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訂《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正式發布 構建與企業國際經營需求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 發展跨境金融和離岸金融業務
2024年8月22日,經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最新修訂的《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正式發布。
條例明確:上海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構建與企業國際經營需求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發展跨境金融和離岸金融業務。發揮浦東新區法規功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探索與離岸相關的交易、外匯管理制度,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發展人民幣離岸交易。
上海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條例
(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了加快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服務建設金融强國的戰略目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應當加强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擴大金融高水平開放,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統籌金融發展與金融安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共建“一帶一路”,將上海發展成爲人民幣資産全球配置中心和風險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四條本市推進構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央地協同機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堅持和加强党對金融工作的全面領導,統籌推進金融系統党的建設、金融改革開放、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監管協同與風險防範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共同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强對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制定建設規劃,深化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與國際經濟、貿易、航運、科技創新中心的聯動發展。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地方金融部門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工作,制定階段性目標幷推動各項措施落實。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科技、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國資、知識産權、網信、數據、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區域金融空間布局,提升陸家嘴金融城、外灘金融集聚帶能級。浦東新區應當發揮綜合改革示範效應,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區,增强全球資源配置功能。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完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標國際高標準經貿協議中金融領域相關規則,增强金融開放政策的透明度、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應當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加快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實施金融高水平制度型開放。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上海金融發展資金,用于對金融機構、金融人才、金融創新等的獎勵和扶持。
第十條本市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引導金融行業堅持守正創新,弘揚誠信文化和契約精神,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業績觀和風險觀,依法合規審慎穩健經營,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一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加强與國內其他地區在金融領域的相互協作和支持,加强在金融改革創新、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風險防範化解、金融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動完善金融服務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加大金融對長江經濟帶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支持。
第十二條本市在金融市場建設、金融機構發展、金融人才培養、金融風險管理等方面,加强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交流,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
市人民政府支持舉辦陸家嘴論壇等國際金融會議,促進金融領域的全球對話與合作。
本市制定政策措施,吸引國際金融組織、國際金融行業協會以及新型多邊金融組織集聚。
本市鼓勵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行業組織、金融教育研究機構、金融相關智庫等開展國際合作交流。
第二章 金融體系建設
第十三條本市按照國家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的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結構合理的金融市場體系、分工協作的金融機構體系、多樣化專業性的金融産品和服務體系以及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體系。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深化貨幣、外匯、債券、股票、期貨和衍生品、保險、黃金、票據、信托、股權等金融市場改革,推動金融市場有序聯動,强化金融市場間的監管協同,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拓展投融資和風險管理功能,提高金融市場國際化水平,豐富金融領域“上海價格”“上海指數”指標體系,培育人民幣資産定價基準。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加强金融機構體系建設,支持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期貨、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發展,鼓勵境內外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功能性總部、分支機構、專業子公司和專營機構,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金融機構。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推動在滬金融機構完善機構定位、創新組織形式、優化差异化發展路徑,健全服務實體經濟等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完善信貸、股票、債券、信托、保險等基礎性金融産品,發展期貨和衍生品,豐富風險管理工具,構建種類齊全、豐富多元的金融産品和服務體系。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加强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的應用,完善風險控制體系,擴大金融産品和服務供給。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本市設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配合推進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實現境內外互聯互通;支持交易、支付、清算、結算、登記、存管、征信等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加强核心技術開發、提升功能,提供定價、風險管理和金融擔保品管理等服務,參與國際金融標準和規則制定。
