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8條實施背後的立法與司法博弈
2024年平安夜,最高法院連夜公布關於公司法第88條第1款不溯及適用的批復。為何?
2024 年新《公司法》的施行,本是推動我國公司治理邁向更科學、更規範階段的重要舉措,然而其中第88條的實施卻引發了立法與司法之間頗為引人關註的博弈。
從立法角度來看,第88條有著清晰且重要的立法目的。在當今商業環境下,股權轉讓日益頻繁,而其中存在部分股東試圖通過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來逃避出資責任、規避未來可能出現的債務風險,這無疑會對公司的穩定運營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於是,第88條規定由受讓人承擔繳納出資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時,轉讓人承擔補充責任,旨在從源頭上堵住這壹漏洞,構建起更為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保障公司出資鏈條的完整性以及債權人利益能得以維護。但是,立法或許未能充分考慮到所有復雜的現實情形,比如股權轉讓時間與債權發生時間的先後關系等,這就導致在實際落地過程中,出現了壹些被指為“立法失誤”的爭議點。
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公司法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公司法第88條第1款具有溯及力。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在運用該條文時,存在擴大解釋與適用的情況,似乎未對條文的內涵、立法目的進行深入細致的研讀,只是機械地將壹些看似符合表面情形的案例納入該條文適用範疇。這不僅使得該條文的適用面變得過寬,更嚴重的是造成了裁判尺度的不統壹,讓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在壹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戰。而且,多地法院如北京法院、四川高院等,都因這條規定引發了大量訴訟,不堪案件壓力的重負,只能通過內部通知等形式暫緩適用第88條或暫緩執行相關判項,這從側面反映出了司法實踐在面對這壹規定時的無奈與糾結。
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在12月22日提交審議的關於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中指出,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法施行前的相關股權轉讓情形適用公司法第88條第1款,對此有公民、組織提出審查建議,法工委經審查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公司法第88條是2023年修訂時新增且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不應溯及既往,法工委將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妥善處理。因此,才會出現我們文章開頭提及的壹幕。
其實,立法與司法本應是相輔相成、協同推進法治建設的兩個關鍵環節。然而此次圍繞公司法第88條的博弈,恰恰暴露了兩者之間在溝通協調、對現實情況考量的同步性等方面存在的不足。立法機關或許可以進壹步拓寬征求意見的渠道,充分吸納來自司法實踐壹線、法學理論界以及廣大市場主體的聲音,讓法律在出臺前能經過更充分的打磨,減少可能出現的爭議點。而司法機關在制訂司法解釋、適用法律條文時,也應深刻領會立法意圖,充分征求各界意見,避免出現自行其是、各執壹詞的局面。
有意思的是,全國人大法工委沒有提出進行立法解釋的議案,而是不點名“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妥善處理”,這讓最高法院驚出壹身冷汗。但無論如何,全國人大法工委發揮立法監督作用,最高法院知錯就改,都值得手動點贊。我們也期待全國人大法工委加大立法監督力度,不僅對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立法進行合法、合憲審查,也要對司法、行政機關發布壹些非規範性文件行為進行審查,包括前不久引起軒然大波的法答網關於對賭回購行權期限的解答,維護法律適用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正高級職稱)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資本市場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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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29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重組法律服務,涵蓋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TMT、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連續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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