情況而定。
隨著目前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市場中純粹的EPC項目越來越稀缺,更多時候是要求EPC方作為股東進行投資,並參與到項目公司的投資及運營中來。
在目前日益流行的“投、建、營”一體化下,中方企業除了是境外項目的工程承包商外,還是境外項目的投資人,即以“小投資”拉動“大基建”模式,而且很多在東道國的大型基礎建設項目,東道國相關法規都要求中方與東道國政府指定行業壟斷地位的外方(如國家水電局、公路局等)組成聯營體,一起設立項目公司運營該項目。
針對這一轉變,境外項目公司或聯營體則需借助銀行的項目融資服務來解決相關的資金需求。
一般來說,由於“境外項目融資”方式是以境外項目資產作抵押 (如大型水電站以國家電力公司的長期購電協議做擔保)向中國商業銀行(或銀團)借款,而不是以東道國的國家信譽(以財政部作代表)做擔保,因此很難獲得貸款利息的免稅待遇,在此情境下,若中國與該東道國(項目所在國)簽有雙邊稅收協定,則境外項目公司可以申請享受雙邊稅收協定下的利息預提所得稅優惠限製稅率。
若沒有雙邊稅收協定,東道國則依照本國相關企業按所得稅法,由境外的項目公司來代扣代繳相應利息預提所得稅。
在特定情況下,境外項目公司是否能獲得相關免稅優惠待遇,或是否能享受到雙邊稅收協定下的利息優惠限製稅率,對境外項目的未來投資回報率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如對水電站、高速公路的未來收費定價就有直接的影響。
筆者在此提示:境外項目公司,尤其是中方企業或聯營體的中方合作方一定要力爭在東道國獲得免稅優惠待遇,這種免稅待遇的有力保障是:最高級別、最權威形式的免稅批復法律文件,如議會決議案、總統令、總理令,境外項目公司至少也應該獲取財政部(或稅務總署及海關總署)的免稅函,以免借貸雙方僅在貸款協議中有約定貸款利息免稅的條款,但是實際基層稅務征管或稽查機構並不予認可的被動局面。
若不能獲得免稅批復,也要主動申請享受和落實與中國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下的優惠利息限製稅率。
雙邊協定的議定書、備忘錄正例舉名單的力爭
與利息的優惠待遇約定相關的法律文件,除了雙邊稅收協定正文條款外,相關的議定書、備忘錄、會談紀要和換函等雙邊的正式文件,都是對利息來源國征稅限定的有效法律依據。
在很多國家,融資與征稅情況比較復雜,一方面東道國亟需融資支持,另一方面,又不願意放棄征稅,中國貸款方(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就利息稅收權益的力爭都是一個雙方國家博弈或利益平衡的結果。
例如,在巴基斯坦瓜達爾港和中巴經濟走廊,有眾多的中資企業投資或承接國際工程基建,其總體合作項目金額大約在360多億美元。其中,絕大部分的項目都得到了中國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
因為涉及到的融資項目利息相關的稅款巨大,中國與巴基斯坦經管多輪的雙邊談判和措施,先後簽訂了三個備忘錄。
備忘錄一列明享受利息免稅的我國主要的國有政策與商業銀行的名單;
備忘錄二則增加了各個地方(省、直轄市)的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
備忘錄三是進一步包括了所有對巴基斯坦有融資貸款的銀行及金融機構。
三個備忘錄全部都是以正例舉形式列出中國銀行和金融機構名單,總共有上百家的銀行或金融機構。
由此筆者提示:為了保障我國境外項目的利息免稅利益,相關方要求助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要與項目所在國政府(財政部)進行措施和談判,最終以備忘錄或議定書方式,將所涉及的相關銀行或金融機構以正例舉名單方式加以明確,以此力爭和保障利息免稅待遇。
雙邊稅收協定下的措施機製
在有些國家和特定情形下,即便是中國與東道國(借款國)簽訂有雙邊稅收協定,東道國的稅務機關出於缺少稅源或本國地方經濟利益考慮,仍然不嚴格遵守雙邊協定的約定,即不給予中國國有銀行或政策性銀行利息的免稅優惠,或是不給與中國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相應的利息限定稅率的優惠,而依舊執行其東道國的正常的利息預提所得稅稅率,因此給中國的國有銀行或政策銀行,以及中國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及當地的中資企業帶來了額外的稅收負擔。
在此情形下,中資企業和中國貸款銀行就要向中國稅務總局尋求救助,提起雙邊稅收協定下的雙邊磋商機製,最大限度保護和力爭中方的利益。以下就是兩個實際案例,可供相關中國銀行和中資企業借鑒和參考。