第十八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在登記注册、人才引進、用地、辦公用房、電力、交通、通信、算力、稅收等方面爲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 金融改革開放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深化股票發行注册制改革,高水平建設科創板,優化科創板發行承銷、股債融資、幷購重組、市場交易、股權激勵、退市監管等制度。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健全協調機制,依托數字化服務平臺功能,爲擬上市企業或者上市公司在孵化培育、輔導上市、合規管理、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風險防範等方面提供服務。
市、區規劃資源、國資、稅收、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便利化原則,依法爲擬上市企業辦理企業改制上市中的項目審批、土地性質變更、不動産權屬變更、資産轉讓、稅費减免、産權確認等事項;規範證照辦理、國有股權確認等事項,推動在上市環節采信“合規一碼通”。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開展債券業務創新,建立央地債券監管協調和違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
本市支持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基礎設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互聯互通和統一對外開放,探索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參與銀行間利率衍生品市場、國債期現貨市場等,爲人民幣債券作爲合格擔保品參與全球交易提供便利,提高債券市場國際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國家發展改革、商務、財政、稅務、自然資源、海關等部門完善期貨和衍生品産品序列,推動更多期貨和期權品種上市、對外開放,發揮發現價格、管理風險、配置資源的功能。
本市支持建設全國性大宗商品流通領域基礎性平臺,提供大宗商品倉單的集中登記、查詢等服務;支持重要大宗商品基準價格在境內外市場應用。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統一部署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支持各類經營主體在大宗商品、跨境電商、航運服務、國際投融資等領域使用人民幣,增强人民幣計價、支付、結算、交易、投融資功能。
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構建與企業國際經營需求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發展跨境金融和離岸金融業務。發揮浦東新區法規功能,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探索與離岸相關的交易、外匯管理制度,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發展人民幣離岸交易。
第二十三條本市培育和集聚各類資産管理機構,支持資産管理行業優化産品和服務;支持商業銀行等在本市設立專營托管機構。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和市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境內投資和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境外投資的業務試點,擴大投資範圍,拓展參與主體,創新投資模式。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深化上海國際再保險中心建設,制定政策措施,加快機構集聚,擴大再保險業務規模。支持保險、再保險機構聚焦集成電路、航空航天、綠色航運等重點領域開展再保險業務,提升特殊風險領域再保險有效供給能力。建設上海國際再保險登記交易中心,推動跨境再保險、境內再保險業務發展,强化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發揮中央對手清算機制作用,提高金融市場資金結算效率,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資産管理和資金集散的樞紐地位。
第二十六條本市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深化挂牌轉讓和登記托管業務,建設專精特新專板,開展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認股權綜合服務等業務。鼓勵區人民政府對在區域性股權市場挂牌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支持。
在本市登記的非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地方金融組織可以在本市股權登記托管機構辦理集中登記托管業務。市地方金融部門支持相關單位采用股權登記托管數據。
第二十七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和市民政、規劃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信托登記機構,探索建立以不動産、股權等作爲信托財産的信托財産登記及相關配套機制。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網信部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根據國家部署,按照合法安全便利原則,探索制定金融機構數據跨境流動管理措施。
第四章 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二十九條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加强對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産業的金融服務,加大對建設現代化産業體系的金融支持,加快發展新質生産力,促進上海國際經濟中心能級提升。
第三十條本市推進上海市科創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構建與科技企業全生命周期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上海國際科技創新中心能級提升。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善科技信貸風險共擔機制,實施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補償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探索差別化管理方式。支持科技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挂牌上市、發行債券、幷購重組、再融資等。
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科技保險創新引領區。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企業的風險保障和保險服務力度,推動重點領域的保險聯合體發展。
第三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股權投資集聚區建設。股權投資集聚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投資退出績效獎補機制,支持企業風險投資、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等落地運營。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善政府引導基金體系,加强市、區兩級政府引導基金聯動,促進長期資本、耐心資本發展,推動全國社保基金、國家級母基金等在本市投資,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建設天使投資專業化服務平臺。
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商業銀行與創業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合作,創新貸款與外部直投聯動、認股權貸款等金融服務模式,引導保險資金投資科技企業和面向科技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
第三十二條市國資、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支持發起設立産業幷購基金,推動開展産業幷購投資。鼓勵産業幷購基金推動上市公司吸收合幷,提高産業整合效率。支持鏈主企業開展幷購投資,推動上下游協同創新。
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引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加大對幷購活動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推進綠色金融改革發展,支持在綠色金融和轉型金融領域豐富産品和服務體系,開展團體標準等標準建設,參與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制定。支持氣候投融資和生物多樣性金融,協同發展金融市場和碳市場。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建設綠色金融服務平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和市經濟信息化、交通、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等部門支持平臺建設,推動金融機構入駐和綠色項目入庫。
市生態環境、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鼓勵保險機構爲投保企業提供環境風險减量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等開展碳核算和環境信息披露,鼓勵信用評級機構將環境、社會和治理等因素納入信用評級體系;培育綠色金融認證機構,鼓勵實施綠色金融認證,建立綠色低碳供應鏈管理服務體系;支持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和金融機構等依法服務、參與碳市場。
