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銀行外匯展業試點動態
上海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框架下首單業務,成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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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國家外匯管理局實施《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推動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營造與高水準開放相適應的制度環境。記者從中行上海市分行獲悉,近日,中行上海市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指導下,成功落地上海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框架下首單業務。
思愛普軟體公司是新政的“嘗鮮者”。作為知名外商投資企業,思愛普軟體公司為企業提供軟體服務,幫助企業提升運營效率。
“過去,我們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需準備稅務備案資訊、合同、發票等單證,材料種類多、準備流程較為繁瑣,增加了企業財務部門的負擔和壓力。”企業負責人表示。在新政發佈後,中行上海市分行第一時間聯繫企業,詳細講解新政要點。此項試點政策是銀行以“全流程管理”為整體思路,建立事前客戶分層管理體系和事後交易監測體系,匹配差異化的事中產品和服務。中行上海市分行依託外匯展業試點系統,對該企業進行分類評估後,為企業提供更優服務方案。此後,企業提出支付需求後,憑藉稅務備案資訊和支付指令即可在銀行直接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付匯業務。如此模式在減輕企業“腳底成本”的同時,也大幅提升業務辦理效率,獲得企業高度認可。
唯一一家外資試點銀行 花旗中國首批參與《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 (試行)》 試點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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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花旗中國成為首批參與《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 (試行)》 試點專案的唯一一家外資試點銀行。據悉,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展業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該專案前期已在4家商業銀行開展試點。
福建省首家銀行外匯展業試點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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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下午,中國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在福州融僑皇冠假日酒店舉辦“跨境一家 展業共贏”外匯展業試點啟動暨跨境金融產品推介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省電子口岸運營服務有限公司,民生銀行總行以及近50家進出口企業派出代表參加。
據悉,隨著跨境業務量不斷增長,國家外匯管理局推出了外匯展業辦法,為跨境貿易和投融資進一步便利化創造了條件。在外匯展業試點政策推出後,民生銀行積極申請並成為試點銀行,並以進一步推動便利化政策落實,提升客戶體驗為目標開展外匯展業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促進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外匯展業,是指銀行為境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不含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客戶)開展外匯業務時,依法實施客戶盡職調查,確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措施辦理外匯業務,及時監測處置外匯合規風險的活動。
前款所稱外匯業務,是指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帳戶、外匯資金收付、結售匯等業務。
第三條 銀行按照本辦法進行外匯展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學有效、職責明確的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二)建立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並輔以資訊系統控制;
(三)能夠有效開展客戶盡職調查;
(四)能夠合理確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並進行差異化管理;
(五)能夠及時監測處置外匯合規風險;
(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四條 銀行應當在外匯展業全過程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職責,勤勉盡職,有效預防、識別、評估、監測和處置外匯合規風險。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銀行應當配合外匯局的監督檢查,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相關檔、資料、數據、資訊,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二章 內部控制
第六條 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及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職責明確的外匯合規管理組織架構:
(一)指定內設部門或管理機構牽頭負責全行外匯合規管理工作;
(二)構建包括外匯業務管理、風險控制、內部審計的風險管理框架;
(三)明確相關部門及崗位人員的外匯展業職責分工;
(四)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內部檢查、審計及績效考核,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第七條 銀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
(一)全面性。銀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應當全面覆蓋已開辦外匯業務操作與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於部門職責分工、內部監督檢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後外匯展業操作流程等。
(二)有效性。銀行外匯展業內控制度應當與本機構業務實際相適應,並確保內控制度能夠有效執行。
(三)一致性。外部監管政策或銀行風險管理策略發生變化時,銀行應當及時更新外匯展業內控制度。
第八條銀 行應當按照外匯合規風險管理需要,建立、優化相關業務系統和資訊管理系統,確保客戶身份資訊、交易資訊等外匯展業資訊的準確完整和可追溯,並根據風險與合規管理需求及時優化升級。
第九條 銀行應當建立外匯展業檔案,以紙質或電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風險分析及處理記錄,確保資料和記錄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
前款所稱客戶身份資料,是指包括記載客戶身份資訊以及反映銀行開展客戶盡職調查與風險分類等工作情況的資料和記錄;交易記錄,是指包括體現每筆交易資訊以及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業務憑證等資料和記錄;風險分析及處理記錄,是指包括反映銀行開展風險交易分析識別的來源、過程、結論及內部審核與處置情況的工作記錄。相關資料和記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備查。
第十條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外匯展業規定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風險分析與處理記錄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客戶盡職調查與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分類
第十一條 銀行與客戶建立外匯業務關係以及外匯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識別客戶身份,收集客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貿易企業名錄分類、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資訊、資本專案管控狀態資訊、外匯局及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記錄等資訊。
銀行出於風險分類管理目的,在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可以基於客戶自願原則進一步識別客戶經營狀況、建立外匯業務關係的意圖和性質、主要關聯企業和跨境交易對手、外匯資金來源和用途等外匯展業資訊。
第十二 條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足以證明其身份或真實交易的相關證明材料:
(一)開戶或建立外匯業務關係理由不合理;
(二)所辦理外匯業務與客戶身份及經營行為不相符;
(三)存在其他可疑行為。
第十三條 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拒絕建立外匯業務關係或受理外匯業務申請,並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一)拒絕提供機構有效營業執照等證件;
(二)拒絕依照規定提供相關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三)提供虛假身份證明資料、經營資料或業務背景資料;
