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世界說稅 (哈薩克斯坦-中)
2024-04-19 1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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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小管的奇思妙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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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小管
取得來自哈薩克斯坦境內和境外的屬於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的收入的個人均應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扣繳義務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稅申報表,小型商業主體按照簡化申報表提交。無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自行提交個人所得稅和社會稅申報表。
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按稅收居民身份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1、居民納稅人:包括永久居住在哈薩克斯坦或重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在哈薩克斯坦的個人。
延申釋義:
永久居住:是指在當前納稅年度結束時,任何連續12個月內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停留至少183天(包含抵達和離開的當天)。
重要利益中心:是指在哈薩克斯坦境內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住所:
(1)個人是哈薩克斯坦公民或持有哈薩克斯坦居住證;
(2)個人的配偶或近親居住在哈薩克斯坦;
(3)個人和(或)其配偶和(或)其近親屬在哈薩克斯坦擁有家庭和住所,該住所隨時可供其本人、配偶或親屬使用。
2、非居民納稅人:哈薩克斯坦稅法並未給出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的具體定義,不滿足上述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的規定,則為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
3、扣繳義務人:一般來說,向非居民個人支付所得的主體為扣繳義務人,主要包括個體經營者、通過分支機構或常設機構在哈薩克斯坦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和各類居民企業等。當某一非居民企業派遣外籍員工前往哈薩克斯坦提供勞務或服務,但並未構成該非居民企業在哈薩克斯坦的常設機構時,該員工從哈薩克斯坦取得所得由接受服務的受益人扣繳個人所得稅。
1、居民納稅人:就個人取得的來源於哈薩克斯坦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包括:
(1)代扣代繳稅款的應稅收入,包括:工作人員現金、實物或者物質利益形式的收入;以無償工作形式確認的財產收入,包括無償勞動、提供服務;養老金收入;利息、股息、紅利,獎金以及偶然所得;獎學金收入;儲蓄養老保險合同收入等。
A、財產收益。包括:個人出售財產時,財產增值取得的收入;個人出售從哈薩克斯坦境外獲得財產取得的收入;個人出售投資入股的財產(貨幣除外),資本增值帶來的收入;個人轉讓債權的收入,包括住房建設協議項下的住宅(樓)參股份額);
B、適用稅法對小企業或農業企業特別稅制規定的個體經營者出售其他資產取得的收入,其他資產包括:用於企業運營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未安裝的設備;無形資產;生物資產等其他資產;
C、個人執業人員收入,個人執業人員包括:私人公證員;私人司法執行員;律師;專業調解員;
E、從哈薩克斯坦境外取得的上述內容未提及的其他收入;
2、非居民納稅人:非居民個人需就來自哈薩克斯坦境內的所有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取得類型,來源於哈薩克斯坦境內的所得,包括受僱所得、經營及專業服務所得、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及其他所得。
2、對於來源於被哈薩克斯坦備註為低稅率國家地區的人員,其收入按照20%的稅率預提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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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所得(其中包括:因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而獲得的用工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及財務形式的收入(如股票、期權、商品等)、董事報酬或津貼;收到的外國人補貼;從居民退休基金領取的養老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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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構成非居民常設機構的外籍個人或無國籍人士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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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免稅收入-不徵稅收入-稅前可扣除金額
1、免稅收入:哈薩克斯坦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項目共55項;
2、不徵稅收入:哈薩克斯坦的個人所得稅規定了51項不徵稅收入,主要包括:出差補貼、派遣安置費、野外工作補貼、倒班工作補貼、
通勤交通費用、勞保用品補貼、與社會保險有關的收益、因債權債務產生的相關收益、強制性社會保險和保證基礎民生的財政補貼款、⑩因公補償費、用人單位為僱員支付的因僱主需要開展技能培訓或再培訓的費用及與信用卡相關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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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人員的月度扣除標準不得超過月核算基數的14倍;年度標準扣除額不得超過月核算基數的168倍;
2、以下人員扣除標準為相應財政年度內月核算基數的882倍:
