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業法律動態(2025年2月/總第84期)

國資基金研究中心法律服務動態
楊春寶律師團隊為某央企私募基金就其所投某獨角獸項目提供投後管理專項法律服務。
楊春寶律師團隊代理某私募基金投資者在北京、深圳兩地的仲裁。
楊春寶律師團隊協助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對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的合規體檢。
協會各類公告和通知
2025年2月1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協會”)發布通知,要求北京朝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20家協會無法取得有效聯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AMBERS系統提交情況報告。逾期未完成的,協會將認定為失聯。如公示後滿壹個月仍未完成,協會將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協會紀律處分

法律與監管動態
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2025年穩外資行動方案》
2025年2月17日,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2025年穩外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從有序擴大自主開放、提高投資促進水平、增強開放平臺效能和加大服務保障力度四個方面提出包括鼓勵外資在華開展股權投資、加大外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支持力度、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範圍、取消外商投資性公司使用境內貸款限制、鼓勵跨國公司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便利外國投資者在華實施並購投資等二十條舉措。
證監會發布關於資本市場做好金融
“五篇大文章”的實施意見
2025年2月7日,證監會發布《關於資本市場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實施意見》,提出引導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落實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創業投資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安排,暢通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多元化退出渠道,促進“募投管退”良性循環;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反向掛鉤”政策;推進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研究完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份額轉讓制度機制;支持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發展;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直接股權投資試點;多渠道拓寬私募股權創投基金資金來源,更大力度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積極發展耐心資本;鼓勵綠色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發展等。
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
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
2025年2月21日,證監會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葛曉燕提到,2022年至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私募基金犯罪598件2805人,最高檢掛牌督辦三批24件重大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已有16件提起公訴,明確對以私募之名非法集資,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財產,利用私募基金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助推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為私募基金充分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功能提供法治保障。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
創業投資母基金容虧率達100%
2025年2月10日,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實施細則》規定,在受托管理機構盡職盡責前提下,按照投資階段,允許種子直投、天使直投、產業直投分別出現最高不超過各類別投資總額50%、40%、30%的虧損,種子直投、天使直投單項目最高允許出現100%虧損,且按照直投資金投資整個生命周期進行考核。
行業動態
據清科創業旗下私募通統計,在2024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募資、投資、上市和並購共320起事件,涉及總金額1,074.44億元人民幣。其中:
募資情況
新登記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共計1家,取消登記5家,新增備案基金數量為155只,規模總計839.82億元。全年截至目前累計新增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數量為11家。全年截至目前累計新增股權投資備案基金數量為631只,規模總計5558.75億元。
投資情況
111起(披露金額88起,總額81.53億元);
並購情況
51起(總額151.66億元);
上市情況
3起(融資總額1.43億元)。
典型判例
基金管理人未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承擔50%的賠償責任
A資產管理公司與高某某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2024)京74民終1052號】
管理人未在投資者支付認購款之前對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審查、告知說明和適當推薦,但法院結合投資者系金融從業者,具備高於壹般投資者的金融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其投資決策不完全依賴於資產管理人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最終酌定管理人承擔50%的損失賠償責任。
