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人民幣跨境結算 匯率避險增信服務支持境外發債 《海南省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實施辦法》發佈
支持小微企業匯率避險增信服務。對省內融資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辦理的遠期結售匯保函業務(含人民幣與外幣掉期),在保函額度不超過企業遠期結售匯交易總額5%、年化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2%,且單筆保函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範圍內,按照實際保函業務發生額給予融資擔保機構全額擔保費補貼。享受上述補貼的融資擔保機構免除企業遠期結售匯保函業務相關擔保費用。
支持發行境外債。對通過發行境外債券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省內企業,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海南省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財政廳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海南省促進金融業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瓊財金〔2023〕915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對象、條件和標準
第二條 獎勵資金的申報主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海南省依法進行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獨立核算、財務規範。
(二)依法在海南省內申報納稅,無欠繳稅款或其他重大違反稅收規定行為(參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資訊公佈管理辦法》)。
(三)誠信守法經營,申報時未被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者高風險企業名單。
(四)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在省內開展金融業務,獎補申報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申報獎補事項當年均未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處罰。
(五)申報通知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給予以下獎勵:
(一)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機構落戶。對在海南新設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按照實繳註冊資本的3%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本辦法所稱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具體類型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理財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財務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
(二)支持企業財資中心設立。對在海南新設立的財資中心,實繳註冊資本在2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註冊資本在5億元以下、2億元(含)以上的,給予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註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1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註冊資本達到10億元(含)的,給予15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實繳註冊資本在10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本辦法所稱財資中心,是指經省委金融辦認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註冊並實質性運營,主要負責集中運營管理跨國公司成員企業境外本外幣資金,在跨國公司成員企業間開展本外幣資金跨境歸集、調撥、結算、流動性支持和投融資管理等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
(三)支持金融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設立。對在海南新設立的金融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按照實繳註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本辦法所稱金融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是指直接隸屬於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的中後臺功能性服務機構。
(四)支持地方金融組織提升服務品質。對註冊在海南的地方法人金融組織,每年按照其資產營運品質、經營管理等指標水準進行綜合排名並給予獎勵,每類地方法人金融組織獎勵總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對監管排名前三名的地方法人金融組織按類別給予獎勵,第一名獎勵25萬元,第二名獎勵15萬元,第三名獎勵10萬元。不滿足相關指標條件或數量不足三名的,根據實際名次發放。
本辦法所稱地方法人金融組織,是指由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審批(備案)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等7類地方金融組織。
(五)支持人民幣跨境結算。對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省內銀行機構,每年按照其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不含資金池業務)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排名,對前5名每家獎勵60萬元。對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省內銀行機構,每年按照其“跨境人民幣首辦戶”戶數增量進行排名,對前5名每家獎勵10萬元。對開展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的省內企業,每年按照其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不含資金池業務)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增量排名,對前20名每家獎勵30萬元。
申請跨境人民幣結算示範銀行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對上年各銀行經常專案和直接投資項下的跨境人民幣結算額、同比增速和占本外幣比重三項指標採取百分制評分,分別賦予相應的權重,計算公式為:各家行各指標評分值=[(指標值-組內最小值)/(組內最大值-組內最小值)]×40%×指標滿分+60%×指標滿分;將各銀行各指標評分相加,得出總評分,按照總評分高低排名,取前5名,每家銀行獎勵60萬元。
申請跨境人民幣結算示範獎勵的企業,應符合上年未違反跨境人民幣和外匯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
(六)支持小微企業匯率避險增信服務。對省內融資擔保機構為小微企業辦理的遠期結售匯保函業務(含人民幣與外幣掉期),在保函額度不超過企業遠期結售匯交易總額5%、年化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2%,且單筆保函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範圍內,按照實際保函業務發生額給予融資擔保機構全額擔保費補貼。享受上述補貼的融資擔保機構免除企業遠期結售匯保函業務相關擔保費用。