第三十四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部門等,推動健全多層次普惠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建立普惠金融顧問制度,推動各區及相關産業園區建立融資服務中心。鼓勵金融機構豐富貸款品種,提升首貸戶比重,加强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服務。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地方金融部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相關區建設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優化普惠金融服務模式。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完善小微企業信貸獎勵政策。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區人民政府,優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資本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創新政府性融資擔保模式,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規模和範圍。
本市支持探索新型融資擔保方式,提升中小企業融資便利性。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制定和推廣特定群體相關金融普惠政策,探索開展特定群體相關金融統計指標的統一監測。
第三十五條市發展改革、數據、地方金融等部門應當完善本市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深化公共數據的開放、共享和應用,支持金融機構提高普惠金融服務能力。
第三十六條市地方金融、經濟信息化、國資、數據等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鼓勵金融機構與鏈主企業合作,推進供應鏈金融産品研發,開發差异化的融資産品,完善服務體系。支持深化供應鏈票據産品服務功能,擴大供應鏈票據應用,便利票據貼現。
市數據、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國資等部門鼓勵供應鏈核心企業、産業鏈相關企業應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和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提高擔保權利透明度,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提升供應鏈上中小企業融資的可得性。
第三十七條市地方金融部門、市有關部門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完善多層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務體系,推進境內外支付機構合作,推動境外支付工具在本市拓展應用場景,提升各類支付方式的便利性和包容性,爲老年人、外籍來華人員等群體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務。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健全養老金融體系,優化財政和稅收支持政策,配合推進個人養老金等制度,促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協同發展。
本市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養老金融産品,開發滿足多樣化養老需求的金融産品,優化管理服務機制,加大對健康産業、養老産業、銀髮經濟的金融支持,提高老年人獲得金融服務的便利性、適當性與安全性。鼓勵社會資金參與養老服務業,擴大資金來源範圍。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推進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建設,打造全球金融科技産業集聚高地。在數字銀行、保險科技、支付科技、證券資管、智能投顧、金融資訊等領域,集聚金融科技領軍企業和獨角獸企業。支持高等院校、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行業組織等聯合搭建創新研發平臺。
市地方金融、財政等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動金融科技行業交流與成果轉化。
市地方金融部門支持相關區、管委會、産業園區等完善機構獎勵、辦公用房、用地、項目資助、算力需求、人才引進等政策措施,建設金融科技集聚區。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本市建設金融科技基礎設施、重點機構、創新平臺,支持在滬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加强科技賦能,構建安全可靠、開放兼容的金融核心系統。
市地方金融部門配合市有關部門支持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等參與城市算力基礎設施、區塊鏈基礎設施、公共數據開放基礎設施等建設。
第四十一條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部門,通過政策支持、創新激勵、項目資助等推動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金融機構加快關鍵軟硬件技術應用,推進金融行業數字化轉型。
市地方金融部門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開展相關金融科技創新試點工作,增强數字化監管能力,爲金融科技産業發展營造良好生態環境。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本市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研發和應用,建設數字人民幣創新與運營中心等功能性平臺,便利數字人民幣跨境使用,研究數字人民幣支撑區塊鏈價值體系支付等應用,推動更多項目納入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
市地方金融、發展改革、財政、商務、交通、數據、民政、教育等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進數字人民幣應用和推廣,創新和豐富數字人民幣應用場景。
第四十三條市數據、網信、地方金融等部門推動數據要素市場與金融市場聯動發展,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鼓勵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圍繞數據資産提供融資、保險等服務。
第四十四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部門完善貿易金融服務體系、航運金融服務體系。加强對國際貿易新業態的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等豐富貿易金融産品和服務,促進上海國際貿易中心能級提升。支持金融機構提高航運保險承保能力和全球服務水平,鼓勵行業組織等制定適用于新能源等領域的航運保險合同示範文本,發展航運衍生品市場,推進航運貿易數字化基礎設施平臺建設,促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能級提升。
第五章 金融監管協同與風險防範化解
第四十五條本市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地方金融工作協調機制。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依托協調機制,加强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及其在滬機構的監管合作、風險研判及處置協同、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項通報會商等,實現金融風險早期識別、預警、暴露和處置。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建設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信息平臺,强化監管科技應用,加强對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信息歸集、監督管理、調查統計和風險監測,實現與有關部門監管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四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建立金融穩定協調聯席會議機制。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等依托聯席會議機制,開展常態化風險處置和風險處置評估,維護區域金融穩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非金融機構涉及金融風險的,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承擔相應風險處置責任。
區人民政府對可能影響區域穩定的金融風險,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維護社會穩定等職責。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設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相適應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築牢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穩定保障體系,探索跨區域、跨市場、跨境一體化監管路徑。
