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世界说税128(哈萨克斯坦-下)
2024-04-22 11:46:35
·
迈小管的奇思妙想
·
迈小管
哈萨克斯坦对在其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为一个公历月,消费税申报表应于每个公历月结束后次月的15日之前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消费税应税商品,应于将应税商品纳入会计核算当月结束后次月20日之前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消费税申报表。如无特殊规定,应税商品的消费税应不迟于纳税期次月20日之前上缴预算。
纳税人
包括从事下列业务的居民企业、居民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
|
1、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生产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企业和个人;2、组装(整套)应缴纳消费税的机动车的企业和个人。
|
|
1、进口消费税应税商品到哈萨克斯坦境内的企业和个人;2、因企业经营活动需要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应缴纳消费税商品的个人。
|
|
1、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汽油(不含航空汽油)和柴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个人;2、销售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被罚没、无主且根据继承法应当归为国有的以及无偿捐献给国家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企业和个人,前提是根据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规定,上述应税商品未在哈萨克斯坦缴纳过消费税;3、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销售此前未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缴纳消费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的企业和个人。
|
征税范围
|
|
|
5、汽油(不含航空汽油)、柴油、汽油醇、苯甲醇、油溶剂、轻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和生态燃料;
6、10座及以上、发动机排量3.0升以上的机动车,不含面包车、大客车和无轨电车;用于人员运输的发动机排量3.0升以上的小汽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含带手动控制或手动适配器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发动机排量3.0升以上的底盘上搭载刚性隔离的驾驶室和货舱的小轿车(残疾人专用的手动控制汽车或装有手动控制器的汽车除外);
8、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作为药物注册的含酒精医用产品。
|
|
贸易监管授权机构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规定,批准将在原产国加征消费税的其他进口商品清单。
|
税率
1、一般税率:哈萨克斯坦消费税实行定额税率,根据实物单位的绝对值来确定,酒类产品消费税税率应按照上述规定,或根据酒类产品中的纯酒精体积含量(百分比)确定。各种酒精和酿酒原料的消费税税率,按照酒精和酿酒原料的后续使用目的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
|
|
|
|
|
|
|
旱烟、吸用烟丝烟草、咀嚼烟叶、吮吸烟叶、鼻烟、水烟和其他零售包装用于最终消费的烟草,含有尼古丁的药物产品除外
|
|
|
|
|
|
|
|
|
|
(1)个人按照《欧亚经济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标准进口的应纳税商品;
A、从事国际运输的车辆在途中和经停地点运行所需的应纳税商品;
B、通过欧亚经济联盟边境前已损坏,不适合作为产品和材料使用的应纳税商品;
C、用于外国外交代表处和类似的外交代表处使用,以及这些代表处
的外交人员和行政技术人员,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使用而进口的应纳税商品;
D、通过欧亚经济联盟关境,符合欧亚经济关税同盟海关法典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规定的海关流程框架下免征消费税的商品,执行内部消费海关放行流程的除外;
E、依哈萨克斯坦法律注册的含酒精的医用产品(不含芳香酊剂)。
1、应税商品:按生产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总额(数量)。
2、作为来料加工产品的汽油(航空汽油除外)、柴油、气溶胶、苯甲醇、石油、轻质碳氢化合物混合物和生态燃料:按实物形式交付的应税消费品总额(数量)。
哈萨克斯坦的土地税向拥有萨克斯坦境内土地所有权、土地永久使用权和土地初次无偿临时使用权的个人和企业征收。纳税期为公历年。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之前,企业、个体经营者或个人等应将申报表提交给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采用小企业主体特别税制的个体经营者除外),应在纳税期内计算并缴纳当前土地税应付税款。纳税人(采用小企业主体特别税制的个体经营者除外),应在当年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和11月25日之前等额分期缴纳当期应付税款总额。
纳税人应在2月15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其根据应税土地的情况计算的当年应缴纳的土地税核算表。当年内出现新纳税义务时,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到期前至少10日内提交新的土地税核算表。
除特殊情况,土地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永久使用权和土地初次无偿临时使用权的个人和企业。企业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承认其分支机构为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独立土地税纳税人。如无另行规定,以下不属于土地税纳税人:
