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世界說稅(哈薩克斯坦-上)
2024-04-11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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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小管的奇思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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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小管
地理人口: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簡稱“哈薩克斯坦”。位於亞歐大陸中部,西瀕裡海(海岸線長1,730公里)北鄰俄羅斯,東連中國,南與烏茲別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接壤。哈薩克斯坦面積為272.49萬平方公里,約佔地球陸地表面積的2%,領土橫跨亞歐兩洲,以烏拉爾河為洲界,是世界最大的內陸國,國境線總長度超過1.05萬千米。截至2023年11月14日,全國總人口2000萬。
自然資源:哈薩克斯坦石油儲量非常豐富,已探明儲量居世界第七位、獨聯體第二位。根據哈薩克斯坦儲量委員會公佈的數據顯示,目前哈薩克斯坦石油可採儲量40億噸,天然氣可採儲量3萬億立方米。另外,哈薩克斯坦的固體礦產資源非常豐富,境內有90多種礦藏,1,200多種礦物原料。截至目前,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已探明礦產中黑色、有色、稀有和貴重金屬礦產地超過500處。不少礦藏儲量佔全球儲量的比例很高,許多品種按儲量排名居全世界前列。
基礎設施:交通-據哈薩克斯坦國有鐵路公司統計,哈薩克斯坦鐵路技術指標、現代化程度以及運輸能力在獨聯體地區位居第三位,僅次於俄羅斯和烏克蘭。航空運輸在哈薩克斯坦佔有重要地位,全國最主要的機場是阿拉木圖機場和阿斯塔納機場。哈薩克斯坦水運並不發達,裡海海上運輸主要依靠3個港口:阿克套國際商港、包季諾港和庫雷克港。阿克套港可裝卸各種乾貨和石油,是航空、鐵路、公路、海運和管道多種運輸途徑的交通樞紐,也是目前哈薩克斯坦唯一的國際海港。目前哈薩克斯坦公路總里程為9.68萬公里。
通信-哈薩克斯坦的電信行業發展在中亞地區屬前列。互聯網普及率達到84.2%。哈薩克斯坦正在建設國家商品配送系統,由24個批發配送中心構成。
產業結構:工業約佔哈薩克斯坦經濟總量的1/3,其中,採礦業提供了全國2.9%的就業和18%的工業附加值,哈薩克斯坦已成為全球領先的採掘業(特別是在石油領域)出口大國,人均出口額在獨聯體國家中處於領先地位。哈薩克斯坦工業化進程的著力點正逐步向加工業方向轉變,其中一個關鍵是實現經濟多元化發展,發掘新的經濟增長點。託卡耶夫總統在2020年9月1日的國情諮文中提出,要將哈薩克斯坦西部地區打造成為引資中心,建設油氣化工綜合體,發展高端石化和天然氣加工產業。為此,哈薩克斯坦能源部計劃制定《2025年前油氣化工行業發展國家方案》,實現油氣化工行業精準發展,重點是解決油氣化工原料供應、建立油氣化工產業集群、擴大產品線範圍等問題。
哈薩克斯坦地廣人稀,截至2022年底,全國可耕地面積2,293.9萬公頃,每年農作物播種面積約1,600-1,800萬公頃。主要農作物包括小麥、玉米、大麥、燕麥和黑麥。糧食主產區在科斯塔奈州、北哈薩克斯坦州和阿克莫拉州。南方部分地區可以種植水稻、棉花、菸草、甜菜、葡萄等農作物。
哈薩克斯坦服務業佔國內生產總值比重高於農業和工業,主要包括商品銷售和零售行業、汽車和摩托車維修行業、交通運輸行業、倉儲行業、不動產服務行業、金融行業、保險行業以及信息通信等行業。
行用評級:截至2023年5月,國際評級機構標準普爾發佈報告,確認哈薩克斯坦本、外幣長期和短期主權信用評級為“BBB-/A-3”,評級展望為“穩定”。標準普爾報告強調,哈薩克斯坦的財政和外貿仍然穩定,將足以緩解由於裡海管道聯盟暫時中斷而導致的石油出口減少的潛在影響。標準普爾預測哈薩克斯坦2023年的經濟增長率為4.1%,2023年至2026年的平均增長率約為4%。
哈薩克斯坦已與19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貿易關係,主要的貿易伙伴為俄羅斯、中國和意大利。截至目前,哈薩克斯坦是獨聯體、歐亞經濟共同體、上海合作組織、亞投行、中亞和西亞經濟合作組織等地區或國家組織的成員方。2018年5月14日至16日,哈薩克斯坦國家收入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政策和管理中心(OECD—CTPA)、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徵管論壇(OECD—FTA)與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四方聯合成功舉辦“一帶一路”稅收合作會議。
