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最新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政策問答
2024-05-22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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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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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便利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4月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5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的政策問答。
已在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企業還需要再前往銀行辦理名錄登記嗎?已在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的企業可否在銀行辦理名錄資訊變更?
已在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且名錄未被註銷的企業無需再前往銀行辦理名錄登記,上述企業可在銀行辦理除變更所屬外匯局以外的名錄資訊變更。
若企業名錄資訊發生變更,但未按規定在30日內前往銀行辦理名錄變更,對於資訊變更超30天的名錄變更業務,銀行是否仍可受理?
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註冊地址發生變更,企業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後前往銀行辦理名錄資訊變更的,銀行可在瞭解並記錄企業未能及時辦理名錄資訊變更的原因後,按照名錄變更業務辦理要求,為企業辦理名錄變更業務,並提示企業今後應及時辦理名錄變更。
企業是否只能在辦理名錄登記的銀行辦理名錄資訊變更?
企業可在境內任一銀行辦理名錄變更,不限於原名錄登記辦理銀行。
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後遺失“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密碼,要如何處理?
企業的“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帳號包括管理員帳號和操作員帳號。企業辦理名錄登記後,將收到《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網上業務開通回執》,包含企業管理員帳號用戶名、初始密碼及“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登錄地址等資訊。如企業遺失操作員帳號密碼,可登錄管理員帳號自行重置密碼;如企業需獲取管理員帳號初始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可在境內任一銀行查詢,銀行確認企業身份後可告知企業初始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如企業在修改管理員帳號初始密碼後遺失密碼,可通過辦理名錄登記時銀行提供的外匯局聯繫電話聯繫外匯局,由外匯局確認企業身份後為企業重置密碼。
銀行在“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辦理名錄登記時,系統會提示該企業是否曾被外匯局註銷名錄,或該企業法人代表名下是否有企業曾被外匯局註銷名錄。請問銀行對該提示應如何處理?
對於此類註銷企業,系統會提示企業被外匯局註銷的原因,如“無法聯繫”、“終止經營或不再從事對外貿易”、“連續兩年未發生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等,銀行應向企業瞭解相關業務情況並在展業時參考,同時以適當方式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當出現無法正常通過“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辦理名錄登記及變更業務等突發情況時,銀行如何處理?
部分地區或全國範圍內銀行出現上述突發情況時,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緊急通知,啟動應急業務辦理方案,銀行應按下列要求辦理名錄登記或變更業務:
(一)銀行業務人員應主動詢問企業是否已辦理名錄,按有關規定審核名錄登記或變更業務相關材料,並建立應急期間貨物貿易名錄登記及變更業務台賬。對於新辦名錄登記業務的企業,應提示企業在系統功能恢復後告知其“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帳號及初始密碼。
(二)銀行應在“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恢復正常後48小時內進行補登記,並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帳號及初始密碼;同時,核對應急期間業務台賬,發現企業沒有如實說明名錄資訊的,立即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為推動貿易高質量發展,切實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便利經營主體跨境貿易業務辦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取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准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的要求,改由在境內銀行直接辦理名錄登記。
(一)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於辦理首筆收支前,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登記。登記時,可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銀行提交《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銀行應根據《申請表》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數字外管”平臺(以下簡稱“數字外管”平臺)銀行端填報企業名錄資訊,填報完成後應告知企業“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帳號及初始密碼,企業可通過“數字外管”平臺互聯網端查詢名錄登記辦理結果。其他境內機構或個體工商戶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可參照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憑交易電子資訊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可免於辦理前述名錄登記。
(二)名錄內企業的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註冊地址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憑列明變更事項的說明材料,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在境內銀行辦理名錄資訊變更。銀行發現企業上述資訊發生變更的,可根據內部審批流程主動變更企業名錄資訊。企業變更註冊地後所屬外匯局變更的,企業應向原所在地外匯局報告。企業註銷名錄,由外匯局按規定辦理。
(三)銀行辦理名錄資訊填報或變更業務時,應審核企業基本資訊的真實性,並留存紙質或電子材料5年備查。
本條所稱開展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不含憑交易電子資訊為經營主體跨境貨物貿易提供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的支付機構和銀行;小微跨境電商企業是指年度貨物貿易收匯或付匯累計金額低於等值20萬美元(不含)的跨境電商企業。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因經營需要導致進出口單位為其他機構的,銀行可按照展業原則,審核交易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收付匯與進出口主體不一致的相關材料後辦理,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報關人”。
A類企業單筆等值20萬美元以下(含)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回的貨物貿易退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在為企業辦理上述業務時,應確認超期限或無法原路退匯的真實性和合理性,並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匯+退匯業務類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B、C類企業辦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業務時,若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此前導致列入B、C類企業的情況已改善或糾正,且未出現新的列入B、C類企業情形,自列入B、C類企業之日起6個月後,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銀行憑《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見附件2)為企業辦理該業務。
整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中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業務有關條款,明確貨物貿易外匯登記有關業務的辦理材料(見附件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專案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所附《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分類結論告知書》、《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風險提示函》和《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書》同步修改(見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開始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同時廢止。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收到本通知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應及時轉發轄內地(市)分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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