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對進出口業務合規的影響(上)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關稅法》”),彌補了關稅制度的法律空白,完善了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關稅法》將於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規範關稅征收管理的法律,對於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將對進出口業務合規產生相應影響。
1、明確跨境電商平臺、物流和報關企業是關稅扣繳義務人,漏繳漏扣稅款的,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關稅法》總則第3條的顯要位置,規定了電商平臺、物流和報關企業的繳稅責任。雖然僅是代扣代繳的責任,但因報關企業的申報過錯少繳稅款的,報關企業需與收貨人共同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第55條)。也就是說,報關企業申報錯誤漏稅,盡管報關企業不是納稅人,海關也可以直接找報關企業補繳所漏稅款。不僅如此,跨境電商平臺經營者負有進口商品的代扣代繳義務,如若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造成稅款流失風險的,海關可以對平臺企業處相應稅款50%-300%的罰款(第64條),可見,跨境電商平臺企業代繳稅款的法律責任不容忽視。
2、對關稅領域三大技術要素作出原則性規定
歸類、原產地、估價是海關關稅領域的三大技術要素,這壹領域既涉及國際貿易條約、協議的遵從,也事關我國進出口管理規則的適用。我國此前的相關規定大多為部門規章形式,此次出臺的《關稅法》將三大技術要素統籌整合,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歸類依據、原產地規則和計稅價格的審核基準。
(1) 商品歸類
《關稅法》第九條規定:“關稅稅目適用規則包括歸類規則等。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應當按照《稅則》規定的目錄條文和歸類總規則、類註、章註、子目註釋、本國子目註釋,以及其他歸類註釋確定,並歸入相應的稅則號列。”這壹條款從法律層面為商品歸類提供了依據,為關稅征納雙方能夠依法進行商品歸類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 原產地確定
《關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完全在壹個國家或者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後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或者地區為原產地。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原產地的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除上述原產地確定的基本原則以外,《關稅法》還在第十二條、第三十壹條等條款中明確了原產地不明時適用普通稅率,以及海關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確定原產地等規定。當今國際貿易環境復雜,貿易摩擦頻發,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認定是裁定適用稅率和處理反規避案件等壹系列海關執法行為的關鍵技術點,《關稅法》在原產地規則方面作出的增補完善,對於關稅征管實務有著重大的意義。
(3) 計稅價格
《關稅法》將《關稅條例》中的“完稅價格”變更為“計稅價格”,與國內其他稅種有關概念的表述趨於壹致;同時在第二十四至三十壹條明確了進出口貨物計稅價格的審核基準,規定了優先采取成交價格、其次海關進行估價的價格確定順序,以及最後海關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確定包括計稅價格在內的三大技術要素。相關規則的明確有助於提高計稅價格的申報規範,提升關稅征納的效率。
3、對進境物品征稅僅作原則性規定,為免稅額度調整預留制度空間。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設置專章不同的是,《關稅法》僅在第五條對進境物品關稅征收作出原則性規定。在維持對超過個人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按照進口貨物征收關稅的基礎上,授權國務院規定(個人合理自用的)進境物品的關稅簡易征收辦法和免征關稅數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由於《關稅條例》將在《關稅法》施行後同步廢止,關於進境物品的關稅征管有待國務院出臺關稅簡易征收辦法予以規範。同時,結合近期港區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會議建議上調進境物品免稅額度的相關報道,進境物品免稅額度有望在原5000元的基礎上進行調整。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