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撾:關於經濟特區外匯管理的決定
2024-05-29 1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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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亞通
—根據2018年06月19日國會下發的第47號關於老撾央行法《修訂版》;
—根據2022年07月07日國會下發的第15號關於外匯管理法《修訂版》;
—根據2023年07月14日總理下發的第10號關於實施外匯管理組織的政令;
本決定規定經濟特區外匯管理的原則、規定及措施,以規範銀行系統中的外匯活動,方便經濟特區的貿易和投資,有效管理外匯活動。
經濟特區內外匯管理和交易活動的原則、實施和措施應當遵守本決定。
2.經濟特區居民是指經濟特區開展經營活動的國內外個人、法人及組織;
3.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是獲得老撾中央銀行批準的商業銀行、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組織,其支付系統可以是自有的支付系統或其他組織開發的支付系統;
4.業務是指開戶、存款、取款、轉賬、貨幣兌換、商品交易和服務活動。
本決定適用於在經濟特區活動的國內外個人、法人和組織。
在經濟特區定價、公示和宣傳商品和服務費等,必須用基普為主,外幣為輔助定價貨幣,匯率參照任何壹家商業銀行當期報價,收支的外幣種類根據本決定第八條規定。所有商品和服務的定價均應以基普為計價基礎。
為了保證資金安全及方便使用,經濟特區居民持有的外幣可以存儲在老撾的任何壹個商業銀行。
經濟特區的居民在商業銀行開立外幣存款賬戶時必須先開設基普存款賬戶。對於在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開設外幣存款賬戶但沒有基普存款賬戶的,必須在商業銀行增加開設基普存款賬戶。
在經濟特區居住90天以上的居民 根據本決定第八條規定需要使用外幣的,必須在商業銀行開設外幣存款賬戶。
2.住址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日期必須滿足在經濟特區居住超過90天)的復印件;
2. 居住證或房屋租賃合同(日期必須滿足在經濟特區居住超過90天)的復印件;
- 護照(passport)、邊境證(Border pass)、臨時邊境證(Temporary Border pass);
- 其他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如:無國籍人員的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通行證(Laissez-passer)、臨時護照(Temporary Passport)和身份證明(Certificate of Identity);
4.任何就業證明的復印件如:勞動合同、工作許可證(特指在經濟特區工作的外籍人員);
5.文件證明或任何承包合同的復印件(特指外籍人員和法人)。
所有的收支可以使用基普現金或轉賬方式。因業務需要支付外幣的必須經過支付服務提供者進行操作 具體如下:
-金三角經濟特區使用人民幣(CNY)或泰銖(THB)。
2.工資、勞務費、獎金、福利及勞動者的其他收入通過商業銀行收支;
博彩廳範圍內可以通過支付服務提供者或現金進行外幣收支。
經濟特區內的居民從事相關貿易及服務、收益及援助資金、直接投資、股票投資、貸款、存款和攜帶現金進出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經濟特區內的居民申請資金進入老撾的投資證明、直接投資到國外、外國的借貸和商業信貸、國外開設存款賬戶和攜帶現金出老撾都應當向老撾中央銀行代表處申請 根據相關規定批準。
4.拓展營業網點,開發相關收支系統以便於商品貨款、服務費和勞務費可以使用外幣收付;
5.提供相關外幣交易數據和報告給老撾中央銀行經濟特區代表處;
1.外匯管理部門研究經濟特區外匯管理的政策和法律並匯報給上級部門;
2.收集、匯總和分析老撾中央銀行北部烏多姆賽省分行的外匯管理信息;
3.協調配合老撾中央銀行的內部部門、老撾中央銀行北部烏多姆賽省分行和經濟特區的相關部門執行政策和法律,同時監督檢查經濟特區內外匯管理的實施情況;
4.總結經濟特區的外匯管理情況並向老撾中央銀行行長匯報;
5.根據老撾中央銀行行長的委托,執行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老撾中央銀行北部烏多姆賽省分行的權利和義務
老撾中央銀行北部烏多姆賽省分行對經濟特區外匯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實施和宣傳政策和法律,同時監督檢查在經濟特區內的外匯管理落實情況;
2.指導、推動、促進、監督、檢查老撾中央銀行駐經濟特區辦事處的工作;
3.對違反本決定第十四條第1款的人員采取懲罰措施;
4.協調配合相關部門按照本決定第十四條第2、3、4、5款的規定對違反禁令的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采取懲罰措施;
5.定期向外匯管理部門或老撾中央銀行行長總結匯報在經濟特區的外匯管理實施情況;
6.根據老撾中央銀行行長的委托,執行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駐經濟特區老撾中央銀行辦事處的權利和義務
駐經濟特區老撾中央銀行辦事處的權利和義務:按照相關規定受理經濟特區居民關於外匯管理和其他業務的申請,同時定期總結和匯報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實施情況給老撾中央銀行北部烏多姆賽省分行和外匯管理部門。
1.違反本決定在經濟特區內使用外幣收支商品、服務和其他費用;
2.以各種形式宣傳或公示外幣兌換服務,以及與外幣相關業務培訓和營銷;
3.未經老撾中央銀行批準在經濟特區內提供收支系統、工具和其他收支服務;
4.未經老撾中央銀行批準提供外幣服務或使用相關服務,如外幣轉賬服務、接收外幣存款、提供外幣信貸和貨幣兌換;
經濟特區的居民首次違反本決定情節較輕的,將給予書面警告,如繼續違反,將視情節輕重處以如下罰款:
1.違反本決定第十四條第2和第3款規定且違法金額等於或者不超過10,000,000(壹仟萬)基普的 處以10,000,000(壹仟萬)基普至 20,000,000(貳仟萬)基普的罰款;
2. 違反本決定第十四條規定且違法金額超過10,000,000(壹仟萬)基普的處以違法金額10%(百分之十)的罰款;
3.對於多次違反者將處以上壹次處罰兩倍罰款。
經濟特區居民違反本決定構成刑事犯罪且對老撾經濟金融體系造成損害的,將按照刑法予以處罰。
外匯管理部門、老撾中央銀行北部烏多姆塞省分行、老撾中央銀行駐經濟特區辦事處負責本決定的具體執行。
經濟特區居民、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本決定。
本決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其他與本決定相沖突的任何規定不再有效。
老撾中央銀行行長
本樂·信賽沃拉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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