1、对于采用农户或者农场特别税制的纳税人,当该纳税人利用土地从事税法规定的经营活动时,该纳税人不用缴纳该土地的土地税;
第3和第4项所述纳税人是指使用信托管理或租赁土地的国有企业和宗教协会。
1、多人共有或共同使用的土地(属于共同投资基金的土地除外):如果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双方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这些土地共有(共用)人中的每个人都是土地税纳税人。属于共同投资基金土地的土地税纳税人是该共同投资基金公司的管理者。
2、没有土地使用者身份识别文件的土地:根据下列文件,该土地的土地税纳税人为其实际占有和使用者。
(1)授予国有土地时的国家机关出具的土地授予证书;
(2)其他情况下根据哈萨克斯坦规定的民事协议或依据。
3、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与不动产一同转让(获取)用于融资租赁的土地:土地税纳税人为承租人。
1、居民点公共用地:包括广场、街道、通道、道路、堤岸、公园、街心小花园、林荫道、水池、浴场、公墓,以及其他用以满足居民需求的设施(自来水管、暖气管、输电线路、保洁设施、灰渣管道、热力管道和其他公共工程管网系统)占地;
2、公用国道路网占地:包括地基、立交桥、高架桥、桥隧建筑物、路旁备用地和其他道路服务设施、公路部门办公及生活住房、挡雪植物及观赏植物占地;
3、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决议临时停工项目所占的土地;
5、根据国家伊斯兰有价证券发行合同,国家伊斯兰金融公司购置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铁路运输单位: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划拨给铁路运输单位的用地,包括铁路线、征用地段、铁路车站和客运火车站占地;
2、资产负债表中有输电线路的能源和电气化系统各单位: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输电线路电杆和变电站占用的土地;
3、资产负债表中有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运输单位: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占用的土地;
4、资产负债表中有无线电中继通信线路、架空通信线路和通信电缆的通信单位: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通信线路电杆占用的土地。
为年固定税额,税额取决于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和水源供给。
|
|
|
1、草原区和干草原区的土地,根据土地品质共划分为101个等级,税率从2.4坚戈/公顷至1,031.3坚戈/公顷;
2、半沙漠、沙漠、山地沙漠区的土地,共划分为101个等级,税率从2.4坚戈/公顷至250.9坚戈/公顷。
|
|
1、阿拉木图、奇姆肯特、阿斯塔纳等20个一级城市(州):税率从5.79坚戈/平方米至28.95坚戈/平方米;
2、阿拉木图州:州辖市6.75坚戈/平方米;区级市5.79坚戈/平方米;
3、阿克莫林斯克州:州辖市5.79坚戈/平方米;区级市5.02坚戈/平方米;其他州辖市按州行政中心规定税率的85%;其他区级市按州行政中心规定税率的75%;镇0.96坚戈/平方米;村0.48坚戈/平方米。
|
居民点之外的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通讯用地、国防用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统称“工业用地”)
|
1、居民点之外的工业用地共划分为102个级别,税率从48.25坚戈至5,790坚戈;
2、划拨用于国防需求的土地按照“居民点之外的工业用地”的税率征税,但由其他土地使用人临时使用的土地除外;
3、划拨国防使用,但暂时未用于该目的的土地,以及提供给其他土地使用人用于农业的土地,按照农业用地规定的基本税率进行征税;
4、铁路企业在铁路沿线保护林占地,按照农业用地规定的基本税率进行征税。
|
|
1、居民点内的工业用地(含矿井和露天矿场),但不包括居民点内航站所占的工业用地和停车场(泊车场)、汽车加油站、赌场、未按照用途使用的土地或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使用的土地,按照居民点用地的基本税率进行征税。同时,上述居民点内的工业用地可根据地方代表机关的决议,降低其基本税率,但该土地税率的总降幅不应超过基本税率的30%;
2、居民点内航站所占的工业用地,按照居民点之外工业用地规定的基本税率进行征税;
3、居民点内机场占用的工业用地(航站占地除外),按照居民点用地的基本税率进行征税。航站,是指为保障起飞、降落、滑行、停靠和为飞机维护而专门准备并装备的土地。
|
|
1、用作农业用途的自然保护区和林地及水资源用地,按照农业用地规定的基本税率进行征税;
2、提供给个人和企业用于农业以外用途的自然保护区、林地和水资源用地,按照居民点之外的工业用地规定的基本税率进行征税。
|
停车场(泊车场)、汽车加油站及赌场用地,以及未按照用途使用的土地或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使用土地
|
参考居民点用地(宅旁土地除外)的某一基本税率乘以一定倍数(一般为10倍)进行征税。计税时所使用的某一具体的居民点土地基本税率,由地方代表机关确定。根据地方代表机关决议可下调税率,但不得低于居民点用地的基本税率(宅旁土地除外)。
|
|
农业用地基本税率,如果该土地没有按照哈萨克斯坦土地法规定使用,则根据地方执行机关的提案,地方代表机关有权提高该土地的基本税率,但不能超过10倍。对于未按照哈萨克斯坦土地法规定使用的农业用地,根据本款规定提高其基本税率后,新税率自土地利用与保护监管部门将关于必须按照土地用途利用土地和消除违反哈萨克斯坦法律违法现象的书面警告书送达土地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人之日起实施。
|
应纳税额=土地面积×基本税率。
哈萨克斯坦财产税分为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财产税和个人财产税两种类型。财产税的纳税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发生转让、委托管理或租赁情形的征税对象,其纳税期为征税对象转让给他人使用、委托管理或租赁之日起至该使用结束之日。
纳税人在当前纳税期的2月15日之前向应税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核算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年内出现新纳税义务时,纳税人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到期10日前提交新的财产税核算表。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在纳税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31日前提交纳税申报表。
