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十大合规风险盘点
一、中国企业“走出去”主要形式
一是开展对外贸易。风险主要集中在信用、市场、物流、支付、履约等环节;二是境外投资并购。风险多与目标国对外资管控、行业准入、外汇政策、金融监管、项目审查等因素有关;
三是境外工程承包。风险主要集中在投标环节、合同谈判与履行、签证索赔、质量安全、争议解决等方面;四是境外劳务合作。风险主要集中在劳务合同纠纷、项目管理、劳务属地化、安全保卫等方面。
二、企业“走出去”合规风险主要成因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域外市场规则体系不健全。比如因“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规则意识不强、法律不健全等产生合同争议、项目纠纷等风险。
二是企业合规风险管控不到位。因企业自身原因,对合规风险管控不到位产生风险。
三是涉外合规人才配置不充足。既包括国家层面主管部门缺乏专业引导问题,也有“走出去”企业没有涉外合规人才支持的原因。
四是违规事件线索处置不妥当。因企业违规之后缺乏积极有效应对,导致风险外溢。
五是目标国家政局形势不稳定。因所在国政局变动、社会不稳定,导致履约不能、项目搁置或取消、资产被征收等风险。
三、企业“走出去”常见合规风险类型
(一)域外用工合规风险
因地而异,具体而微,域外用工合规风险主要发生在以下场景与环节:
1.劳动法律尽调风险;
2.用工模式选择风险;
3.薪酬个税支付风险;
4.工时休假管理风险;
5.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6.反歧视性骚扰风险;
7.商业贿赂反腐风险;
8.个人信息保护风险;
9.解雇员工管理风险;
10.工会合作相关风险。
ISO 37301: 2021《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更加注重人力资源管理,并新增了企业在雇佣、人事调动、晋升之前对雇员(包括具有法律雇佣关系的员工,以及与企业存在合同关系的员工)进行尽职调查的要求。此外,要求企业应当增加雇佣条件,要求职员遵守企业的合规义务及合规政策、流程和程序,并对违反企业合规政策和程序的职员给予纪律处分。此前,ISO19600对雇员范围的定义则强调具有法律雇佣关系的员工。对于“雇员”的扩大解释,无异强化了单位劳动用工的义务,增加了域外用工的合规风险。
(二)外汇管理合规风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汇管理政策天差地别,比如“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既包括新加坡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也包括阿富汗、老挝等最不发达国家,这就决定了其外汇管理政策各有不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22年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汇率制度涉及所有类型,其中采取硬盯住汇率的国家14个、软盯住汇率的89个、浮动汇率的42个。此外,绝大部分共建国家采用单一汇率安排,有21个发展中国家实行双(多)重汇率制度安排,意味着这些国家对外汇管理比较严格。
“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普遍保留金融机构管制措施。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项下的任一细分类别相比,“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对金融机构保留管制措施的国家数量最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管制力度更大。有57个国家对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实施管制;有50个国家对其他机构投资者保留限制措施,占比明显高于共建国家。
(三)对外贸易合规风险
一是出口管制。
我国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实行出口管制,即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出口管制政策。近年来,企业因违反我国或其他国家出口管制规定而遭处罚案例屡见不鲜。
二是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指政府向外国商品(包括服务)和外国资本开放国内市场,以便利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市场准入是WTO倡导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重要内容。针对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比如各国在进口环节经常采取的通关壁垒、知识产权措施、进口禁令或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进口产品歧视等各类非关税壁垒,都是影响该国市场准入的重要因素。在投资领域,比如阿联酋的石化工业完全由各酋长国自行所有,外商投资必须以合资企业的形式并由国家控股,电力、水、气等资源领域也均由国家垄断。泰国《外籍人经商法》以清单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作出限制等。
三是次级制裁。
次级制裁是美国滥施“长臂管辖”的一种典型手段。次级制裁是在初级制裁的基础上,通过“最低联系原则”和“效果原则”,要求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国民或实体也不得与被美国制裁的国家或实体发生任何经贸往来,并对违反者施加处罚的一种措施。“次级制裁”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定义,通常指美国针对与被制裁对象开展重大交易等特定活动的第三国实体实施的制裁。我国企业与被列入SDN清单的实体开展进出口贸易,需重点防范美“次级制裁”风险。
(四)税收征管合规风险
既包括货物进出口环节,也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
1.通关环节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2.转让定价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3.费用支付关联方无经营实质;
4.境外利润非必要长期不分配;
5.被判定为常设机构补缴税款;
6.被东道国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五)知产管理合规风险
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最易产生的合规风险,主要发生在以下环节:一是不熟悉目标市场知产规定;二是出口商品信息标注不规范;三是销售产品权属证明不完整;四是未在贸易国采取维权措施;五是收集保存证据不符合规定;六是不重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六)数据跨境合规风险
继美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法》、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电子通信领域个人隐私数据处理及隐私保护指令》等,中国也陆续颁布《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对数据出境作出规定。2022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GDPR违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4月,欧盟成员国GDPR执法罚款总额累计2,778,726,043欧元,罚款总次数累计1621次。2023年5月22日,Meta平台爱尔兰有限公司经爱尔兰数据保护局对其Facebook服务进行调查后,被处以12亿欧元的罚款。GDPR通过扩张地域管辖,赋予欧盟居民对个人数据更多的控制权,这些案例对于中资出海企业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
(七)生态环保合规风险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实践中,不少企业由于环保意识不强,对各国环保立法缺乏了解,在项目投资前期对环境风险评估不足,导致项目遭遇当地民众反对或国际环保组织的阻挠甚至起诉,致使项目停工甚至被迫取消,损失惨重。
比如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日益重视绿色经济及生态安全,环境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柬埔寨制定了“绿色增长路线图”,印度尼西亚提出“绿色印尼,永续印尼”的目标。新加坡出台《2012绿色计划》和《国家再循环计划》,通过完善绿色经济的法制体系。越南则制定政策,发展生态产品市场、绿色产品、绿色采购等。马来西亚、缅甸、老挝、菲律宾和泰国等也将绿色发展纳入国家战略规划之中。
