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南非投資市場:CISCA第65節指南
南非作為壹個金融中心,繼續吸引著全球的關註,提供了大量的資本準入和成熟的投資者基礎。對於非國內基金經理來說,2002年第45號《集體投資計劃控制法》(“CISCA”)第65條仍然是以受監管條款進入市場的關鍵機制。
第65條批準允許外國資金直接向南非投資者提供,而不是從頭開始建立當地結構,前提是他們符合金融部門行為監管局(“FSCA”)制定的監管標準。
外國基金經理需要知道什麽
外國基金經理需要知道什麽
第65條對居住在FSCA認可的司法管轄區的經理開放。這包括許多世界領先的基金中心,目前註冊了900多個外國投資組合。愛爾蘭和盧森堡繼續占據主導地位,但根西島、澤西島和馬耳他等成本效益高的選擇在規模較小或更有針對性的產品中仍然很受歡迎。
批準取決於該基金的監管制度與南非要求的壹致程度。關鍵領域包括資產分離、流動性準備金和投資者披露。在FATCA和《共同報告準則》等框架下,稅收透明度也有望實現。
使用第65節的實際優勢
對於在監管良好的司法管轄區運營的基金經理來說,第65條避免了重復結構的需要。它提供了壹條精簡的市場路線,同時保留了對住所和分銷策略的控制。
南非管理者還可以通過使離岸產品符合第65條標準,在不進行大規模重組的情況下擴大其國際影響力而受益。
下壹步行動
如果南非是您分銷戰略的壹部分,第65條提供了壹條可行的進入市場的途徑,而無需建立國內結構。
我們的白皮書對流程進行了細分,比較了批準的司法管轄區,並就準備合規申請提供了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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