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境内企业在对外付款时,应根据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 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 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 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境内银行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银行应在履约时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 号)的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无需进行间接申报。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后,如存在境内反担保人并由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则银行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变化信息,同时,境内反担保人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其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 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 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 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1)境内 A 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 B 公司从境外某银行获得 3 年期境外融资款 1 亿人民币,境内某银行 C 提供了保证担保,境内 D 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当贷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人民币贷款,贷款银行按合同协议向担保人提出履约要求,履约款汇出,反担保人向境内银行支付反担保资金,支付履约款及反担保资金时应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境内银行 C 汇出担保履约款时无需做间接申报,但该银行需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境内反担保人 D 公司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其与境外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 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2)境内 A 公司从境内银行 B 贷款,境内银行 B 的境外总行 C 是担保人,境内公司 A 的境外母公司 D 是反担保人。现在境内公司 A 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境外担保人 C 汇入履约资金,境外反担保人 D 将资金汇给境外担保人 C,境内贷款行 B 收到履约资金,应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
境内贷款行 B 收到履约资金且反担保人将资金汇给境外担保人 C 后,境内A 公司申报在“622021-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交易附言可写为:外保内贷履约。
境内企业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境内企业在对外付款时,应根据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 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 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 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境内银行作为内保外贷业务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则银行应在履约时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 号)的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无需进行间接申报。银行对外担保履约后,如存在境内反担保人并由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则银行应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变化信息,同时,境内反担保人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其与境外被担保人(境外主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 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 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 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 向境外提供贷款”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1)境内 A 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 B 公司从境外某银行获得 3 年期境外融资款 1 亿人民币,境内某银行 C 提供了保证担保,境内 D 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当贷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如期偿还人民币贷款,贷款银行按合同协议向担保人提出履约要求,履约款汇出,反担保人向境内银行支付反担保资金,支付履约款及反担保资金时应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境内银行 C 汇出担保履约款时无需做间接申报,但该银行需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境内反担保人 D 公司应在向境内银行支付时,根据其与境外 B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投资关系进行间接申报,如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621021-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622022-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逆向贷款投资)”或“623021-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债权”项下;如不存在直接投资关系,则申报在“821020-向境外提供贷款” 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内保外贷履约”字样。(2)境内 A 公司从境内银行 B 贷款,境内银行 B 的境外总行 C 是担保人,境内公司 A 的境外母公司 D 是反担保人。现在境内公司 A 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境外担保人 C 汇入履约资金,境外反担保人 D 将资金汇给境外担保人 C,境内贷款行 B 收到履约资金,应如何申报?分析与结论:
境内贷款行 B 收到履约资金且反担保人将资金汇给境外担保人 C 后,境内A 公司申报在“622021-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交易附言可写为:外保内贷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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