(七)支持發行境外債。對通過發行境外債券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省內企業,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八)支持發行綠色債券。對通過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含藍色債券)方式成功實現融資的省內企業,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債券性質判定以交易所或交易商協會公告為主。
(九)支持綠色信貸投放。對發放綠色信貸的省內銀行機構,按照綠色信貸餘額年度新增量排名,對前5名每家給予100萬元獎勵。
(十)支持上市融資。對納入海南省級企業上市(掛牌)後備資源庫且已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級庫企業一次性獎勵25萬元、二級庫企業一次性獎勵15萬元。省內企業上市申請獲得境內證券交易所受理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獲得中國證監會註冊,並在境內證券交易所成功發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重組省內ST公司和*ST公司實現上市的省內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省內企業赴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省內企業實現上市的,給予服務其上市的輔導券商一次性獎勵15萬元。
入選後備資源庫獎勵為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5萬元,由一級庫(二級庫)調出再調入的,不再獎勵,由二級庫調整為一級庫的,補足獎勵。省內企業通過SPAC、紅籌或VIE架構等方式實現境外上市的,其申報主體或其控制的企業須滿足海南自貿港實質性運營要求。
(十一)支持在“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省內企業實現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掛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省內基礎層企業轉入創新層的,給予一次性獎勵40萬元;省內企業直接在創新層掛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70萬元。省內企業實現在“新三板”掛牌的,給予服務其掛牌的主辦券商一次性獎勵10萬元。省內企業在海南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十二)支持再融資。對通過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等方式再融資的省內上市公司或“新三板”等掛牌公司,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十三)支持債券融資。對通過發行公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成功在境內融資的省內企業,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省內企業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每個專案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對省內企業發行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按照其融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每個專案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十四)支持我省重點領域貸款投放。對發放涉農貸款、科技貸款、園區貸款支持海南鄉村振興、科技創新、園區發展等3個重點領域發展的省內銀行機構進行排名並給予獎勵,每個領域獎勵總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1.對發放涉農貸款的省內銀行機構,按涉農貸款餘額年度增量排名,對全省前5名每家給予40萬元獎勵。
2.對發放科技貸款的省內銀行機構,按高新技術企業貸款餘額年度增量排名,對全省前5名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按科技中小企業貸款餘額年度增量排名,對全省前5名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
3.對發放園區貸款的省內銀行機構,按園區貸款餘額年度增量排名,對全省前5名每家給予40萬元獎勵。
(十五)支持增加小微首貸和信用貸款投放。向申請貸款前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無貸款記錄的小微企業發放首筆貸款的省內銀行機構,按普惠小微企業(單戶首貸授信10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年度投放戶數排名,對全省前5名每家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發放普惠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的省內銀行機構,按普惠小微信用貸款餘額年度新增量排名,對全省前5名每家給予100萬元獎勵。
(十六)健全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和降費獎補機制。對省內融資擔保機構單筆年化綜合融資擔保費率不高於1%(含)的政策性擔保業務,按申報期間年化業務發生額的1%給予降費獎補。對單戶500萬元(含)以下和單戶500-1000萬元(含)的直接融資擔保業務,分別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15%和10%給予補貼。對單戶500萬元(含)以下和單戶500-1000萬元(含)的再擔保業務,分別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15%和10%給予補貼。對於省級再擔保機構與國家融擔基金合作的單戶10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按實際發生代償責任金額的30%給予補貼。
1.申請風險補償支持的融資擔保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單筆貸款擔保業務年化綜合融資擔保費率1%(含)以下。
(2)融資擔保機構當年新增的小微企業和“三農”生產經營性貸款擔保金額和戶數占比不低於70%,其中,新增單戶擔保5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金額占比不低於50%。
(3)當年擔保放大倍數(擔保餘額/註冊資本)不低於1.5倍(含)。
(4)當年擔保代償率(年度擔保代償發生額/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不高於6%(含),不低於0.5%(含)。
(5)資產比例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中Ⅰ級、Ⅱ級、Ⅲ級資產管理要求。
2.申請降費獎補支持的融資擔保業務(不含再擔保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單筆貸款擔保業務年化綜合融資擔保費率1%(含)以下。
(十七)支持發展供應鏈融資。對促成省內供應鏈上游中小微企業通過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獲得應收賬款融資的省內供應鏈核心企業,按年度新增貸款額進行排名,對前5名按照其實際促成年度貸款額的2‰給予獎勵,單家核心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通過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向省內供應鏈上游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含“政采貸”業務)的省內金融機構,按年度發放額進行排名,對前5名按照貸款融資額的1‰給予獎勵,單家金融機構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本辦法所稱供應鏈核心企業,是指處於供應鏈上下游中的應收賬款義務人,即在供應鏈中因購買貨物、接受服務或使用設施而承擔的向權利人支付對價款的義務人。
