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諾法談 | 涉外勞動關系法律適用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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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背景
在中國企業“走出去”建設“壹帶壹路”時代背景下,企業的管理越來越需要具備國際視角以及法律知識儲備的支撐。實踐中,企業對人才的需求也越來越多樣化,不僅是招錄外籍人員的需求不斷增加,國內人員外派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情況也越來越多,不同地區的勞動法律適用不同,倒逼企業不得不註重涉外的法律問題。
涉外用工關系的定義
涉外勞動關系重點在於“涉外”二字,在實踐中主要分為以下幾類:外國用人單位雇用中國人在外國工作、外國用人單位雇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外國用人單位在華代表處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中國用人單位雇用外國人在外國工作、中國用人單位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中國用人單位雇用中國人在外國工作而形成的勞動關系等。考慮到讀者的受眾範圍和日常勞動爭議發生的實際,本文主要討論中國用人單位雇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情況。
在適用主體的方面,可追溯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條第壹款之規定,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以及2008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也就是說,在我國能夠被法律所接受而納入勞動法律領域調整的範圍的勞動關系需要具備:(1)作為用工單位壹方,須是中國境內的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2)作為勞動者的壹方需要為中國公民,同時法律對勞動者資格規定了壹個年齡上的限制,即不低於16周歲。而作為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並不當然屬於在我國當然享有勞動權利的勞動者,而僅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就業條件後,方可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受到我國勞動法律規範的調整與保護。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外國人、無國籍人受雇於我國的用人單位是否受到我國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關鍵在於能否認定其具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外國人就業證的作用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並不十分清楚外國人就業證的作用,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對於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如何能夠成為適格的勞動者並沒有進行明確而細致的規定。而是應見於壹系列部門規章和地方人社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其中主要的是《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該規定對於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的就業資格以及手續辦理進行了細化,結合各地人設部門對於該項工作的更加細致的相關規定,對於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就業資格和手續辦理進行了明確,使相關人員在如何獲得我國合法的勞動者的資格問題上得到了相應確認。後自2017年4月1日起,全國統壹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發放《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外專局聯合印制),來華工作外國人憑《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辦理相關簽證和居留手續。現行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及相關證件繼續有效。
涉外勞動關系的爭議問題
實踐中,壹些外籍人士未依法辦理就業證和居留手續,有些外國人在壹個單位辦理了就業證,卻在其他單位工作,有的持有旅遊和留學簽證的人在境內打工。這些未辦理就業證的原因眾多,有的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本身不符合在中國內地就業的條件,或者不配合用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有的是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故意不辦理就業證。這就造成這壹類人員無法獲得我國相關法律的保護。這樣的情況其實並不利於我國廣大涉外企業引才用材的初衷,對於外籍人才的引入過程中,壹旦發生法律爭議,從自然人的樸素理解會對企業的信譽度或者法律的保護力度產生質疑,從長遠看是存在壹定無益性的。
如2017年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十大勞動爭議仲裁典型案例之十:約翰與上海某網球俱樂部勞動合同糾紛案,仲裁委審理後認為,約翰所持有的《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明確了約翰在中國境內的合法就業區域僅限於上海市,而約翰卻壹直在北京地區工作,違反了關於就業區域工作的許可範圍。因此,約翰屬於非法就業,不受我國勞動法律法規保護,故對約翰要求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雖然實務中也有觀點認為,這種情況下,即使不能認定勞動關系,不能享有我國勞動法律規範下附隨義務,但應當按照勞務關系確認其應獲得的勞務報酬。筆者認為,勞動法律的保護應立足於企業及勞動者雙方的長期利益而制定,同時,應當考慮通過法律的實踐,有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長期發展,應當在個案中區分具體情況處理,尤其對於那些勞動者本身確實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不應壹律駁回其要求合理報酬的請求,如果雙方能夠補辦手續的,應當給與壹定的救濟方式和救濟期限。
法律適用的展望
隨著經濟領域的持續開發開放的利好政策落地,對於有利於我國經濟建設的外國人來華就業的相關規定壹定也會越發靈活和有利於企業的實踐。如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政務網、中國法院網、人民法院報等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該《征求意見稿》的第十條中,對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需要通過第三方機構與中國境內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遣到常駐機構工作,征求意見中此條規定的實施,意味著當勞資雙方發生用工爭議時,常駐機構可以突破限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且明確當事人還可以依法申請追加外國企業為當事人。同時第十二條中,基於2018年7月28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正式取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及更加傾向用工事實評價的角度,征求意見規定2018年7月28日之後的部分符合勞動法律關於勞動關系的認定的條件的,屬於勞動關系。在該《征求意見稿》中予以明確。
從上述內容不難看出,我國在涉外勞動的法律適用方面正在配合經濟領域的發展逐步提高便利性和便捷性。
撰稿人
楊晫 律師
企業運營與勞動關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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