2015年4月15日,投資者高某某與資產管理人A公司等簽訂《資管合同》,約定案涉資管計劃投資目標為已經在或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內部治理良好,有可能轉板或被上市公司並購的公司股權或股票或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另外,案涉《資管合同》約定資產管理人需至少通過資產管理人網站等方式中的壹種向投資者提供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凈值報告、臨時報告。同日,高某某簽署《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力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高某某在《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力調查問卷》中,就其能夠承受的投資組合下跌極限勾選“跌幅介於5%和25%之間”,還明確其能容忍少量虧損,問卷總得分74分,結果為積極型。《風險揭示書》提到案涉資管計劃具有集合理財、專業管理、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優勢和特點。同日,高某某填寫《個人賬戶業務申請表》,載明其為金融從業者。高某某在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間向A公司賬戶合計轉賬基金認購款900萬元。2015年4月17日,A公司向高某某發送郵件確認銷售成功,並載明查詢賬戶信息的方式以及網站查詢的初始查詢密碼。案涉資管計劃通過投資B資管計劃間接投向在新三板掛牌的C公司,後C公司被終止掛牌。案涉資管計劃於2018年4月進入清算程序,但因底層資產無法變現而至今未清算完畢。高某某以A資產管理公司違反適當性義務、信息披露義務,投資範圍違反合同約定為由訴請法院判令A資產管理公司賠償其投資損失。
關於A公司是否違反適當性義務。本案中,案涉資產資管計劃為較高風險投資產品,A公司作為管理人應對其在投資前向投資者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A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材料形成時間均為2015年4月15日,而高某某第壹筆付款時間為2015年4月14日,故在高某某支付認購款之前的合格投資者審查、告知說明和適當推薦無從體現。同時,《風險揭示書》未介紹案涉資管計劃的風險等級,亦未對即將投向的C公司股票或者B資管計劃做特別提示。另壹方面,從風險調查問卷的內容來看,投資者勾選的“跌幅介於5%和25%之間”“我能容忍少量虧損”並非高風險承受能力的體現,但問卷結果顯示為積極型,風險承受能力為最高等級,因此即便不考慮投資者實際打款時間早於管理人對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時間,僅從風險調查問卷勾選內容、顯示的結果及案涉產品的風險等級來看,難以認定A公司已完成適當推薦義務。綜上,法院認定A公司未向高某某全面履行適當性義務。
關於信息披露義務,本案中,《資管合同》約定了信息披露方式包括資產管理人網站,A公司提交了公證書證明其網站對案涉資管計劃披露了季度、年度及臨時報告,且高某某自身提供的證據(應為確認銷售成功的郵件)亦能夠證明A公司向投資者交付了賬號並告知了密碼,投資者能夠自行查詢。
關於投資比例,司法不宜亦不願過多介入、幹預和評判公司在實際經營中的經營決策,案涉資管計劃通過B資管計劃投向了C公司,C公司在投資當時屬於新三板公司,投資範圍並不違反合同約定,高某某不能以事後的結果推翻合同約定或否定先前的投資策略。合同約定的比例並沒有違反當時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高某某關於投資比例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關於損失,案涉資管計劃進入清算程序後,至今已經六年仍未清算完畢,部分資產未變現完畢,最終清算時間無法確定,故高某某的損失已經實際發生。
關於責任承擔,“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司法需要在維護金融安全、保護行業發展和培養成熟理性投資者、保護金融消費者之間找到合適的平衡點,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應根據案件情況綜合判斷,壹方面,如前述,在案涉產品募集銷售中,A公司未盡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應對高某某的損失承擔責任。另壹方面,高某某系金融從業者,則其應當具備高於壹般投資者的金融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其投資決策不完全依賴於A公司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故應減輕A公司的賠償義務。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酌定A公司對高某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相應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
管理人錯配銷售且存在誤導性陳述,承擔60%賠償責任
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
【(2024)京74民終1041號】
資管計劃管理人未適當匹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且宣傳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法院酌定其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2015年5月,銷售經理黃某某向李某某發送案涉資管計劃的PPT,PPT產品信息中列明管理人為D公司,但管理人部分內容均在介紹D公司的母公司E公司,在歷史業績的展示上,也列舉了其E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業績。2015年5月,李某某簽署《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力調查問卷》《風險揭示書》,其中《個人投資者風險承受力調查問卷》顯示李某某為穩健型投資者,適合投資中、低風險等級產品。李某某與D公司、資產托管人簽訂案涉《資管合同》,約定案涉資管計劃主要投資已經在或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權或股票、未上市股權、債權、債權收益權、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屬於預期收益風險較高、預期收益較高的投資品種。後李某某轉賬支付投資款100萬元和認購費用1萬元。案涉資管計劃資金實際全額投向某園林公司。後案涉資管計劃到期終止,D公司在2018年5月15日發布清算公告,確認案涉資管計劃於2018年5月14日到期終止運作,進入終止清算程序,並在此後進行三次清算公告,並向李某某分配清算款共計206,671.26元。2019年6月,某園林公司因未及時披露年報被終止掛牌。