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准入更便捷!海南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12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事項範圍、工作機制、告知內容、承諾內容、備案手續、核查監管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所稱的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是指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綫、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准入管理的領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標準的領域,依法取消許可和審批,建立健全備案制度,市場主體書面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幷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的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依法動態調整,幷向社會公布。
《规定》明确,市场主体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作为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市场主体的承诺内容开展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如市场主体失信违法,将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规定》强调,对可以在备案后一定期限补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市场主体若未办理备案,或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提交虚假材料,即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整改或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
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了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的相關管理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是指除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綫、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實行准入管理的領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標準的領域,依法取消許可和審批,建立健全備案制度,市場主體書面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幷提交相關材料進行備案,即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海南自由貿易港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的事項實行清單管理,依法動態調整,幷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强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的統籌推進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發展改革、商務等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行業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的推進工作,建立健全備案制度,編制需要市場主體提交的備案材料清單、承諾書格式文本和辦事指南,幷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省一體化在綫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市場主體查閱、索取或者下載;分領域制定統一規範、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爲監管提供明確指引。
第四條 在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前,依法履行審批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事項備案的具體辦理,以及對相應市場主體的監管工作。
第五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市場主體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需要符合的條件、强制性標準和技術等要求,以及辦理備案所需的材料清單、提交方式、提交期限、監管規則、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等。
告知的內容應當全面、準確、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條款,不得另附備案條件。
第六條 市場主體辦理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事項備案,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書面承諾:
(一)已知曉告知事項;
(二)已經符合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的條件、强制性標準和技術等要求,能够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
(三)願意承擔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四)所作承諾是真實意思表示。
涉及外商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報送投資信息。
第七條 對可以在備案後一定期限補交的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
市場主體因突發事件影響超出提交材料期限的,按規定予以期限中止、順延。
第八條 市場主體作出書面承諾幷提交符合要求的備案材料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出具備案憑證,載明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事項的依據和市場主體的備案信息,作爲市場主體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的證明。
第九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的備案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的承諾信息同步推送至同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自出具備案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簽署市場准入承諾書的市場主體及其承諾的內容。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將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事項的備案信息,整合到營業執照上。
第十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出具備案憑證之日起二個月內對市場主體的承諾內容開展核查,幷根據行業領域特點和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情况,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監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後監管。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加强市場主體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共享等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履行承諾情况全面納入信用記錄,幷歸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市場主體失信違法行爲記入信用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未辦理備案或者提交虛假材料辦理備案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主體辦理備案後,在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開展投資經營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主體開展投資經營活動不符合强制性標準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實施市場准入承諾即入制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前,市場主體已取得行政許可證的,繼續有效;行政許可有效期届滿需要繼續開展相關投資經營活動的,應當在行政許可有效期届滿前三十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
第十四條 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或者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市、縣、自治縣,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確定有關部門的備案、監管和執法職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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