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解《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
作者 | 陈雷 刘昌禹
引言
2024年7月18日,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推进海事仲裁制度规则创新”作为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的重要方面之一。
现行《仲裁法》将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作为有效仲裁条款的前提要件,但临时仲裁因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在涉外海商事领域不乏拥趸。现行《仲裁法》已认识到该问题,并在修订中有意确立以仲裁意思表示为核心的仲裁协议效力制度。
为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上海市高度重视境内临时仲裁的发展,并出台系列指导文件落实最高院创设的“三特定”仲裁制度。在此背景下,2024年8月1日,上海仲裁协会根据上海仲裁发展需要,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并发布《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规则》”),为上海“三特定”仲裁的适用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
《规则》共五章58条,分别规定了总则、仲裁程序、裁决(含决定)、快速程序以及其他事项。其中,需要特别重视的包括《规则》的适用范围、早期驳回程序以及快速程序等。
一、《规则》与“三特定”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则》第三条,当事人约定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及当事人有权和解的其他纠纷均可以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第五条约定,仲裁地以当事人约定为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上海为仲裁地。
但需注意,境内临时仲裁在国内尚未获普遍认可,而仅通过“三特定”仲裁制度予以有限尝试。具体而言,适用的案件范围上,仍实行“双轨制”,即仅赋予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临时仲裁的权利;对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纠纷,则暂不属于“三特定”仲裁的适用范围。
同时,“三特定”仲裁在适用主体及适用区位上亦有相应的限制。以上海为例,仅有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之间、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的企业和境内外当事人之间、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企业之间以及外国、港澳台企业之间仲裁地在上海的临时仲裁,方可承认其效力。
鉴于此,《规则》不仅可以服务上海地区、上海企业的临时仲裁,而且理论上可以跨地域的服务于其他“三特定”仲裁试点区域,并保留《仲裁法》修订后普遍适用于临时仲裁的可能性。
二、吸纳早期驳回程序
仲裁早期驳回程序(Early Dismissal Procedure),是指在仲裁程序初期,通常是在庭审开始前,对明显没有依据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驳回。
该制度发轫于英美法系,在商事仲裁领域,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二十九条,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规则》第三十七条亦规定了该程序,“当事人可以以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过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为由申请早期驳回全部或部分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以便充分体现临时仲裁的高效性优势。
在审查范围方面
当事人的异议范围通常应限于法律问题及管辖权问题,而不包括事实问题。《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同样未赋予当事人通过主张事实不符而申请早期驳回的权利。
在审查标准方面
一旦仲裁庭支持或部分支持早期驳回程序申请的,其驳回仲裁请求的决定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因此仲裁庭对此应当慎之又慎。从《规则》措辞的角度看,所涉法律问题及管辖权问题的瑕疵应当是“明显”的,而不能仅以高度盖然性的规则处理。
在审查时限方面
《规则》与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保持一致,要求仲裁庭在提交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相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的六十天时限,《规则》对仲裁庭的效率要求更高。
三、增设快速程序
相较《中国海商法协会临时仲裁规则》《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等国内此前出台的临时仲裁规则,《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及本《规则》均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设了快速程序规则。
依照《规则》第四章,快速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但将快速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权利,则由仲裁庭享有。而《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规定,在选择快速规则后,当事人可以约定重新适用普通程序。
在裁决期限方面,《规则》区分了书面审理及开庭审理。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当事人提交最后一份文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在开庭后三十日内做出裁决,且最迟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裁决。《海南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规则》并未做上述区分,而是规定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裁决,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组庭后四个月。
日前,全国首例涉外海事临时仲裁案件约定上海为仲裁地并作出裁决,为“三特定”仲裁规则在上海的适用奠定基础。国际航运中心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是一体的、联动的,上海充分重视临时仲裁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按照《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的要求,上海仲裁协会制定的《规则》兼收并蓄国内外已有临时仲裁规则,在仲裁程序、仲裁员来源、仲裁费用、临时措施、早期驳回程序以及第三方资助事宜等方面,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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