哈薩克斯坦於2003年頒佈了新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投資法》,制定了政府對國內及外商投資的管理程序和鼓勵辦法。根據規定,國家對外資無特殊優惠,內外資一視同仁。
主管機構:2018年12月,哈薩克斯坦總統簽署命令,將投資發展部改組為工業和基礎設施發展部,將制定國家引資政策的職能移交至國民經濟部,將實施國家引資政策的職能移交至外交部。根據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為負責協調出口促進領域相關活動的部門。同時,授權政府將投資發展部投資委員會劃歸外交部,將國家投資公司(Kazakh Invest)股權控制及使用權劃歸外交部。2019年4月,哈薩克斯坦政府將國家投資公司職能移交至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為哈吸引外資和推廣投資形象的唯一協調機構,未來將發展成為區域性投資樞紐。
行業准入:哈薩克斯坦對大部分行業的外商投資沒有限制,但對涉及國家安全的部分行業,有限制或禁止投資的規定。
鼓勵行業:2003年頒佈的《哈薩克斯坦吸引外國直接投資的優先經濟領域清單》及2005年通過的《哈薩克斯坦政府第633號決議》明確規定建材生產、紡織業、冶金業、食品生產、油氣機械製造、旅遊業和運輸業為優先發展領域。同時,將教育、衛生和社會服務、休閒娛樂和文體活動等領域也列入享受優惠政策的優先發展領域。投資這些領域的企業可以享受10年內免繳財產稅、土地稅、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限制行業:主要在通訊業、銀行金融業、建築業、保險業等。例如,哈薩克斯坦的《通訊法》中對於外商在通訊行業的投資做了一系列限制規定,尤其是在投資股份以及政府許可批准方面要求嚴格。如規定在城際和國際電訊網絡上,外國投資者持股不得超過49%。同樣,哈薩克斯坦政府在建築業、銀行業、保險業中也嚴格限制外國資本的持股份額。礦業投資方面,哈薩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礦產法》規定,企業在準備轉讓礦產開發權或出賣股份時,哈薩克斯坦能源和礦產資源部(現為能源部)有權拒絕發放許可證。同時,國家不僅有權優先購買礦產開發企業所轉讓的開發權或股份,還可以優先購買能對該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開發權或股權。建築業投資方面,哈薩克斯坦《建築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以合資企業的形式進入哈薩克斯坦建築業,但外資在建築合資企業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如果一個100%外資控股的哈薩克斯坦本地企業作為一個主體參與建築合資企業,則外資持股比例可以超過49%。
投資方式:外國投資企業可採用合夥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律相牴觸的形式建立。外國投資企業的建立程序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法人的設立程序一樣。自然人在哈薩克斯坦開展投資的規定與法人相同。
貨幣:哈薩克斯坦於1993年11月15日開始發行本國貨幣堅戈,包括面值從1到10,000不等的紙幣和硬幣,並於1999年實現了本幣與外幣的自由兌換。2021年1月25日,哈薩克斯坦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決定繼續維持9%的基準利率,上下浮動區間仍為+/-1%。
外匯管理:在哈薩克斯坦正式登記註冊的外國企業均可在當地銀行融資,與當地企業享受同等國民待遇。資本項下,只要雙方有協議,在辦理了一定的手續後,資本即可自由進出。哈薩克斯坦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和法人均可通過銀行向境外匯出其合法的外匯收入,但必須提供證明。其中,個人需要提供兌換水單、收入來源證明、從境外接受饋贈或遺產證明和外匯帶入報關單。法人需要提供貿易合同及繳納有關稅收的證明。個人和法人在銀行開設賬戶、辦理存款、匯款等業務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號。
1、哈薩克斯坦稅收法規以《憲法》為依據,由哈薩克斯坦稅法典及按其規定通過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組成。
2、哈薩克斯坦是單一制共和國。國家預算法和國家稅收法規規定了稅收和其他環節的預算支付政策。
3、哈薩克斯坦現行的稅費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社會稅、土地稅、財產稅、超額利潤稅和其他稅費。
(巴伊傑列克觀景塔,圖片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絡我們)
哈薩克斯坦的居民企業對全球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對來源於哈薩克斯坦的所得納稅,在哈薩克斯坦通過常設機構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企業,須按照規定將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的所得向哈薩克斯坦繳納稅款。