2023年6月,欧盟议会通过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成为欧盟ESG信息披露核心法规提案。2021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2021年ESG信息披露简化法案》,大幅提高ESG的信披要求。2022年3月,美国SEC提交了《上市公司气候数据披露标准草案》,要求上市公司在注册声明以及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气候相关的信息和内容。上述法案着重加强了供应链管理,尤其重视供应链ESG风险,目标是实现企业整个供应链在人权、环境、公司治理、安全等方面的绿色合规。未来,中资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跨境投融资和并购过程中,不仅本企业及其子公司,而且整个链条上的供应商,都应严格遵守国际标准以及东道国的合规要求,符合绿色经济相关规定。
(八)反腐败和商业贿赂合规风险
仍以“一带一路”为例,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2022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清廉度较差,一些国家还是腐败的重灾区,部分国家的腐败情况正在加速恶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清廉指数平均得分仅39.75分,比全球平均分低3.22分,也比2021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平均得分低了0.38分。在25分以下的极端腐败国家中,2022年有1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入列,比2021年多了3个。2022年,得分下降的“一带一路”国家有28个,比2021年增加了13个。
普遍存在的腐败风险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和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带来潜在风险。不少中资企业深受东道国“腐败”之苦,有的项目通过合法程序中标后被以涉腐名义取消;有的项目因东道国政客质疑存在腐败嫌疑中途被废弃;有的项目因卷入东道国政府官员涉腐调查被无限期搁置。另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受海关、警察、审批及执法官员索贿情况更是不胜枚举。
(九)跨境电商合规风险
海关统计显示, 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首次突破2万亿元人民币大关,同比增长7.1%。近五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近10倍。亚太地区是最大的跨境电商市场,2022年占全球跨境电商销售额的40%以上。近几年,数字丝绸之路成为亮点,我国电商平台“出海”加速。
同时,跨境电商行业的合规问题也尤为突出,比如企业在亚马逊、eBay等境外平台涉及的合规问题主要包括产品侵权、缺乏认证、提交虚假证明材料、虚假宣传、税务问题,甚至涉嫌走私犯罪等,导致不少企业遭受处罚,关闭账号、产品下架、无法正常经营。不少外贸电商企业,没有通过正规渠道对外投资备案,没有合规经营账册,没有向境内外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导致企业收入和利润滞留境外,有些通过地下钱庄将资金换进来,或非法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这些均属违反各国会计法、税法、外汇管理甚至可能被追究刑责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刑事合规风险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可能因涉嫌走私、偷逃税款、商业贿赂、违反出口管制、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许多国家的刑法对于法人犯罪判处罚金刑的数额要远超我国刑法幅度,足以使企业多年经营付诸东流,甚至净身出境。同时,他们对于自然人判处自由刑的刑期也远长于我国刑法。如,2018年前香港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因贿赂非洲官员为华信能源集团争取石油开采权,在美国纽约联邦法院被裁定控罪成立,刑期最高可被判65年监禁。2017年3月6日,中兴通讯因违反美国政府出口管制规定,受到刑事追诉,最终与美国司法部签署认罪协议,同意支付约 8.9亿美元的罚金。
四、企业“走出去”合规风险防控建议
WTO副总干事张向晨认为,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建立对接国际标准并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管理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合规风险无定式,但风控手段却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当前,合规风险已经成为“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头等风险,直接关乎企业能否在境外的持续经营甚至生死存亡。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监管压力,“走出去”企业惟有用强化合规提升管理结果的确定性来有效规避、对冲和化解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和隐患。
(一)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帮扶和引导。当前,“走出去”企业多属于自发的、零散的孤军奋战,对外投资尚停留在粗放式发展阶段,对目标国的风险认识比较肤浅。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国家在政策、融资、外汇、签证等各方面创造条件。国家层面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或共建各国的沟通,为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另外,政府部门还应对企业跨国投资的方向、领域、行业、地域、时机等重点问题给予有效指导,减少企业出海投资的盲目性。
(二)建立境外法律判例和监管规则收集机制,形成合规义务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维护。全面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判例,立法动态、政策导向,建立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企业规章制度和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和合规文化建设,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经贸合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开展卓有成效的商务谈判和签约,确保供应链上下游的商业伙伴同步合规。做好谈判前准备工作,事先对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监管政策、判例事件进行信息调研,对东道国的政局态势、风险水平、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估和防范,对有投资并购意向的境外公司和资产进行全面尽调,同时还要了解双方的文化差异和沟通风格,减少不必要的商务摩擦。同时,通过签订规范化协议,确保整个供应链符合监管规定和安全标准,规避合规风险。
(四)通过“人才+制度+科技”手段,全方位防控企业合规风险。加快培养和引进熟悉企业国际化经营管理的涉外人才,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策略,改进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常态化合规审查制度。同时,还应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构建全链条的智慧合规管理体系,全方位防控合规风险。
(五)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意见。充分借助专业机构和人员力量资源,对目标市场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和争端解决机制合法进行海外维权,有效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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