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西安分行成功獲批外匯展業試點資格
目前,民生銀行西安分行成功獲得總行批復,成為外匯展業試點分行,也是陝西省內第二家開展外匯展業試點的銀行。 外匯展業改革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提升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水準、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的重要舉措,通過銀行外匯業務 流程的革新,構建起以事前盡職調查和客戶分類、事中差異化管理、事後持續監測和報告為特色的全流程外匯展業管理新體系。民生銀行西安分行積極回應總行的外匯展業試點擴圍工作,精心籌備,得到了外匯局的肯定與支持以及總行的正式批復。符合外匯展業試點標準的客戶,可通過紙質或電子指令便捷辦理外匯業務,彰顯“越合規越便利”的理念,使優質客戶盡享便利化政策,顯著提升客戶體驗。
2024年全國外匯管理工作會議1月4日至5日在京召開。會議強調,2024年,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穩妥推進銀行外匯展業改革。
做為2024年外匯工作的重點,目前多種類型的多家銀行積極推進銀行外匯展業改革試點工作,各地區試點業務爭先落地。
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首家 中信銀行烏魯木齊分行落地新疆外匯展業改革試點
近日,中信銀行烏魯木齊分行落地新疆首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匯展業改革試點業務。中信銀行憑客戶指令為自主評定的優質民營企業辦理了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推動外匯展業改革不斷擴面增效。
中信銀行烏魯木齊分行是該行總行在全國範圍內首批擴圍試點的四家一級分行之一。展業改革試點前,企業辦理出口收匯需投入大量人力和時間,逐筆收集、整理相關交易證明材料,交由中信銀行審核通過後方可實現資金入賬,單筆業務辦理時間少則半天,多則1-2個工作日。展業改革試點後,中信銀行在為評定為優質客戶企業的業務辦理過程中,省去材料提交和審核的環節,單筆業務辦理時間壓縮至幾分鐘。
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落地遼寧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改革
6月12日,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作為中行系統內首批試點擴圍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寧省分局的指導下,選取丹東分行作為轄內首批試點分行,成功落地遼寧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框架下首單業務,依託智能風控系統,搜集內外部資訊,在全面展業基礎上,對跨境客戶進行合理評估,優化業務審核流程,提高業務效率。
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在新疆落地外匯展業改革試點
今年5月,中國銀行新疆分行率先在新疆落地外匯展業改革試點。試點首日,中國銀行新疆分行直接憑客戶指令為該行自主評定的優質企業辦理了跨境匯款業務,單筆業務辦理時間由原來1-2個工作日縮短為幾分鐘,大幅提升了企業結算效率。
中信銀行煙臺分行成功辦理煙臺地區首筆外匯展業業務
5月11日,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煙臺市分局的指導下率先落地煙臺地區股份制銀行首筆外匯展業匯款業務。
唯一一家外資試點銀行 花旗中國首批參與銀行外匯展業試點業務
今年3月,花旗中國成為首批參與《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 (試行)》 試點專案的唯一一家外資試點銀行。銀行外匯展業試點業務前期已在4家商業銀行開展試點,包括中國民生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銀行和花旗銀行。
民生銀行臨沂分行成功落地臨沂市首筆外匯展業試點
2024年2月22日,作為臨沂市首批外匯展業試點銀行民生銀行臨沂分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臨沂市分局指導下成功落地臨沂市首筆外匯展業改革試點業務。
福建首家外匯展業試點正式啟動
2024年1月22日下午,中國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在福州融僑皇冠假日酒店舉辦“跨境一家 展業共贏”外匯展業試點啟動暨跨境金融產品推介會,民生銀行福州分行展業試點正式啟動。
上海地區外匯展業試點首單業務成功落地!
今年年初,中行上海市分行成功為思愛普軟體公司辦理上海地區外匯展業試點框架下首單業務。憑藉稅務備案資訊和支付指令即為企業在銀行直接辦理服務貿易項下付匯業務,大幅提升業務辦理效率。
中信銀行無錫分行外匯展業試點成效凸顯
中信銀行無錫分行作為無錫地區唯一一家外匯展業試點銀行,在外匯展業改革中為尋求對客戶精准識別的最佳解決方案,中信銀行首次在外匯領域引入智能AI,建立起一套“可信、可靠、可迭代”的大模型業務平臺。針對進出口企業單據“多、碎、雜”等痛點,中信銀行“差異化+定制化”推出“便利化+批量匯款”的服務方案。客戶在網銀批量傳輸帶有國際收支申報資訊的電子支付指令,銀行接收到電子支付指令後若審核為便利化相關交易,則直接批量完成跨境支付和國際收支申報,企業製作或傳遞材料的成本大為降低。經統計,展業試點下優質客戶辦理一筆外匯收支業務的平均時間縮短75%以上。
中國民生銀行全國首家啟動外匯展業改革試點的銀行
2023年4月,中國民生銀行在深圳、重慶、蘇州三家分行正式啟動外匯展業改革試點,成為全國首家啟動外匯展業改革試點的銀行。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1. 《銀行外匯展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展業辦法》)第二條所稱“金融機構”的定義是什麼?