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設覆蓋全金融市場的交易報告庫,提升金融市場監測分析水平。
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金融市場快速應對機制,防範股市、債市、期市、匯市等風險跨市場傳導,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第四十八條市地方金融、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體系,監測評估境內外經濟金融風險,動態完善應對預案,預防、處置金融突發事件。
第四十九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與司法、監察等機關以及仲裁機構、調解組織建立金融風險防控機制,在信息共享、風險研判及處置等方面强化協同聯動。
第五十條本市引導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等查詢、應用金融領域誠信檔案等行業信用信息,依法强化守信激勵與失信約束。
市發展改革、地方金融等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推進信用信息應用,發揮信用信息在金融風險識別、監測、管理、處置等環節的作用。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强經營主體名稱和經營範圍等商事登記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經營主體不得在名稱、經營範圍中使用具有金融屬性的字樣。
第五十一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督促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等在提供金融産品或者服務時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定義務,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相關行業組織、投資者保護機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等健全金融消費者投訴與爭議處理機制,督促金融機構加强金融産品服務適當性管理,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風險防範意識。
第六章 金融人才環境建設
第五十二條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才部門制定金融人才發展規劃,完善以市場爲導向、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需求相適應的金融人才培養集聚、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政策措施。
第五十三條本市支持高等院校深化金融相關學科建設,强化産學研用深度融合,完善校企聯合培養機制,加快綠色金融、數字金融、資産管理、風險管理等領域的複合型金融人才培養。
市地方金融部門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有關部門等,設立人才培訓和實踐基地。市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支持高等院校和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培養或者儲備通曉國際金融規則的涉外法治人才。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引進國際認可的金融職業能力考試認證機構,幷支持其在本市開展相關認證業務。
第五十四條本市鼓勵金融機構以及相關單位從境內外引進各類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
市有關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金融人才,在戶籍和居住證辦理、住房、醫療保障、外籍人士永久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將國際通用、本市急需的境外金融類職業資格證書納入境外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目錄。按照國家規定,對具有相關境外金融職業資格且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在申請注册從業資格或者辦理執業登記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金融人才獎勵辦法,對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做出貢獻的各類金融人才給予獎勵。
第五十六條市、區有關部門健全金融人才評價、流動、激勵等機制,培育金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等組織。
第七章 金融營商環境建設
第五十七條本市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推進金融信用信息全面歸集共享,深化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領域的共享應用。本市推動長三角跨區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規查詢應用,爲長三角地區企業融資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五十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公證機構、調解組織等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等,建立投訴、調解、公證、裁决一站式金融糾紛非訴解决與執行機制。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公證機構、調解組織等加强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數字化建設,提高金融糾紛化解效率。
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會同市地方金融部門等支持金融機構優化內部考核規定,鼓勵金融機構采取仲裁、調解、公證等方式解决糾紛,探索使用公證機構等出具的文書材料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非執行程序文書作爲呆壞賬核銷依據,推動金融領域小額糾紛高效處置。
第五十九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等,支持本市仲裁機構開展金融行業仲裁機制創新。
鼓勵本市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幷及時優化與國際金融通行規則、商業慣例等接軌、適應仲裁業務發展的仲裁規則,提高金融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第六十條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推進金融審判機制創新,完善金融糾紛示範判决、代表人訴訟等專業化金融審判機制;在審理跨境金融、離岸金融等領域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法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上海金融法院加强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建設。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加强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市地方金融部門的溝通,協同推進行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爲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推進金融檢察機制創新,探索開展金融領域公益訴訟等工作。
第六十一條本市支持發展金融信息服務行業,培育和引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金融信息服務機構,提高金融信息服務能力,打造金融信息服務産業鏈,建設國際金融資訊中心。
第六十二條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相關領域智庫建設,支持智庫加强前沿研究,提高智庫决策諮詢能力和國際影響力。
第六十三條市司法行政、財政、審計、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引進專業服務機構,支持法律、會計、審計、評級服務、投資諮詢、信息技術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在本市發展,提高國際化水平。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金融領域相關行業自律組織服務行業發展、規範市場秩序、完善自律機制,開展行業標準化建設和教育培訓,參與金融標準和行業治理規則的研究和制定。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等,發揮金融領域相關社會組織作用,建設跨界共治和社會參與的協調議事與溝通交流平臺。
市地方金融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支持金融領域相關行業組織與國際行業組織、協會或者機構聯合制定行業自治規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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