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直接辦理資本项目外匯業務指引——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匯出及匯回
本文內容整理自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資本项目外匯業務指引(2024年版)》
(一)參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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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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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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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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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项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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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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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人民銀行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7〕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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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 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23〕28號) |
(二)審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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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費用登記 |
《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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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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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相關決議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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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辦公用房辦理前期費用登記 |
書面申請,並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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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准/備案檔或註冊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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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購買辦公用房合同或協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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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費用匯出 |
業務登記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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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项目資訊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資訊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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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畫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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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費用匯回 |
業務登記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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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项目資訊系統銀行端列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資訊表 |
(三)審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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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費用登記 |
境內機構(不含境內銀行,下同)匯出前期費用前應在所在地銀行辦理前期費用登記。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中方擬投資總額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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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資總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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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通過資本项目資訊系統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登記手續後,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後續資金購付匯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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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 6 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项目或購買境外辦公用房的,應向所在地銀行報告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剩餘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開戶主體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但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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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費用匯出、匯回 |
匯出銀行應按照資本项目資訊系統登記的資訊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本项目資訊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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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費用退回金額原則上累計不得超過已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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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路退回,對於原購匯匯出的部分,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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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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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報送收支資訊。 |
來源:天津赫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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