(1)照顧未滿18歲殘疾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監管人之一;(2)被認定為自幼殘疾的人的父母、監護人或監管人之一;(3)一、二、三類殘疾人;(4)殘疾兒童;(5)收18歲以下子女的養父母之一;(6)無父母照顧的兒童的養父母之一,可以在收養協議有效期內享受該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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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哈薩克斯坦《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法》計算的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繳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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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服務(不含美容醫療)的支出,每年不得超過相當於月核算基數94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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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規定外,非居民個人從哈薩克斯坦境內取得的收入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哈薩克斯坦社會稅是以僱主支付給僱員的工資支出或僱員人數為基礎徵收的一種國家稅,由僱主以自有資金負擔,主要用於發展和保障教育、醫療、保健以及國家安全等公共事業。
社會稅的納稅期為一個公曆月,填寫和提交申報表的報告期為一個公曆季度。應在納稅期結束後的次月25日之前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分支機構(區域機構)的社會稅應在該分支機構(區域機構)所在地繳納。
源泉扣繳方式下,社會稅由扣繳義務人連同個人所得稅一併扣繳。扣繳義務人需就其支付給僱員或個人的收入以及扣繳的稅款情況,在每個納稅季度結束後的次月15日之前(即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第四季度為次年2月15日)提交相關報告,並應於納稅期滿之日起25日內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稅款。
4、通過常設機構在哈薩克斯坦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企業;
5、通過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根據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無須成立常設機構)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企業。
徵稅範圍
1、個體經營者和個人執業者的徵稅對象為僱員的人數,包括僱主本人,但採用簡易徵稅制度的個體經營者除外;
2、上述納稅人中3、4、5徵稅對象為支付僱員受僱所得的支出;
3、支付勞務派遣到哈薩克斯坦為納稅人工作的非居民個人收入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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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社會稅稅率為9.5%;自2025年1月1日起,社會稅稅率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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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繳納日有效月核算基數的2倍(類似固定稅額)計算其本人的社會稅;對其員工按照月核算基數的1倍(類似固定稅額)計算社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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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停業歇業相關規定暫時停止提交稅務報表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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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小企業和農業相關活動適用特別稅制的納稅人,社會稅納入特別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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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社會稅額=計稅基礎×適用稅率(或對應倍數的月核算基數)
應上繳國家財政的社會稅總額即根據哈薩克斯坦《強制社會保險法》計算的社會稅與社會統籌金額之差。如果繳入國家社會保險基金中的社會統籌計算金額超過了計算出的應上繳國家預算的社會稅總額,則認為社會稅金額為零。
哈薩克斯坦增值稅的納稅申報期為一個公曆季度。一般情況下,增值稅納稅人須在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遞交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特殊情況下,如未進行增值稅登記註冊的人員,則沒有報送增值稅申報表的義務。除申報表外,增值稅納稅人還須同時提交在納稅期內購買和銷售商品、勞務或服務的發票登記表作為申報表的附件。發票登記表的具體形式由國家收入委員會予以規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哈薩克斯坦對銷售商品和提供電子服務的外國電商公司徵收增值稅。產品和服務清單包括通過互聯網購買應用程序、電腦遊戲、數據庫的使用權限以及網上購買電子讀物及影像,瀏覽及收聽音樂作品等。
根據哈薩克斯坦稅法規定,納稅人年營業額超過20,000倍的月核算基數必須進行增值稅註冊登記,允許自願進行增值稅註冊登記。增值稅納稅人包括:
(1)在哈薩克斯坦進行增值稅註冊登記的個體經營者、個人執業人員、居民企業(不包括國家事業單位和國家中等教育學府)和在哈薩克斯坦通過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企業;