(四)依據第十二條重新識別後仍無法證實客戶身份及交易真實。
銀行在客戶盡職調查中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應當按要求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第十四條 銀行應當在與客戶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
並審查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況。
第十五條 銀行在辦理外匯業務前,應當結合客戶盡職調查所獲得的資訊以及客戶外匯業務特徵,綜合考察客戶類型、行業特點、交易類型、交易管道、經營歷史及狀況等實際情況,將客戶至少分為三類不同的外匯合規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對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客戶,銀行可以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一類:
(一)合法註冊,原則上持續辦理跨境業務兩年以上,具備真實外匯業務需求;
(二)近一年未被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外匯局或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三)如為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登記分類為A類;
(四)跨境收支符合生產經營實際,無異常大幅波動;
(五)內部管理實現交易留痕、準確記錄和管理;
(六)銀行風險管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客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應當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三類:
(一)被人民銀行、外匯局或其他監管部門採取相關監管措施的,如貿易企業名錄分類為B、C類,處於資本專案業務管控狀態,列入跨境人民幣業務重點監管名單,被發佈風險提示等;
(二)近一年被人民銀行、外匯局或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三)客戶註冊資訊存在疑問、背景不明的,或者無法獲取足夠資訊對客戶背景進行評估的,如無正式固定辦公經營場所、無準確聯繫方式等;
(四)交易產品、規模、頻率與客戶日常經營狀況、資本實力、歷史交易習慣等明顯不符且無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業合理性,或跨境資金往來存在明顯異常等;
(五)銀行認為合規風險較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情形的客戶,銀行可以將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定為二類。
第十九條 銀行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按照全面性、審慎性、風險相當原則,結合本行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本行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標準。
第二十條 銀行應當結合持續盡職調查結果,動態評定和及時調整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確保客戶風險等級符合實際情況。
第四章 事中外匯業務審查
第二十一條 銀行外匯展業應當識別客戶申請辦理的外匯業務的交易背景與目的、交易環節與性質、交易合理性與邏輯性等,審查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
銀行為客戶辦理視頻、電話、網路等非櫃檯管道外匯業務,應依據外匯管理法規要求,實行與辦理櫃檯業務相當的展業審核標準,確保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數據報送的準確性。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及業務風險整體判斷,採取差異化審查措施。
對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記、備案等手續的外匯業務,銀行與客戶應當按照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辦理上述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一類客戶,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為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客戶提交的指令應當滿足國際收支申報等外匯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條 對於二類客戶,銀行應當瞭解以下情況;進行外匯業務審查時,應當根據外匯業務的種類,堅持“風險為本”和“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自主決定審查措施,確認資金性質:
(一)客戶外匯業務需求、資金來源或用途、款項劃轉頻率、性質、路徑與客戶生產經營範圍、財務狀況是否相符;外匯業務資金規模與客戶實際經營規模、資本實力是否相符;外匯業務需求與行業特點、客戶過往交易習慣或經營特徵是否相符;
(二)客戶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證、邏輯合理;外匯業務性質、金額、幣種、期限等與相應的基礎交易背景是否匹配。
經審查發現存在異常可疑情況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取強化審查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於三類客戶,銀行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當根據風險狀況,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強化審查措施:
(一)主動收集更多來源可靠、獨立的直接證明材料、數據或資訊,進一步瞭解和佐證客戶業務關係、交易真實意圖以及資金來源和用途等;
(二)通過公安、市場監管、民政、稅務、移民管理、征信等公開管道,以及海外聯行、代理銀行、外匯業務關聯方銀行或機構協查認證等方式,核實客戶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關關聯人背景資訊;
(三)實地查訪客戶註冊地址、實際辦公地址或實際生產經營地址;
(四)通過銀行內部共用資訊、外部資料庫查詢、第三方查證等方法,查證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是否系偽造變造或重複使用;
(五)銀行認為需採取的其他強化審查措施。
第二十六條 銀行推出和運用與外匯業務相關的新業務、新技術前,應當進行系統全面的外匯合規風險評估,採取與風險相稱的展業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銀行進行外匯業務審查,發現客戶擬辦外匯業務不符合外匯管理法律法規的,應當拒絕辦理;發現交易背景存疑等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客戶補充提供足以證明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證明材料,仍無法排除交易疑點或客戶不配合或提供虛假交易資料的,應當拒絕辦理並酌情調整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銀行拒絕辦理的,應當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銀行審查發現存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要求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
第五章 外匯風險交易監測與處置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當對客戶交易開展外匯風險交易監測、分析,對於盡職調查、事中審查、事後監測發現的涉嫌涉及虛假貿易、虛假投融資、地下錢莊、跨境賭博、騙取出口退稅、虛擬貨幣非法跨境金融活動,以及其他涉嫌違法違規跨境資金流動行為的資訊(以下統稱外匯風險交易資訊),及時形成外匯風險交易報告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二十九條 銀行應當制定識別外匯風險交易資訊的監測標準,並動態評估和持續優化,對其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銀行應當對監測標準自動篩選出的外匯風險交易資訊進行人工分析、識別:
(一)確認屬於外匯風險交易資訊的,銀行應當在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二)確認不屬於外匯風險交易資訊的,銀行無需報送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但應當自行記錄排除理由。
第三十一條 銀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對外匯風險交易報告所涉及的客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外匯合規風險,必要時向客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一)提高該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
(二)對該客戶後續外匯業務採取強化審查措施;
(三)明確與該客戶後續建立、維持外匯業務關係,或者為其辦理後續外匯業務,需要提升審批層級;
(四)限制與該客戶建立新的外匯業務關係、拒絕為其辦理後續外匯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外匯業務關係;
(五)合理限制該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外匯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六)其他外匯合規風險預防措施。
對於暫不能確認為外匯風險交易的異常行為,銀行可以持續重點監控發生該異常行為的客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勤勉盡責進行外匯展業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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