个人财产税的纳税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当个人的征税对象遭到损毁、损坏和拆除时,应将征税对象遭到损毁、损坏和拆除的当月也计入纳税期。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税务机关应在纳税期结束的次年7月1日之前通告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次年10月1日之前在征税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纳税人
|
|
|
1、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拥有征税对象所有权、经营权或业务管理权的企业;
2、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拥有征税对象所有权的个体经营者;
3、根据租让合同,拥有征税对象所有权及使用权的承租人;
|
|
|
|
|
|
1、根据规定被划归到建筑物类的建筑物,且该建筑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关法规要求,应作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不动产统计;
2、根据规定被划归到建筑物类的建筑物,且该建筑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关法规要求,需要作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不动产统计、并根据住宅长期租购合同出租给个人;
3、根据租让协议,转让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租让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地下矿藏使用者在勘探发现之后,开始开采之前,实际发生的地下井浸出法铀矿开采准备工作费用,形成单独的折旧资产组;
5、根据规定被划归到建筑物和构筑物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上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以下部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关法规要求,作为二级银行资产统计的、根据财产追缴结果归为所有的、作为抵押物和其他担保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1项规定的除外);
6、实际所有人和使用(经营)者被认定为财产税纳税人的未注册建筑物和构筑物;
7、根据规定被划归到建筑物类的建筑物,且该建筑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相关法规要求,应作为用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统计。
|
|
1、位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并且在个人名下的住宅、建筑物、乡村别墅建筑、车库及其他构筑物、设施和场所;
|
|
|
|
2、个体经营者和采用简易征税制度的企业适用0.5%税率;
3、非营利组织、在社会领域开展活动的组织、提供图书馆服务的组织、由国家所有并由预算供资的水库、水力发电设施的企业、农业生产企业和饮用水供应设施的企业适用0.1%的税率;
|
|
根据征税对象的价值,适用不同税率,税率从低到高分为16档;最低税率是当征税对象价值不超过200万坚戈时税率是0.05%,最高税率是当征税对象价值高于4.5亿坚戈时税率是2,946,600坚戈+超出4.5亿坚戈部分金额的2%。
|
|
|
|
对于按份共有的征税对象,根据每一所有人所占财产的比例进行计税。
|
|
如果在纳税期内征税对象的所有权期限不足12个月,需要将按照完成年度计算的税款除以12,再乘以征税对象所有权的实际月数。
|
超额利润税
纳税人 在每一个单独的矿产使用合同下从事业务的地下矿藏使用单位是超额利润税的纳税人,以下情况除外:
2、没有规定开采其他类矿产的固体矿产、地下水或药泥勘探和开采合同;
征收范围:每一矿产使用合同的净收入超过按规定抵扣金额25%的部分,是超额利润税的征税对象。
地下矿藏使用单位按照浮动税率表缴纳超额利润税,具体如下:
|
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X分摊等级表,占抵扣额的百分比
|
计算超额利润税时,用于计算净收入最高分摊额的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超额利润税应纳税额=Σ超额利润税的分段净收入X对应的分摊等级表×适用税率
1、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超额利润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矿产使用合同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常设机构开展地下矿藏使用活动的非居民纳税人,超额利润税计税净收入应减去根据规定计算的与该矿产使用合同相关的常设机构净收入的估算纳税额)
(1)超额利润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总收入-超额利润税扣除额-收支调整金额
年度总收入=用于计算矿产使用合同超额利润税的年度总收入
(2)矿产使用合同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该矿产使用合同根据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收支调整金额-符合规定的扣除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矿产使用合同的扣除额=在纳税期内发生的与矿产使用合同相关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纳税期内实际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根据规定可单独计提折旧的资产的费用