(十八)給予中小微企業貸款貼息。對通過海南省智慧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申請1000萬元(含)以內無抵押信用類貸款且獲批的省內中小微企業,給予實際貸款額度1%的貼息支持,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累計享受貼息次數不超過3次。
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註冊在海南省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符合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的劃型標準,且未納入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失信主體名單。
2.通過海南省智慧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申請並實現放款的貸款業務,企業須在智慧金融平臺進行註冊登記,並選擇意向銀行的金融產品或發佈融資需求進行貸款申請。受理的銀行應及時處理貸款申請進件,並於貸款審批完成後,通過智慧金融平臺回饋授信及放款結果。
3.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與銀行簽訂合同,成功在海南省智慧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實現放款的貸款業務。
4.本辦法適用的貸款業務為無抵押信用類貸款業務,包括信用、質押、保證(含擔保公司擔保)等貸款業務。
5.本辦法適用的貸款業務單筆貸款合同金額1000萬元(含)以內,且每家企業每年僅能申請一筆合同項下貸款業務的貼息支持。若企業存在同時申請多筆貸款貼息的情況,原則上,一是對貸款結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機構的貸款予以貼息;二是貸款結清日相同的,對貸款發放日早的貸款予以貼息;三是貸款結清日和貸款發放日都相同的,對貸款金額高的貸款予以貼息。
6.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根據海南省智慧金融綜合服務平臺發佈的通知,申報主體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申報。
7.符合每次申報條件的貸款,按照企業實際貸款金額的1%給予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每次申請的貸款期限在1年期(含)以內的按實際期限給予貼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期以上的,按1年期限給予貼息,在貸款到期結清後,一次性發放補貼。
第三章 獎勵資金申報與審核
第四條 獎勵資金的申報。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應通過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海易兌”)(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申報獎勵資金,實現網上申報、受理、公示、撥付。申報時間以申報通知要求為准,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按照規定程式(詳見附件1)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詳見附件2)。
(一)由省委金融辦和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直接排名的獎補政策,在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確定獎補對象後,及時通知申報主體通過“海易兌”申報獎勵資金。
(二)由企業、金融機構自主申報的獎補政策,根據省委金融辦、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外匯局海南省分局發佈的通知,申報主體自行通過“海易兌”向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真實、完整反映申請資金基礎資訊。
第五條 申報審核。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對獎勵事項進行審核,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真實性進行審核。
第六條 結果公示。擬獎補企業、金融機構名單和獎勵資金通過行業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兌現服務系統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牽頭單位組織復核。
第七條 資金撥付。公示無異議後,省委金融辦按相關程式將獎勵資金撥付至企業在申報時預留的銀行帳戶。
第四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工作機制。省委金融辦、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外匯局海南省分局、省發展改革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海南證監局組成聯合審核組,審核工作由省委金融辦、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外匯局海南省分局分別牽頭開展,省發展改革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海南證監局配合。各相關單位依據職責分工使用“海易兌”系統進行線上審核或線下相關輔助審核工作。
第九條 部門分工。省委金融辦、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外匯局海南省分局按照“誰牽頭、誰負責”審核原則,分別負責審核其牽頭的獎勵事項和獎勵資金公示,省委金融辦負責資金撥付。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和外匯局海南省分局應將獎勵事項審核及公示結果函告省委金融辦,並提請資金撥付。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的籌備、安排、下達、監督和績效評價等。
省發展改革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海南證監局負責配合審核,及時提供審核所需材料等。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應如實報送申報材料,準確統計各項基礎數據,並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申報主體違反規定騙取、使用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怠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新設立機構獎勵認定時間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相關金融許可證時間或工商登記時間為准。其中,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以相關金融許可證時間為准;其他機構(包括新進入海南的機構)以工商登記時間為准。
第十五條 同一申報事項符合多種獎勵情形的,按最高獎勵標準予以獎勵。此前我省有關辦法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本辦法涉及的優惠如有調整的按最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縣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具體措施,與本措施形成合力。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請獎補事項應發生在此期間內。本辦法施行後,《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金辦〔2016〕4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申報審核程式表
2.申報材料清單
3.信用承諾書
Udf space
www.udfspa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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