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化經營中國企業的境外合規問題(七)—— 北美反壟斷申報制度概述
作者:魏瑛玲 姚逍遙 葉紫凡
目
錄
前言
第壹部分 美國
(壹)美國反壟斷申報觸發標準
(二)美國反壟斷申報程序
(三)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的處罰規則
(四)美國反壟斷申報執法動態
第二部分 加拿大
(壹)加拿大反壟斷申報觸發標準
(二)加拿大反壟斷申報程序
(三)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的處罰規則
(四)加拿大反壟斷申報執法動態
第三部分 墨西哥
(壹)墨西哥反壟斷申報觸發標準
(二)墨西哥反壟斷申報程序
(三)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的處罰規則
(四)墨西哥反壟斷申報執法動態
結語
前
言
長期以來,北美地區壹直受中國資本青睞,2023年中國企業在北美海外並購金額高達99.2億美元,同比增長133%1。其中,美國、加拿大在生物醫藥、高端制造、量子計算等先進技術領域的優勢明顯。而中國企業出海的時代聲浪中,大量中國企業在墨西哥投資建廠,例如,西班牙對外銀行的壹項調查發現,墨西哥工業中心蒙特雷市私營工業園區的新來者中有五分之壹是中國企業2。盡管地緣政治的不確定性對中國企業在北美地區的布局帶來了壹定的挑戰,但隨著中國產業升級轉型、出海探索新的增長點的需求,中國企業“走出去”到北美地區也伴隨著廣闊的市場機遇。在這壹過程中,投資並購交易可能涉及的反壟斷申報義務是投資者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之壹。
美國是全球反壟斷法起源的國家之壹,其反壟斷申報制度歷史悠久,對於其他司法轄區均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加拿大、墨西哥也均在較早期建立了普遍適用於各個行業的、較為成熟的反壟斷申報制度。本文將對北美主要三個司法轄區的反壟斷申報制度情況進行介紹,以期為潛在投資者提供更加清晰的操作指南。
第壹部分 美國
1890年,美國頒布《謝爾曼法》,是世界上最早擁有反壟斷法的國家。1914年,作為《謝爾曼法》的補充,《克萊頓法》生效,其中第七條禁止“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壟斷”的並購交易,該條款也是美國反壟斷審查制度所依據的最主要的實體法。經過將近壹個世紀的發展,美國針對企業並購的反壟斷審查制度不斷完善,於1976年頒布《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托拉斯改進法》,這壹法案是美國反壟斷審查制度中最主要的程序法,確立了經營者集中事前審查制度,規定達到特定標準的資產和股票並購應在並購完成前進行申報3。除前述法案之外,《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五條規定,禁止通過不公平的方式競爭,關於並購交易的審查也同樣有可能落入該條款的管轄範圍。
美國聯邦層面存在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兩個享有平行管轄權的競爭執法機構,司法部負責執行《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負責執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兩部門共同執行《克萊頓法》和《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托拉斯改進法》。盡管如此,為了避免管轄權沖突、降低行政成本,兩部門在執法實踐中采取了密切溝通、分工合作的方式。在執法依據層面,聯邦貿易委員會主要依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五條執法,司法部則主要依據《謝爾曼法》《克萊頓法》和《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托拉斯改進法》執法。在審查領域方面,兩部門對涉及不同行業的反壟斷申報案件按照其審查經驗的專業度分工,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主要負責涉及制藥、石油和天然氣、計算機硬件、食品等行業交易的反壟斷審查;司法部主要負責涉及通信、電子、金融和鋼鐵等行業交易的反壟斷申報審查。4
(壹)美國反壟斷申報觸發標準
美國反壟斷申報並不局限於特定行業或交易類型,根據《克萊頓法》第7條,執法機構可以對任何實質上可能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壟斷的交易進行審查。對於任何涉及資產、有投票權的證券、知識產權獨家許可、非股份公司實體(如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的權益等的合並和收購等交易5,只要交易其中壹方參與影響美國州際貿易的商業活動(in commerce or in any activity affecting commerce of the U.S.),且同時滿足特定交易規模(即收購方擬收購資產、證券或非股票權益等標的的價值)和交易方體量(即交易方年度集團營業收入或總資產規模)標準,除非適用特定豁免規則,否則均需要進行強制事前反壟斷申報。
觸發美國反壟斷申報義務的申報標準每年根據國民生產總值水平的變化進行調整。根據截至本文成稿日的現行申報標準6(除非適用特定豁免條件):
1. 對於交易規模小於1.195億美元(約合人民幣8.6億元)的交易,無論交易方體量如何,均無需進行申報;
2. 對於交易規模超過1.195億美元但不超過4.78億美元(約合人民幣34.5億元)的交易,如交易壹方的體量不低於2.39億美元(約合人民幣17.3億元),且另壹方的體量不低於239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1.7億元),則需要進行申報;
