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世界說稅(馬來西亞-中)
個人所得稅
馬來西亞個人所得稅受《1967年所得稅法》及其相關修正案約束,將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分別履行無限的納稅義務和有限的納稅義務。
納稅人、征稅範圍、稅率及計稅方法
納稅人
征稅範圍
應稅所得 |
稅率(%) |
應納稅額 |
累計應納稅額 |
<=5,000 |
0 |
0 |
0 |
5,001-20,000 |
1 |
150 |
150 |
20,001-35,000 |
3 |
450 |
600 |
35,001-50,000 |
8 |
1,200 |
1,800 |
50,001-70,000 |
13 |
2,600 |
4,400 |
70,001-100,000 |
21 |
6,300 |
10,700 |
100,001-250,000 |
24 |
36,000 |
46,700 |
250,001-400,000 |
24.5 |
36,750 |
83,450 |
400,001-600,000 |
25 |
50,000 |
133,450 |
600,001-1,000,000 |
26 |
104,000 |
237,450 |
1,000,001-2,000,000 |
28 |
280,000 |
517,450 |
>2,000,000 |
30 |
按實際計算 |
按實際累加 |
所得類別 |
稅率(%) |
商業、貿易或職業所得(需要高等教育或專門技能的) |
30 |
受雇所得 | |
股息 | |
租金 | |
公共藝人所得 |
15 |
利息 | |
特許權使用費 |
10 |
出售工廠或機械的經營財產所得或提供與安裝有關的服務所得 | |
提供任何科學或商業經營、創業、項目或計劃的技術管理或管理相關的技術咨詢、協助或服務的所得 | |
出租任何動產的租金或其他所得 |
銷售稅
2018年9月1日,馬來西亞取消消費稅,恢復了原來所征收的銷售稅和服務稅。銷售稅對所有在馬來西亞制造並在本地銷售、自己使用或處置的產品和進口(除可免稅商品外)商品單環節征收。
納稅人、征稅範圍、稅率及計稅方法
服務稅
2018年9月1日,馬來西亞取消消費稅,恢復了原來所征收的銷售稅和服務稅。服務稅是壹種施加於特定應稅服務或者商品上(如食物、飲料、煙草等)的間接稅。服務稅法應用於除指定區域、自由區、許可倉庫、許可制造倉庫和馬來西亞-泰國聯合開發區(JDA)外的整個馬來西亞。
納稅人、征稅範圍、稅率及計稅方法
納稅人
根據馬來西亞《2018年服務稅法》第12節被定義為納稅人員的任何提供應稅服務並且服務營業額連續12個月超過或者預期超過規定註冊門檻的納稅人員。納稅義務人可以是任何個人、企業、合夥企業、俱樂部、信托機構、合作社、協會等。
在同壹集團公司內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征收服務稅,如果公司向集團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應稅服務應繳納服務稅。
征稅範圍
國內服務:包括國內航空客運、電信服務、提供住宿、食品和飲料、健康和保健中心、高爾夫俱樂部服務、數字服務以及某些專業服務。
進口服務:馬來西亞境內任何企業從馬來西亞境外的任何供應商購買的進口應稅服務也需要繳納服務稅,分兩個階段征收:
階段1:企業對企業(B2B)交易:從2019年1月1日起,通過反向征收對馬來西亞客戶征收6%的服務稅;
階段2:企業對消費者(B2C)交易:從2020年1月1日起,海外服務供應商需註冊成為納稅人並繳納6%的服務稅。
數字服務:皇家海關總署在2019年8月20日發布了《數字服務稅指南》,將服務稅的征稅範圍擴大到數字服務領域,自2020年1月1 日起對向馬來西亞消費者提供數字服務的外國服務供應商征收服務稅。
稅率
服務稅稅率為6%(除信用卡與簽賬卡有特別稅率、主卡與附屬卡每年需要分別繳納25林吉特服務稅外)。
應納稅額=應稅服務價值×適用稅率
應稅服務價值確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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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服務實際價格/實際支付的保險費/出資額確定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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