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壹中院:新《公司法》中的董事賠償責任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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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於:北京壹中院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進壹步完善了董事義務和責任的配置,通過對董事向股東、公司及其債權人責任承擔的系統化梳理,使得董事義務和責任體系在立法技術上更加規範化、科學化,有利於我國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董事責任的完善和強化在新《公司法》中主要體現在:
完善董事責任類型,包括董事在股東違法利潤分配、違法減資、抽逃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中應向公司承擔的責任,董事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董事的守法合規義務。
董事義務和責任配置上更加科學、協調,董事基於股東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權力,應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務,其最主要的是要對公司、股東負責,此外還規定了董事向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的情形。
強調董事對公司的守法、忠實、勤勉義務,董事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董事執行職務時給公司、股東、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相應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權責的統壹,才能督促董事履職盡職盡責。
下面,結合新《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的義務和責任梳理總結如下:
壹、董事義務
新《公司法》第179條、第180條擴充、完善了原《公司法》第147條關於董事義務的規定,規定了董事對公司負有守法、忠實、勤勉的義務,並對董事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進行了詳細解釋。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董事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註意。第179條將董事的守法義務獨立成條,使得董事義務體系更加完善,且守法義務也是董事履職最低限度的要求。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區別在於,忠實義務側重於強調董事對實施行為的明知卻采取放任態度,而勤勉義務對應的是註意義務,更側重於董事應當知道而不知道公司將因該實施行為受損,未采取適當措施予以阻止。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179條、第180條。
二、董事的賠償責任類型
1.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188條概括式規定了董事對公司的賠償責任,董事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情形有:
第壹,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擴充完善對股東出資的核查、催繳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4款規定,股東增資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忠實勤勉義務的董高向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該股東追償。新《公司法》第51條、第52條將董事對股東出資的核查、催繳義務從增資階段覆蓋至公司設立時的股東出資,規定董事對股東的出資負有核查、發送催繳通知,以及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對股東出資進行全面監督,其中催繳通知義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失權通知義務並非必須、而是以公司最大利益為原則進行判斷選擇。未及時核查股東出資,沒有發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沒有發出催繳通知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股東抽逃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與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負有責任的董事”主要指的是協助股東抽逃出資、未及時發現股東抽逃出資、放任股東抽逃出資等情形。
第四,明確了股東違法分配利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承擔賠償責任。楊春寶律師團隊持續為您精選優質法律實務文章。
第五,明確了股東違法減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在公司清算階段,明確董事為清算義務人,對應了民法典關於清算義務人的相關規定。作為清算義務人的董事,與董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功能職責相統壹,對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董事擔任清算組成員的情形下,清算組成員怠於履行清算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22條、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211條、第226條、第232條、第238條。
2.董事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是基於股東的信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各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基於股東的信任取得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權力,就應當在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為公司、整體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第190條。
3.董事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191條突破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限制,將董事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進行了單獨規定,使得董事義務與責任體系的配置更加科學、完善。董事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散見於原《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如原《公司法》第18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了董事在公司清算階段對外承擔責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4款、第14條、第17條第2款,規定了股東抽逃出資、違法減資、增資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董事對外直接承擔責任的情形。新《公司法》第191條將董事對外直接承擔責任予以統合,規範了立法表述,規定了董事在執行職務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突破公司的隔離,直接對該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具體適用條件包括:
第壹,董事執行職務時。只有董事在執行職務時,給他人造成損害,才會涉及突破公司人格,由董事直接向第三人承擔責任的問題。
第二,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董事需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壹般過失情形下,董事無需對第三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適用情形可能有:股東抽逃出資、違法分配利潤、違法減資、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等情形,缺乏正當性的關聯交易,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清算職責,違法清算,導致公司責任財產減損,造成他人損害。證券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
三、裁判規則例舉
1.根據現行《證券法》的規定,董事對於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的承擔采取過錯推定原則,董事可以基於勤勉盡責而提出免責抗辯。但因董事勤勉義務法理概念的抽象性、概括性,司法實踐中宜根據不同情形下董事負有註意義務程度的不同,確定勤勉義務的類型化標準,並在個案中重點考量董事任職情況、信息來源以及董事參與信息披露文件的程度及其具體行為等因素,合理認定董事民事責任。
2.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其股東未履行出資的行為實際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其董事消極不作為放任了實際損害的持續,股東欠繳的出資即為所在公司遭受的損失,股東欠繳出資的行為與董事消極不作為共同造成損害的發生、持續,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義務的行為與所在公司所受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公司董事對所在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北京壹中院
作者:王焓
編輯: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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