3. 對於交易規模超過4.78億美元的交易,無論交易方的體量如何,均需進行申報。
(二)美國反壟斷申報程序
在交易方提交申報之後,等待期開始計算,同時競爭執法機構將對交易進行初步審查,並判斷該項交易是否因可能引發競爭關註而需要進行進壹步審查。在此階段,根據初步審查結果,競爭執法機構可以提前終止等待期或在等待期屆滿後批準交易,若經過初步審查出現競爭關註,則競爭執法機構可以對交易方提出第二次信息要求,延長審查期限。
大多數交易在初步審查階段即被批準通過。對於被競爭執法機構提出第二次信息要求的交易,在交易方已依據競爭執法機構要求提供信息後,競爭執法機構需在30天或10天(適用於現金要約或破產收購交易)內完成對該項交易的審查。此時,競爭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結束調查、與交易方就附加條件達成和解協議或通過訴訟等其他法律行動阻止交易的實施7。
(三)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的處罰規則
根據《克萊頓法》第七條規定,交易方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將受到民事處罰8。根據最新適用的罰金數額,針對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交易的罰金可能高達51,744美元/每天(約合人民幣37.4萬元)9。過去十幾年間,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曾針對二十余起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的交易進行處罰,罰款數額最高的交易為11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7950萬元)10。
(四)美國反壟斷申報執法動態
近年來,美國反壟斷申報執法十分活躍。以2023年為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曾針對16項交易展開調查、提起訴訟或實施其他執法行動11。聯邦貿易委員會主席Lina Khan也曾在公開會議中推動多項決議,並確認了反壟斷執法重點,其中就包括反壟斷申報審查。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其他多項決定也表明,執法機構將高度關註涉及科技平臺、醫療保健和生物制藥行業的並購交易12。
第二部分 加拿大
加拿大是世界主要經濟體之壹,也是最發達的工業國家之壹。中國是加拿大第二大貿易夥伴、進口來源地及出口市場13,於2012年與加拿大簽署了雙邊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截至2020年底,中國在加投資設立企業300余家14。
加拿大於1985年頒布《競爭法》,旨在促進市場競爭,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維護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以及消費者利益,並對並購等交易的反壟斷申報制度進行規定。反壟斷申報審查工作由加拿大競爭事務管理局(Canadian Competition Bureau,“CCB”)負責,CCB由競爭事務專員領導。另外,加拿大還設有競爭法庭(Canadian Competition Tribunal),受理競爭事務專員對於交易提出的異議等。
(壹)加拿大反壟斷申報觸發標準
根據《競爭法》第9部分規定,需要進行反壟斷申報的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5:(1) 資產收購;(2) 股權收購;(3) 合並交易;(4) 設立非法人企業(Unincorporated combination)以及(5) 收購非法人企業權益。針對前述交易,同時滿足交易規模標準以及交易方體量標準的交易將會觸發加拿大反壟斷申報義務。截至本文成稿日的現行標準如下16:
01
交易規模標準:相關標的位於加拿大的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9,300萬加元(約合人民幣4.9億元),或相關標的在加拿大的年度收入17超過9,300萬加元。
02
交易方體量標準:交易各方(包括其關聯實體)在加拿大資產的賬面價值,或交易各方(包括其關聯實體)在加拿大產生的年度收入超過4億加元(約合人民幣21.2億元)。
此外,針對股權或非法人企業權益收購類型的交易,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對於收購公共公司股權的交易,收購方將在交易完成後持有目標公司20%有表決權的股份。收購方(及其關聯實體)在交易前持有的股權已經超過20%的,則通過交易後將持有目標公司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
2. 對於收購私人公司股權或非法人企業權益的交易,收購方將在交易完成後持有目標公司35%有表決權的股份或權益,收購方(及其關聯實體)在交易前持有的股權已經超過35%的,則通過交易後將持有目標公司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權益。
(二)加拿大反壟斷申報程序
對於達到上述申報標準的交易,交易方可以在交割前向CCB進行申報,也可以選擇申請CCB簽發事先裁定書(Advance Ruling Certificate)作為反壟斷申報的替代或補充。就常規申報方式而言,除非CCB事先裁定批準,交易方需在提交反壟斷申報之日起30天等待期屆滿後方能實施;若CCB提出補充信息需求,則需在提供補充信息之後的30天等待期屆滿後方能實施。就申請事先裁定的方式而言,如CCB認為相關交易不太可能產生損害競爭的效果,則其可能向申報方出具事先裁定書或不幹涉確認函(No-Action Letter),取得前述函件後交易方可交割。