答:《展業辦法》第二條中所稱“金融機構”包括:境內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類金融機構的法人機構及其具有經營許可的境內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交易結算類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境內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具有經營許可的分支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具有經營許可的非法人分支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機構、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其他經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金融機構。
2.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中“建立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並輔以資訊系統控制”的規定?
答:銀行應當基於自身的外匯展業內控制度,建立相應的系統以實現重點環節資訊化管理,如客戶盡調資訊歸集、客戶風險等級評定、客戶分類與事中審核聯動、事後監測篩查處置等重點環節。系統控制的目標是通過標準化、資訊化、智能化系統落地內控制度要求,實現事前、事中、事後各展業環節有效聯動,提升展業效率,降低道德風險。展業系統可以是新架設的獨立系統,也可以是依託銀行現有系統的新增功能模組。
3. 《展業辦法》第九條“相關資料和記錄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備查”中的留存期限如何理解?
答: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有規定的,按照現行外匯管理法規規定的期限執行;現行外匯管理法規無規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法律法規中均無明確規定的,銀行應留存相關資料和記錄五年備查。
4. 客戶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客戶盡職調查由“基礎盡調”和“外匯業務專項盡調”組成。其中,“基礎盡調”主要是複用銀行既有盡調資訊,如客戶身份資訊、受益所有人資訊等。“專項盡調”是指對客戶外匯業務特徵進行的盡調,如客戶外匯業務年限、規模、結構,以及銀行掌握的客戶內外部評價等。
5.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十四條“銀行應當在與客戶關係存續期間持續關注並審查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況”的規定?
答:《展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持續盡職調查條款,持續盡職調查即盡調要素重檢,可分為“觸發式”和“週期式”兩種。“觸發式”盡調要素重檢是指銀行發現《展業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為證實客戶身份及交易背景真實,對客戶進行重新識別的過程。“週期式”盡調要素重檢是指銀行根據自身風險管理策略及客戶身份、交易以及風險狀況,合理確定持續盡職調查週期,並定期進行盡調要素重檢的過程。
6. 《展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具體是指哪些監管部門?
答:根據外匯管理工作的特點,《展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中“相關監管部門”目前是指海關總署及其分支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及其分支機構,同時也鼓勵銀行適當收集其他監管部門的處罰資訊。
7. 如客戶為洗錢高風險客戶,銀行在事中外匯業務審核過程中還應採取哪些措施?
答:銀行落實外匯展業要求不影響履行反洗錢義務。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同時履行相應的反洗錢義務。
8.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二十三條中“對於一類客戶,銀行可憑客戶提交的紙質或電子形式的指令為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的規定?
答:銀行和客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注意,一類客戶憑指令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業務是“可憑”而非“應憑”。銀行可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政策及客戶的具體特點,自主決定一類客戶中可憑指令辦理跨境收支及結售匯業務的客戶範圍;或結合自身風險管理政策及具體外匯業務的特點,自主確定一類客戶中可憑指令辦理的具體的跨境收支及結售匯業務種類。對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記、備案等手續的外匯業務,銀行與客戶應當按其他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展業辦法》第二十三條中的“外匯資金收付”包括境內外匯劃轉;“結售匯業務”包括結售匯和結售匯資金的支付。
9. 如何理解《展業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銀行為客戶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勤勉盡責進行外匯展業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答:《展業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了盡職免責條款,積極回應銀行訴求,避免“唯結果論”,進一步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程度。客戶在銀行辦理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下,如銀行有證據證明其在全流程展業過程中,已落實了勤勉盡職審核責任,則不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國家外匯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春英就《展業辦法》相關內容回答記者提問
問:《展業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穩步擴大金融領域制度型開放,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國家外匯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廣泛調研、審慎試點的基礎上,起草併發布《展業辦法》,推動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進一步提升銀行外匯展業能力,營造與高水準開放相適應的制度環境。
近年來,國家外匯局持續深化外匯領域改革開放,跨境貿易與投融資便利化水準穩步提升。但監管中也發現,外匯管理改革落地過程中存在銀行“未盡職審核”或“過度審核”等問題,銀行存在違規展業情況,或影響合規經營主體對外匯便利化政策的微觀感受。為此,《展業辦法》通過構建銀行外匯展業通用框架,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事前、事中、事後各環節銀行展業標準,推動銀行切實履行審核義務。前期已在4家商業銀行開展試點,試點成效良好。據試點銀行回饋,外匯業務流程再造契合銀行自身完善風控和業務發展需要,成本可控,有利於提升銀行經營效率和管理效能。
問: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的內容是什麼?