(2)按照《歐亞經濟聯盟關稅同盟海關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在哈薩克斯坦境內進口商品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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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實現的營業額,另有規定的免稅營業額除外。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以前在轉交財產進行融資租賃時的免稅營業額在銷售營業額實施之日被追溯認定為應稅營業額;
2、按照相關規定從非居民納稅人處購買勞務或服務時增值稅納稅人完成的營業額;
3、庫存商品營業額。庫存商品如果其增值稅根據稅法規定進行了抵扣,在註銷納稅人增值稅納稅資格時,屬於其應納稅營業額。(本款規定不適用納稅人因重組而註銷增值稅納稅人資格,因為通過分立或者兼併方式創建的納稅人在重組後均為增值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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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運入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境內(其中不含稅法規定的免繳增值稅商品)應按照《歐亞經濟關稅同盟海關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行申報的商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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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讓商品所有權,包括:商品有償轉讓、商品交換、商品免費轉讓、將企業整體出售;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給買方或抵押權人;僱主向僱員轉讓商品以償還債務;
6、早期通過海關出口程序運出之後又通過海關進口程序返還的商品;
7、損失的按照海關程序放置在保稅區的未繳增值稅的貨物,按照稅
應稅勞務、服務是指:任何有償和無償提供的勞務、服務,以及商品銷售之外以營利為目的的全部營業額,包括:
1、根據財產租賃協議提供財產的臨時所有權和使用權;
5、轉讓與商品、勞務或服務的銷售有關的請求權,但預付款和罰款請求權除外;
8、伊斯蘭銀行根據哈薩克斯坦關於銀行和銀行活動的法律,通過提供商業信貸,向作為貿易中介的個人和企業提供資金。
稅率
(1)商品出口:是指依據《歐亞經濟關稅同盟海關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從歐亞經濟聯盟海關範圍內輸出商品(除稅法規定的免徵增值稅的商品銷售營業額外);
A、從哈薩克斯坦境內出口以及進口至哈薩克斯坦境內的商品運輸,包含郵件;
(3)機場銷售的用於外國航空公司國際飛行和國際空運的燃料和潤滑劑(其中,外國航空公司包括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航空公司);
(5)將自己的產品出售給享有免稅進口商品權利的地下礦藏使用者;
(6)地下礦藏使用者將自己生產的不穩定凝析油銷售給其他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
4、免稅:哈薩克斯坦目前對47項在哈薩克斯坦境內銷售、提供勞務及服務的銷售額免於繳納增值稅。
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即可抵扣增值稅額)+進項稅額轉出額
1、計算規則:如果應納稅額計算結果為正值,則計算結果為上繳國家財政的稅款金額;如果計算結果為負值,則計算結果為可抵扣增值稅留抵稅額。非居民納稅人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乘以從非居民納稅人處取得的商品、勞務或服務營業額。
(1)如果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或服務的購買方是增值稅納稅人,那麼可抵扣的增值稅金額為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或服務時取得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金額。計算方法為:
(2)如果購入進口商品,則可抵扣的增值稅為按照《歐亞經濟關稅同盟海關法典》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海關法》辦理的商品申報表(或間接申報表)中註明的增值稅金額,但不得超過限額;
(3)如果獲得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勞務或服務,則可抵扣的增值稅為在增值稅申報單中註明,且不得超過支付文件或者稅務機關繳稅憑證上註明的金額;
(4)如果接受服務的主體是個人,且接受的服務屬於會計準則中規定的支出,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可以稅前扣除的因公出差補貼款,則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對應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哈薩克斯坦稅法規定,以下交易或行為對應的增值稅稅額,雖已經計入“可抵扣的增值稅稅額”中,但應當從可抵扣的增值稅稅額中轉出:
(5)地下資源使用者為履行實物納稅義務而轉讓的礦產;
(6)全部或部分退貨,但在再進口海關程序中進口的貨物在出口海關程序中較早出口的除外;
(9)價格折扣、銷售折扣以及包含在銷售營業額中的退貨。
完成商品、勞務或服務的銷售營業額時,下列人員必須開具發票:
(1)在哈薩克斯坦進行增值稅註冊登記的個體經營者、居民企業(不包括國家事業單位和國家中等教育學府)和在哈薩克斯坦通過分支機構開展業務的非居民納稅人;
(2)依據國際稅收協定(安排)應當適用哈薩克斯坦稅收法律法規時,相關業務發票由哈薩克斯坦納稅人開具;
(3)通過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的方式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或提供服務時,如果委託人和受託人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由受託人向商品、勞務或服務的購買人開具發票;
(6)非增值稅納稅人將銷售已進入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虛擬倉庫”模塊的商品銷售給增值稅納稅人;
(7)沒有註冊為增值稅納稅人的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哈薩克斯坦設立的常設機構、分支機構以及個人執業人員,如果完成數額超過1,000倍月核算基數的交易業務,則應開具發票;
(10)海關代表、海關承運人、臨時存儲倉庫的所有者、海關倉庫的所有者和授權的經濟運營商。
發票以電子形式開具,部分情況下納稅人有權以紙質形式開具發票。電子發票在電子發票信息系統中以授權機構確定的方式和形式開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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