(3)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常设机构执行矿产使用合同净收入的估算纳税额=非居民纳税人常设机构净收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1)1、2、3、4、5 和6 级——超额利润税浮动税率表第3纵行中规定的每一级别的百分数,与用于超额利润税计税的扣除额之间的乘积,即是该等级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A、如果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额,大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扣除额的70%—则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扣除额的70%之间的差,即是该等级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B、如果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额,小于或者等于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扣除额的70%—则取0。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金额,大于针对第1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第1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针对第1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金额,小于针对第1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第1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后边的等级,将不再进行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分摊;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与前几级净收入已经分摊部分总金额之间的差,大于或者等于针对相应等级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该等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针对该等级所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
如果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与前几级净收入已经分摊部分总金额之间的差,小于针对相应等级设定的净收入最高分摊额,则该等级净收入分摊部分应等于这个差。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后边的等级将不再进行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分摊;按等级分摊的净收入总额,应等于用于计算纳税期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总额。
指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授权机关履行以下职能时收取的一次性应缴预算款。如果《税法》无其他规定,行政收费的缴费人是在国家授权机关办理收费业务的个人、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
1、注册行为:是指国家授权机关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完成的以下行为:
(1)企业的国家注册、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备案登记以及重新注册;
(2)动产抵押和船舶抵押的国家注册,以及航空器注销和召回权的国家注册;
(5)药品、医疗产品和器械的国家注册以及重新注册;
(6)电视/广播频道、定期出版物、通讯社和网络出版物的登记。
2、发放许可类文件或者其副本。在发放下列文件或者其副本时,国家授权机关将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收取相关费用:
(1)特殊种类经营许可证(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需要办理许可证的业务);
(2)金融市场与金融企业调控、监督与管理国家授权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程序和情况,发放给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从业者的许可类文件和同意书;
(3)用于汽车交通工具在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行的许可类文件(以下统称“哈萨克斯坦境内汽车交通工具通行费”),具体包括:
A、从事国际客运与货运的哈萨克斯坦汽车交通工具离境许可文件;
B、从事国际客运与货运的外国汽车交通工具,离开/进入哈萨克斯坦,或者过境哈萨克斯坦的出/入境许可文件;
C、本国和外国大型或者重型汽车交通工具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通行许可文件。
(4)电视和广播公司无线电频谱(国家通讯政策落实授权机关发放的无线电频谱)使用许可证,但如果取得该许可证的国家部门将该许可证用于履行其职责时除外;
(5)由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用于证明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空利用和航空活动法》所规定的认证要求的证书;
(6)哈萨克斯坦外籍劳务人员劳务许可证(许可证的延期);
(7)确认在国际金融中心阿斯塔纳投资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居住的文件。
哈萨克斯坦社保费主要由社保、养老和医保缴费构成,仅针对在哈萨克斯坦具有就业协议(Local Employment Agreement)的哈萨克斯坦公民、持有哈萨克斯坦居留许可证(Residence Permit)的外国公民以及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公民。
社保缴费(Soci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雇主需按照雇员工资的3.5%缴纳社保,上限为最低工资的7倍。
养老金缴费(Pension Contributions),雇主需按照雇员工资的10%缴纳养老金,上限为最低工资的50倍。
医保缴费(Social Medic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雇主和雇员分别需按照雇员工资的2%缴纳医保,上限为最低工资的10倍。
END
请先 登录后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