答:《展業辦法》推進商業銀行外匯業務流程再造,構建包含事前客戶識別與分類、事中差異化審查、事後監測報告的全流程展業框架,強化事前和事後環節風險責任,打破既往“防風險”對事中環節的路徑依賴,進一步提高銀行外匯業務辦理效率,提升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水準。事前,要求銀行對客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動態更新,落實銀行“瞭解客戶”責任。支持銀行結合自身風險管理要求進行客戶分類。事中,要求銀行根據客戶分類實施差異化審核措施,明確一類客戶可憑指令辦理外匯業務;二類客戶由銀行按“風險為本”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審查;三類客戶由銀行根據風險狀況強化審核措施。事後,要求銀行建立合規風險監測分析機制,發現外匯風險交易應上報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並酌情採取相應管控措施。明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範圍和報告路徑。同時,明確銀行內部管理體系要求,涵蓋組織架構、內控制度、資訊系統等方面,推動銀行完善風險防控機制。
問:《展業辦法》在推進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方面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根據《展業辦法》,銀行應當根據客戶外匯合規風險等級及業務風險整體判斷,採取差異化審核措施。一是《展業辦法》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通用框架,統一簡化流程,優質客戶可以同時享受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已有的便利化措施。二是銀行對優質客戶可憑客戶指令辦理外匯業務,給予銀行更多產品創新空間。三是政策適用靈活,銀行和企業可自願選擇適用《展業辦法》或原有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四是外匯風險篩查和識別依託系統開展,事後監測更精准,對客戶“無違規、不打擾”。前期參與試點的銀行回饋,實施外匯展業改革後,優質企業辦理外匯業務更為高效,銀行外匯服務水準得到有效提升。
問:《展業辦法》在風險防範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展業辦法》壓實銀行風險防範責任,實現“既放得開又管得住”。一是客戶盡調更扎實。《展業辦法》進一步明確銀行“瞭解客戶”義務,推動銀行充分利用自身數據和技術資源,整合資訊形成客戶畫像,把好客戶准入關,實現風險早識別、早發現。二是展業資源分配更合理。從試點情況看,各銀行高風險客戶占比較低,銀行可以有效分配展業資源,在對廣大中低風險客戶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服務的同時,加大對高風險客戶和業務審查力度,有效防控風險。三是事後監測更高效。明確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範圍,指導銀行聚焦外匯風險交易特徵,依託系統及時回溯篩查,實現精准化風險識別和處置。
問:我們注意到,《展業辦法》在外匯管理法規中首次提出“盡職免責”。能否介紹一下主要考慮?
答:我們在實踐中發現,銀行身處跨境資金業務辦理一線,其政策執行情況直接決定了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政策紅利能否真正惠及經營主體。前期調研中,有銀行提出確立代客業務“盡職免責”原則的訴求。《展業辦法》積極回應銀行關切,以立法形式明確客戶在銀行開展的外匯業務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銀行能夠證明已勤勉盡責採取外匯展業措施的,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破除“唯結果論”,打消銀行落實外匯便利化政策顧慮,更好地激勵銀行“能幹、願幹、敢幹”,提升合規客戶跨境業務便利化感受。
問:對於《展業辦法》施行有什麼配套措施嗎?
答:下一步,國家外匯局將穩步推動《展業辦法》落實落地。一是尊重市場,自願適用。尊重銀行跨境業務規模、展業模式調整成本等方面客觀差異,基於銀行自願前提逐步推進《展業辦法》實施工作。銀行選擇適用《展業辦法》模式進行外匯展業的,應當做好完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資訊系統建設等工作,接到國家外匯局通知後方可適用。銀行尚不具備《展業辦法》規定的組織架構、系統控制等要求的,按照原有相關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開展外匯業務,不受影響。二是輔導跟進、扎實準備。《展業辦法》在公開徵求意見中,不少銀行希望加強培訓輔導和同業交流。對此,各級外匯局將對銀行改造系統、完善業務流程等工作給予相應輔導支持,降低銀行試錯成本。目前我們已在主要法人銀行所在地建立輔導團隊,對接相關銀行開展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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