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法評丨四地試點取消增值電信業務外資限制
目
錄
引言
一、試點地區
二、試點業務
三、業務經營要求
四、申請方式
五、試點地區編制的試點方案獲批後正式開始試點
小結
引 言
2023年12月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及2024年3月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放寬電信等服務業市場準入,對電信業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出新要求。
2024年4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發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號)(“《通告》”),決定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海南自由貿易港、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率先試點開展取消互聯網數據中心(IDC)、內容分發網絡(CDN)、互聯網接入服務(ISP)、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出版、網絡視聽、互聯網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本文擬就《通告》的主要內容進行分析和評論,供各方參考。
一
試點地區
本次試點的地區包括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覆蓋北京市全市域)、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覆蓋上海臨港新片區和浦東新區全區)、海南自由貿易港(覆蓋海南島全島)、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覆蓋深圳市全市域)。
上述試點的四個地區都是對外開放先行區域,相關工作方案或規劃中都已提到過擬探索開放電信業務外資限制或者已先行著手有條件地向外資開放部分增值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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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國務院於2023年11月18日批覆《支持北京深化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建設工作方案》(國函〔2023〕130號),方案在電信服務領域的主要任務包括,在北京取消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不含網絡出版服務)、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研究適時進一步擴大增值電信業務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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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條例》、《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15號)等規定,上海市推動互聯網數據中心、信息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在臨港新片區試點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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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規定, 在浦東新區研究探索放寬電信服務等服務消費市場外資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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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海南自由貿易港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等規定,開放增值電信業務,逐步取消外資股比等限制。允許實體註冊、服務設施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企業,面向自由貿易港全域及國際開展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等業務,並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逐步面向全國開展業務。允許實體註冊、服務設施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企業,面向自由貿易港全域及國際開展互聯網數據中心、內容分發網絡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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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年)》規定,在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基礎上,制定深圳放寬市場準入特別措施清單,放寬能源、電信、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教育等領域市場準入。進一步放寬前沿技術領域的外商投資准入限制。
上述四個區域在開放創新方面具有相當地制度優勢,信息通信產業發展良好,配套設施和監管保障能力處於全國領先水平,有利於吸引外商投資,做好增值電信業務對外開放的服務和監管。
《通告》還提出將根據試點實施情況,適時擴大試點地區範圍。
二
試點業務
《通告》提出,在獲批開展試點的地區取消互聯網數據中心(IDC)、內容分發網絡(CDN)、互聯網接入服務(ISP)、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以及信息服務中信息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出版、網絡視聽、互聯網文化經營除外)、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的外資股比限制。
目前,我國向外資開放的增值電信業務僅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信息服務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等三項,且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自由貿易試驗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放開了部分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限制,如信息服務業務下的應用商店業務,外資持股比例可以達到100%;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外資股比可突破50%,但服務範圍限定在自貿區內。
此外,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的《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內地對港澳資本持有更加開放的態度,如內地允許符合相關條件的香港及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包括互聯網數據中心(IDC)業務和內容分發網絡(CDN)業務在內的部分電信服務,港澳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0%。
本次試點所涉及的各項業務目前的外資准入政策情況如下:
業務 |
電信業務分類 |
全國政策 |
自貿區政策 |
CEPA政策 |
IDC業務 |
B11 |
禁止外資 |
禁止外資(海南自由貿易港有條件開放) |
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CDN業務 |
B12 |
禁止外資 |
禁止外資(海南自由貿易港有條件開放) |
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ISP業務 |
B14 |
禁止外資 |
僅限於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外資可突破50% |
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 |
B21 |
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可至100%;其他不超過50%(海南自由貿易港有條件開放) |
經營類電子商務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其他不超過50% | |
信息服務業務 |
B25 |
外資不超過其他不超過50% |
應用商店業務,外資可突破50%;其他不超過50% 應用商店業務,外資可突破50%;其他不超過50% |
應用商店業務,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其他不超過50% |
本次試點開放的互聯網數據中心(IDC)和內容分發網絡(CDN)是首次向除港澳資以外的外資開放,且不對外資股權比例設限。雖然海南自由貿易港已先行開放這兩類業務,但僅限定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及國際業務,適用範圍比較有限。本次試點則允許IDC業務和CDN業務範圍面向全國。這一政策開放無疑是突破性的,由於IDC業務的外資准入限制,外資以往在中國參與數據中心和雲計算業務通常需要設計和搭建特殊交易架構以確保持有IDC證的法律主體保持內資屬性,本次試點啟動後,外資企業可更便利地在國內開展該類業務,在交易架構的選擇上也將有更多的可能性。
互聯網接入服務(ISP)中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已在自貿區和CEPA項下向外資開放,其他ISP業務也向港澳資開放(不超過50%),本次試點將開放範圍擴大至全部ISP業務。
國家層面已放開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中的電子商務的外資限制,本次試點將開放範圍擴大至全部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信息服務業務主要包括信息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其中,應用商店業務(屬於信息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已在自貿區和CEPA項下向外資開放。本次試點開放了信息服務中信息發佈平臺和遞送服務(互聯網新聞信息、網絡出版、網絡視聽、互聯網文化經營除外)和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業務,而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仍未開放,不在本次試點開放的業務範圍內。
三
業務經營要求
《通告》所附的《增值電信業務擴大對外開放試點方案》規定了試點業務經營要求:試點開放業務經營主體註冊地、服務設施(含租用、購買等設施)放置地須在同一試點區域內,不得購買、租用本試點區域外CDN等設施開展加速服務。ISP業務服務範圍僅限本試點區域,且需通過基礎電信企業互聯網接入設備對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其他業務服務範圍可面向全國。
四
申請方式
《通告》規定,擬在試點地區開展本次試點開放的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向工信部申請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試點批覆,並在電信業務經營活動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試點批覆的規定,接受、配合電信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一般實行屬地管理,但根據《通告》申請試點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需獲得工信部的批覆。
五
試點地區編制的試點方案獲批後正式開始試點
根據《通告》的要求,四個試點地區應由所在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提出試點實施方案並報工信部。工信部商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評估論證,調研核查安全監管保障體系等,對符合條件的地區作出批覆。實施方案獲批後,相關地區可以正式開展試點工作。
小 結
《通告》的發佈代表我國向增值電信業務領域對外開放的方向又邁進了一步,尤其是突破性地對IDC和CDN業務的開放符合我國吸引外資繼續進行算力投資的政策方向。具體的試點工作還有待各試點地區省級政府編制試點方案並經工信部批准後再正式開始,相信更多的細節內容將在試點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建議有意參與試點的外資企業及時關注,我們也會積極跟進並適時分享評論意見。
陳 偉 合夥人
chenwei@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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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炳琳 律師
yanbl@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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