納稅人
納稅人按稅收居民身份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1、居民企業:
指按照哈薩克斯坦法律在哈薩克斯坦境內成立,或按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或有效管理機構在哈薩克斯坦境內的企業,但國家事業單位和國立中等教育院校除外。適用特別稅制的小企業應當在稅收法規規定製度的框架內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際管理機構或有效管理機構所在地:是指企業決策機關(如董事會)實際舉行會議的地點,且在該會議中完成了對企業的基本管理和控制,並做出企業開展業務的戰略性商業決定。
2、非居民企業:不屬於“居民”的企業即為“非居民企業”。即使根據哈薩克斯坦稅法規定屬於居民納稅人的企業,如果哈薩克斯坦所簽署的國際稅收協定判定該企業為非居民企業,則該企業應適用稅法對非居民企業的規定。
(1)設立的機構場所,且不受經營時間的限制。包括:
A.進行商品生產、加工、組裝、分裝、包裝和供應的任意地點;
C.地下礦藏地質勘查的任意地點,實施礦物勘探、開採準備工作、礦物開採工作或完成礦物勘探或開採的監督或觀測工程、提供相應服務的任意地點;
D.開展管道相關活動(其中包括監督或觀測活動)的任意地點;
E.開展與賭博機、電腦網絡、通信信道、娛樂設備安裝、調試和運行相關業務(包括電子遊戲機)的任意地點,以及開展交通基礎設施或其他基礎設施相關的業務的任意地點;
G.開展建築業務或建築安裝工程,以及提供實施上述工程監督服務的任意地點;
H.非居民企業的分支部門所在地(不含前文F項所述代表處);
I.在哈薩克斯坦境內以非居民名義按照哈薩克斯坦《保險業務法》開展代理業務的人員所在地;
J.非居民和居民納稅人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共同執行的合營業務中居民納稅人所在地。
②連續十二個月持續時間超過183天的服務或工程地點;
③通過相關代理人在哈薩克斯坦境內開展業務的代理人。相關代理人是指依據代理合同有權在哈薩克斯坦代表非居民納稅人利益的代理人,可以以非居民納稅人名義,利用該非居民納稅人資金開展業務或完成某些法律行為,其中包括簽訂有償服務合同,在簽訂該合同或屬於非居民納稅人的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發揮主要作用;
④實際發揮代理人作用的非居民企業子公司。一般而言,非居民企業的子公司不認為是常設機構,而認為是哈薩克斯坦的居民企業。但如果非居民在哈薩克斯坦設立的子公司在開展非居民企業業務時,實際發揮了“相關代理人”的作用,則被認為是非居民企業的常設機構;
1、居民企業:就其來源於全球的所得徵稅,徵稅稅對象包括:
(2)通過常設機構在哈薩克斯坦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企業淨收入;
(4)受控外國企業和受控外國企業常設機構的應稅收入;
(5)在低稅率國家和地區註冊的受控外國企業和受控外國企業常設機構的應稅收入。
2、非居民企業:只對來源於哈薩克斯坦境內所得徵稅,如果非居民企業通過常設機構在哈薩克斯坦開展經營業務,還需對來源於境外但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的所得在哈薩克斯坦繳納企業所得稅。
2、優惠稅率:農產品生產者、水產品(漁業)生產者銷售自產指定農產品及加工產品,按照10%的稅率徵稅。
1、無常設機構:如無另行規定,在哈薩克斯坦獲得的收入,應按照以下稅率對收入總額進行源泉扣繳。如果哈薩克斯坦與非居民企業居民身份所屬國政府已簽署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則非居民企業可享受預提所得稅的優惠稅率或免徵預提所得稅:
(5)資本收益、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稅率為15%
(6)取得來自阿斯塔納中心國際技術園的資本收益、股息和利息,稅率為5%。
(7)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股息適用10%的稅率:
③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時,支付股息的企業資產價值由地下礦藏使用者的財產構成的比例不超過50%。
2、有常設機構:非居民企業通過哈薩克斯坦常設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時獲得的營業利潤,應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支付給常設機構的款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收入總額適用20%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另外,如果常設機構違反規定沒有在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則支付給其的款項也應按收入總額適用20%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按源泉扣繳方式預繳所得稅(獎金、利息、紅利等)