案涉資管計劃遲遲未能完成清算。李某某認為其風險測評結果與案涉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且宣傳材料突出母公司公募業績,存在誤導等,訴請法院判令D公司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壹審法院認為,關於D公司是否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義務。李某某的風險承受力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其為穩健型投資者,適合投資中、低風險等級產品,而案涉《資管合同》約定案涉資管計劃屬預期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率較高的投資品種,故李某某的風險等級與案涉資管計劃的風險等級並不對等,壹審法院難以認定其已履行適當推薦義務。故壹審法院認定D公司未全面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關於誤導性陳述。案涉資管計劃的PPT材料在產品要素中介紹了案涉資管計劃管理人為D公司,而在管理人章節介紹了E公司,並對E公司過往管理的公募基金業績進行介紹,故壹審法院認定D公司在宣傳推介產品過程中存在誤導性陳述。
關於損失。案涉資管計劃最終清算時間無法確定,李某某的損失已經實際發生。李某某已收取的分配款應在投資本金中予以扣除,認購費為認購產品的正常支出費用,不宜認定為損失。壹審法院認定李某某的實際損失為793,328.74元(101萬元-1萬元認購費-206,671.26元分配款)及利息。李某某作為合格投資者,具有相應的風險意識並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故對自身損失亦應承擔責任。綜合考慮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各方的過錯程度,壹審法院酌定D公司對李某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相應利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
後李某某和D公司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壹)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本案中,各方並未約定收益款項的分配抵扣順序,故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抵扣,李某某已收取的款項應首先抵扣相關費用及利息,故李某某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101萬元-1萬元認購費)及相應利息,並扣除分配款206,671.26元。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糾正,對壹審法院認定D公司未盡適當性義務、誤導性陳述並判令D公司對李某某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予以認可。
作者簡介
楊春寶律師
壹級律師
(正高級職稱)

手機:
13901826830
電郵: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資本市場部主任、國資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國區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專業帶頭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庫成員。復旦大學法學學士(1992)、悉尼科技大學法學碩士(2001)、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碩士(2001)。
楊律師執業30年,長期從事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重組法律服務,涵蓋大金融、大健康、房地產和基礎設施、TMT、展覽業、制造業等行業。2004年起多次入選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與商業”榜單,並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別推薦或點評,2016年起連續入選國際知名法律媒體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國業務優秀律師”,榮獲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國年度公司法專家”稱號;連續榮登《中國知名企業法總推薦的優秀律師&律所》推薦名錄。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任職資格,系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研究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私募總裁班講師、上海市商務委跨國經營人才培訓班講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專著。楊律師執業領域為:公司、投資並購和私募基金,資本市場,TMT,房地產和建築工程,以及上述領域的爭議解決。
作者簡介
孫瑱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郵:
sun.zhen@dentons.cn
孫律師在執業前先後在美國沃茨、英格索蘭和阿爾卡特朗訊等全球500強企業擔任全球、亞太區或中國區總裁或副總裁執行助理,積累了豐富的企業運營管理經驗,並具備非常優秀的中英文雙語溝通和協調能力。孫律師出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並發表數十篇並購、基金、電商領域的文章。孫律師擅長領域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並購、電商和勞動法律事務。
作者簡介
李嘉欣律師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律師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學院,專註於私募基金、投融資並購及公司法律服務業務領域,曾為多個母基金選擇基金管理人和投資基金項目、基金投資標的公司項目提供法律盡職調查、交易文件審閱等法律服務,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募投管退和風險控制相關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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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橋團隊自2007年起已經出版專著16本(含再版):
《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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