(三)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的處罰規則
在加拿大,無正當理由而未依法申報屬於刑事犯罪,根據《競爭法》第65.2條,最高可能被處以50,000加元(約合人民幣26.4萬元)的罰款。根據《競爭法》第123.1條,若交易方違反上述等待期規定提前進行交割,則最高可能被處以每天10,000加元(約合人民幣5.3萬元)的罰金,並可能面臨合並實體被強制解散或已收購資產或權益被剝離的風險。
(四)加拿大反壟斷申報執法動態
加拿大反壟斷申報執法較為活躍。根據CCB的公開數據18,CCB在2023年共審查208項集中交易,其中200項為達到申報標準申報,另外8項為未達申報標準自願申報或CCB主動審查,競爭事務專員在2023年對14項交易提出質疑,就其中7件與交易方達成和解協議,3件向競爭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提起訴訟。過去十年內,加拿大年均申報交易約為200起左右19。
值得註意的是,與很多其他不斷提高申報標準門檻的司法轄區不同,加拿大的標的規模門檻已經連續三年被“凍結”在9,300萬加元,目的就是為了確保能夠“審查更多潛在合並交易”20。可以預見,加拿大反壟斷申報執法力度將穩步增強。
第三部分 墨西哥
中國是墨西哥第二大貿易夥伴21,兩國建立全面戰略夥伴關系十余年,在經貿、投資等領域展開合作,墨西哥和中國在全球供應鏈和價值鏈方面存在廣泛聯系。美國達拉斯聯儲研究報告顯示,中國在墨西哥的直接投資份額在近幾年迅速上升,流入墨西哥的外商直接投資從2011年的3800萬美元,增長到2021年的3.86億美元,是墨西哥增長最快的外國投資來源國22。
1993年,墨西哥頒布《聯邦經濟競爭法》,建立了並購前申報審查制度。《聯邦經濟競爭法》明確禁止所有以減少、扭曲或妨礙競爭為目的或產生此類效果的並購交易。2013年,墨西哥電信改革背景下,原聯邦競爭委員會改組成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COFECE”),同時成立聯邦電信研究所(IFT)作為電信和廣播行業的行業競爭主管機構。
(壹)墨西哥反壟斷申報觸發標準
《聯邦經濟競爭法》第61條對“集中”作出了十分寬泛的解釋,包括合並、收購控制權以及任何集中股份、信托、股權、合夥企業和任何類型資產的行為。
發生在墨西哥對在墨西哥產生影響的所有集中均受《聯邦經濟競爭法》約束,並可能受到執法機構調查。根據《聯邦經濟競爭法》第86條的規定,對於達到以下任壹申報標準的交易,需要得到COFECE的事先批準,除非適用豁免的情況:
1. 交易規模標準:交易在墨西哥的價值(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相關協議分配給墨西哥的購買價格)超過1800萬UMAs23(根據2024年最新的標準,約19.5億墨西哥比索,約合人民幣8.4億元);或
2. 目標公司業務規模標準:通過壹次或多次交易累積收購標的公司至少35%的資產或股份,且該標的公司位於墨西哥的資產總額或源於墨西哥的年銷售額超過1800萬UMAs(約19.5億墨西哥比索);或
3. 業務規模標準:兩個或以上參與集中的經濟主體位於墨西哥的資產總額或源於墨西哥的年銷售額超過4800萬UMAs(約52.1億墨西哥比索,約合人民幣22.5億元),且交易導致在墨西哥的資產或股份價值累積超過840萬UMAs(約9.1億墨西哥比索,約合人民幣3.9億元)。
(二)墨西哥反壟斷申報程序
墨西哥的反壟斷申報審查制度為事前審查制度,對於觸發墨西哥反壟斷申報義務的交易,只有在獲得COFECE(或IFT)的批準或在相應的審查期限屆滿後,交易方才可以實施交割。
根據《聯邦經濟競爭法》第90條的規定,原則上,在完整的申報提交後(如COEFCE認為材料需要補充,則在COEFCE收到符合要求的補充信息後),COFECE應在60個工作日內(如適用簡易程序,則應為15個工作日內)審查該項集中並發布最終決議。若在該期限屆滿後,COFECE仍未發布決議,則推定為同意實施集中。
(三)未依法申報或提前交割的處罰規則
根據《聯邦經濟競爭法》第127條的規定,對於未依法申報的交易,可對每個交易方處以最低5,000 UMAs(約54.3萬墨西哥比索,約合人民幣23.4萬元)、最高不超過其年度收入5%的罰款。
此外,根據《聯邦經濟競爭法》第86條,未依法申報的交易被視為是無效的,在獲得COFECE的批準之前,不得進行相關的商業登記。
(四)墨西哥反壟斷申報執法動態
墨西哥反壟斷申報執法較為活躍,最近五年內共發起了18項調查24。壹直以來,墨西哥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COFECE和IFT)壹直通過積極監測國際新聞、出版物等方式高度關註未依法申報的交易,對未依法申報的交易展開調查將持續成為墨西哥反壟斷執法的重點。
總體而言,北美地區三個主要司法轄區的反壟斷申報體系建立時間較長,執法機構具有壹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且執法相對活躍。中國投資者在赴北美地區投資時,應盡早啟動反壟斷申報工作的評估和準備工作,必要時咨詢專業外部律師的意見。
* 本文首發於《君合大合規業務月報》
2024年第十八期
魏瑛玲 合夥人
weiyl@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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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逍遙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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