(1)開展社會活動的機構和非營利組織取得的由支付方扣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適用本款規定。
(2)如果利息、股息收入實行源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金額大於該收入本應上繳國家財政的企業所得稅金額,則兩者之間的差額結轉至之後的10個(含)納稅期,並依次從納稅期應上繳國家財政的企業所得稅金額中抵扣。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收入-不徵稅收入-稅前扣除-虧損彌補
(1)稅前扣除:納稅人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與營業活動相關的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和境外產生的支出,依據稅法規定,可以在計算應稅收入時進行稅前扣除,按照規定不應扣除的支出除外。主要包括:招待費用、因公出差補助;符合規定的貸款利息、已支付的壞賬債務、應收賬款壞賬損失、保險費、準備金、再保險資產損失、礦山復墾治理費和清理基金計提額、垃圾填埋場清理費用及垃圾填埋場清理基金、科研、科技工作和獲得知識產權項目特許權的費用、地下礦藏使用者資助特定機構開展科研活動的費用、可以扣除的保險費費用和擔保系統參與方的繳款支出、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其他償付
款、自然資源地質勘查、勘探和開採準備工作支出以及地下資源使用者其他支出、地下礦藏使用者培訓哈薩克斯坦人才和發展區域社會事業費用、可以稅前扣除的匯兌損失、可以稅前扣除的稅款和應繳財政款和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
(2)彌補虧損:虧損分為經營活動虧損,銷售有價證券虧損,銷售衍生品虧損,銷售土地、未完工建築物和未安裝設施虧損。
經營活動虧損-主要是指在經營活動中年支出超過年度總收入,加上年度總收入的調整額以及將企業進行整體銷售的虧損。
銷售有價證券虧損-有價證券購買價高於售出價的差額,同時應注意以下特殊規定:
A.銷售長期有價證券的虧損不構成銷售有價證券虧損;
B.銷售有價債券的虧損是指購買價和銷售時考慮折扣和貼現後的銷售價之間的差額;
C.銷售股份的虧損是指最初入股時的投資數額與股份銷售價之間的差額。
哈薩克斯坦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彌補。主要可結轉的虧損如下:
A.經營活動虧損、一類固定資產(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含油井、氣井和傳送裝置)報廢虧損、銷售未完工建築物和未安裝設施虧損(其中不含按照哈薩克斯坦法律為國家所需購買的資產),將結轉至以後10個年度(含本數),通過這些納稅期的應稅所得彌補;
B.銷售土地的虧損,除按照哈薩克斯坦法律認定為國家所需而購買的土地外,通過其他土地資產出售時產生的增值收入進行彌補。如果該虧損無法在其所屬的納稅期彌補,則這些損失可結轉至以後10個年度(含本數),通過土地出售時產生的增值收入彌補;
C.銷售有價證券虧損如果無其他規定,應通過銷售其他有價證券時獲得的增值收入彌補。如果該虧損無法在其所屬的納稅期彌補,則這些損失可結轉至以後10個年度(含),通過銷售其他有價證券時產生的增值收入彌補;
D.專業財務公司按照哈薩克斯坦項目撥款和證券化相關法規開展業務產生的虧損,可通過其他證券交易所得彌補;
E. 除套期保值和供應基礎資產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損失,通過用於除套期保值和供應基礎資產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增值收入彌補;如果該虧損無法在其所屬的納稅期彌補,則這些損失可結轉至以後10個年度(含本數),通過用於除套期保值和供應基礎資產外其他目的的金融衍生品產生的增值收入彌補;
F.銷售知識產權的損失,可以在其所屬納稅年度的稅款追訴期內,通過銷售其他知識產權的應稅收入彌補;
G.銷售股份的虧損可以在其所屬的納稅期內由銷售其他股份的增值收入彌補,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③納稅人銷售股份時,發行股份的企業資產價值中地下礦藏使用者的財產構成比例不得超過50%;
H.銷售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的虧損可以在其所屬的納稅期內由銷售其他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的增值收入彌補;
A.在採用農產品生產者、水產品(漁業)生產者和農業合作社相應的特殊稅收制度範圍內造成的虧損,不得結轉至以後的納稅期;
B.子公司銀行獲得母公司銀行可疑資產及不良資產而產生的虧損不得結轉至以後的納稅期;
C.在按照哈薩克斯坦經營法規簽訂的投資合同框架內實施投資優先項目的機構產生的虧損,不得結轉至該投資合同效力終止所屬納稅期之後的納稅期.