旗濱集團有限公司是福建漳州旗濱玻璃有限公司於2014年10月在馬來西亞設立的全資子公司。2015年11月,該公司從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獲得8億人民幣貸款,以用於投資在馬來西亞的生產線。根據中國與馬來西亞1985年簽訂的稅收協定,中國國家開發銀行並不在免稅待遇的列舉名單中。因此,馬來西亞稅務當局對國家開發銀行的利息所得按照10%的稅率征收預提稅。
之後,國家稅務總局與馬稅務當局啟動了相互協商程序,並於2016年11月通過換函形式對雙方享受利息免稅待遇的金融機構進行了補充列舉,將國家開發銀行列入可以在馬來西亞享受利息免稅待遇的中方受益人範圍內。最終,旗濱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給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的貸款利息在馬來西亞免於征稅。
亞灣公司是華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塔吉克斯坦設立的子公司。2012年12 月,亞灣公司從中國國家開發銀行獲得為期7年的7800萬美元貸款。2013 年開始支付利息,並依據塔吉克斯坦國內稅法規定的12%的稅率繳納所得稅。2014年繼續向中國國家開發銀行支付利息,但尚未繳納所得稅。但是根據中塔雙邊稅收協定,該利息所得可免於征稅。
於是亞灣公司向塔吉克斯坦稅務當局提交免稅申請,但並未收到塔吉克斯坦稅務當局的肯定回復。
塔吉克斯坦稅務當局聲稱以後年度利息按中塔稅收協定規定的8%稅率征稅,但是不涵蓋2013年度、2014 年度亞灣公司的利息應繳稅款。之後,亞灣公司多次與塔稅務當局溝通,希望根據兩國之間的稅收協定免征 2014 年利息的所得稅,並退還已繳納的稅款,但並未如願。最後,亞灣公司求助於湖北省黃石市國稅局(屬地國稅局)。2015年2月湖北省黃石市國稅局將相關情況報告給其上級主管部門——湖北省國稅局,後者在收集完資料後向國家稅務總局詳細匯報了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立即啟動中塔稅收協定下的相互協商程序,要求根據稅收協定給予亞灣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支付的利息以免稅待遇。之後,又經中國駐該國大使館等多方努力和協調,塔吉克斯坦稅務當局最終同意按兩國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免稅事宜。
一般來說,各國銀行的貸款利息是有一定行業規定和規範指導的,商業銀行不能隨意約定過高或過低的貸款利率,如中國人民銀行會公布基準利率,中國的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在此基礎上做合理浮動。
又如,在上述第二種出口信貸-買方信貸模式下,為了避免各國在出口信貸領域采取過低或過高的利率和費率而扭曲國際競爭,利率通常會在WTO框架或其他貿易框架下受到一定的監督。
而對於經合組織大部分成員國提供的出口信貸,在預付款比例、貸款利率、還款方式、最低保險費率、貸款期限等方面,還會受《關於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指導原則》的約束。
在境外項目的貸款合同中,尤其是在第三種融資模式下,除了上述的“利息”外,往往融資銀行或金融機構都附帶有很多的貸款附加費用或衍生的貸款中間費用,如承諾費、前端費、律師費、管理費等。
而這些貸款的附加費用,在雙邊稅收協定中或東道國國內稅法中,都是不能免征預提所得稅的。
但是這些貸款的“附加費用”也實際上構成境外項目借款方(如境外項目公司)的貸款成本。
因此,如何進行稅收籌劃並相應地減輕稅負也顯得格外重要。
鑒於目前境外國際工程項目貸款方大都是中國的商業銀行,這些中國的商業銀行很多都在東道國設有分行,而中資企業在這些中國的商業銀行的東道國分行都有開戶和進行日常結算業務,例如,中國銀行總行在巴基斯坦的伊斯蘭堡設有分行,中國在巴基斯坦瓜達爾港項目的某中資企業借款方,也在伊斯蘭堡中國銀行分行有開戶清算業務。
因此筆者建議:可以考慮與中國國有商業貸款銀行在中國的總行溝通合作,進行合理的貸款合同利息和附加費用的分拆。