(1)非盈利性組織:是指按照哈薩克斯坦非營利性組織相關民法規定形式註冊的機構,其中不包括股份公司和消費合作社(不含住房所有人合作社),該組織開展公共利益業務並符合下列條件:
(2)符合第(1)款中的規定條件時,非營利性組織的下列收入應從年度總收入中扣除:
⑤因存款現金配置而產生的匯兌收益超出匯兌損失部分的金額,其中包括存款利息;
⑥無償獲得的財產收入,其中包括慈善援助、一次性資助、贊助
(3)對於第(2)款中未規定的非營利性組織收入,應按照一般程序進行徵稅。在此情況下,可以採用下列方法之一確定可扣除支出金額:
①根據第(2)款中未規定的非營利性組織收入佔非營利性組織的總收入比重來分配可以扣除的支出金額;
②非營利性組織如果將與第(2)款中規定收入相關的支出,以及與第(2)款中未規定收入相關的支出分別核算,則可以直接扣除與第(2)款中未規定收入相關的支出。
(1)社會活動機構:是指開展規定業務,且該業務收入(包括但不限於無償獲得財產收入、存款利息和匯兌收益)在該機構年度總收入中佔90%以上的機構。稅法規定的社會活動機構還包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殘疾人協會和殘疾人協會創辦的企業:
①納稅期內的殘疾人員平均人數不少於工作人員總數的51%;
②納稅期內殘疾人工資支出不低於工資總支出的51%(在有聾啞及眼盲殘疾人工作的專業化機構內,不低於35%)。
通過生產和銷售消費稅應稅商品取得收入的機構,不屬於社會活動機構。
①持有醫療活動許可證的衛生主體按照哈薩克斯坦法規提供醫療救助的服務;
②提供憑藉教育活動經營權許可證開展的初級教育、基本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技術和職業教育、中學畢業後教育、高等教育和大學畢業後教育,以及補充教育、學前教育和培訓;
③科學或科技業務主體在科學領域開展的經營活動(包括知識產權擁有者進行科學研究、應用和銷售),授權機構認定其可從事科學、體育(不包括商業性質的體育表演和娛樂活動)、文化(不包括經營活動)領域裡的活動,按照哈薩克斯坦法律,對列入歷史文化遺產目錄或列入國家歷史文化古蹟目錄的歷史文化遺產和文化珍品提供保護服務(不含信息傳播和宣傳),以及兒童、老人和殘疾人社會保護和社會保障方面的經營活動;
(3)上述規定的機構收入在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免企業所得稅,但違反規定時,取得收入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徵稅。
(1)利用在哈薩克斯坦國際船舶註冊處註冊的海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和光租、定期租賃服務的企業;哈薩克斯坦法律所認定國家電影的放映企業;哈薩克斯坦法律所認定國家電影的權利人應就相關活動取得的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且從事相關活動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阿斯塔納樞紐”國際科技園的參與者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其取得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②取得的所有收入都來源於哈薩克斯坦信息通訊技術領域的優先發展項目。
(3)根據哈薩克斯坦法律開發陸上天然氣的地下礦藏使用者無需滿足額外的條件,其從事相關活動的收入均免徵企業所得稅。
1、無常設機構:應按稅額=應納稅所得×適用預提所得稅率
2、有常設機構:徵收方式同居民企業,需要注意以下特殊規定:
(1)如果非居民納稅人同時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和境外開展一個項目或多個緊密關聯項目下的經營活動,或者由常設機構生產的商品由非居民納稅人境外的分支機構銷售,判定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時應將其視為完全獨立的經營實體,根據類似情況下其他獨立經營實體從事同樣的活動可以取得的利潤來判定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
(2)與常設機構在哈薩克斯坦境內開展與取得收入有關活動的費用可以扣除,但下列費用除外:
A.為使用或有權使用財產或知識產權而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付款;
D.與常設機構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取得收入無關活動的費用;
常設機構對非居民總機構或其他分支機構應負擔的義務,如果因為匯率變化而在會計核算中出現新的費用,則該部分費用不能扣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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