即與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總行簽訂貸款協議,約定相關的“利息”費用,以此可以享受雙邊稅收協定下或東道國本國對“利息”的免稅優惠待遇,而對於“附加費用”可以與中國國有商業銀行在東道國的分行簽署,由於借款方(中國在東道國的項目公司或聯營體中方)與東道國中國商業銀行的分行同是東道國的正常納稅人(有增值稅納稅號),中國商業銀行東道國分行向借款方收取相應的“附加費用”,是可以在借款方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金抵扣的,其費用也可以在借款方的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也就是說中資企業需要求助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總部,讓總部與其在東道國的分行協商和溝通,進行貸款合同利息與“附加費用”的分拆,將“附加費用”在東道國分行收取,體現為該分行的中間服務收入,進而避免該“中間費用”不能享受免稅待遇而被課稅。
在第三種“境外項目融資”的方式下,由於境外項目公司所需資金額大,運營期長(如20-50年),項目公司運營方(或聯營體)會最大限度的充分利用融資額度,即,運營投資方會最大限度少出資,晚出資,進而會出現階段性的註冊資本金小而借款額大的情況。
從東道國稅務規定來看,就可能構成“資本弱化”問題。
資本弱化是指:
負債與資本金之間的比例超出一定比例以後,東道國當地稅務機關就不允許對超出比例的借款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因而,就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多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一般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都有資本弱化的相關稅務規定,債資比一般介於4:1和1.5:1之間。
例如印度尼西亞是4:1,巴基斯坦是3:1,印度是4:1,俄羅斯是3:1,哈薩克斯坦是4:1,蒙古國是3:1,土耳其是3:1,匈牙利是3:1,埃及是4:1。
因此,筆者在此特別提示:境外項目公司——尤其是中方企業或聯營體的中國合作方——還要關註東道國的“資本弱化”問題,由此估算由於資債比超過東道國稅法規定的“資本弱化”比例導致的相關利息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進而需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換言之,資本弱化的稅務影響會降低日後境外項目公司的投資回報率(如水電站、高速公路的定價水平),加大境外項目的運營成本。
一般雙邊稅收協定既對利息的來源國(借款國)作了限製稅率的約定,同時也對居住國(貸款銀行所在國)約定對於利息來源國的征稅或免稅要給與相應的抵扣或饒讓,避免雙重征稅或讓居住國分享利息收益。
稅收饒讓是指:
居住國政府(中國稅務機關)對其居民(中國銀行)在來源國(借款國)得到的利息預提所得稅減免稅優惠,視同已經在來源國繳納稅款,同樣給予稅收抵免待遇,不再按照居住國(中國)的稅法規定的稅率予以補征。
由此,中國的貸款銀行才能真正享受到貸款利息無稅的好處。
目前在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的協定中,規定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有:泰國、馬來西亞、越南、文萊、印度、巴基斯坦、斯裏蘭卡、阿曼、科威特、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塞爾維亞、馬其頓、波黑、黑山、柬埔寨等16個國家。
其中對於利息所得的定率饒讓有:捷克:10%;巴基斯坦:10%;塞浦路斯:10%;韓國:10%;越南:10%;牙買加:7.5%;科威特:20%。
但是在絕大多數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中,並沒有饒讓抵扣的特殊條款,因此將按照雙邊稅收協定或中國國內的企業所得稅法進行限額抵免,即按照中國企業正常所得稅率25%進行境外所得的抵扣,即,若在來源國的利息預提所得稅率低於中國的25%,中國銀行還要在中國境內補足與25%稅率之差的稅額。
* 文章轉自“國際工程與境外投資“,作者梁紅星《稅收譯叢》
來源:亞布力企業家論壇CEF
免責聲明:本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石化行業走出去聯盟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聯盟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石化行業走出去聯盟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