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歐洲基金仍是獲取資本的核心途徑
尋求籌集資金的基金經理們正越來越多地將歐洲市場作為優先選擇。該地區約占全球有限合夥人(LP)基礎的四分之壹,為那些希望豐富投資者構成的基金經理提供了重大機遇。曾經被認為操作復雜的流程,在很多情況下已變得更為簡便。只要基金經理明確其市場進入途徑和目標投資者類型,整個設立過程就可以相當直接。
歐洲司法管轄區憑借其監管力度、可預測性和經驗豐富的基金生態系統,持續吸引著資本。我們通過提供從頭到尾的基金設立和管理解決方案,支持基金經理在這些市場中的運作,無需依賴多個供應商。
UCITS 或 AIFs:選擇正確的架構
在歐洲籌集資金的基金經理通常會選擇兩種監管框架中的壹種。UCITS 基金面向零售市場,需要註重流動性以及合格證券。另類投資基金(AIFs)則是涉及私募股權、信貸、對沖或實物資產策略的首選架構。這些工具面向專業投資者,可采用封閉式和非流動性模式。
對於大多數非歐洲地區的基金經理而言,選擇 AIF 路線是更為實際的選擇。只要基金符合《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的要求,這壹途徑既靈活又可行。
UCITS與AIFMD基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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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ITS |
AIFMD (AIF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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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
1985 |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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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組合 |
僅投資於流動資產 |
投資任何類型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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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 |
可轉讓證券、其他流動資產 |
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房地產、衍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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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基礎 |
零售或專業 |
合格的專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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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 |
更低 (相對於另類投資基金) |
更高(相對於UCI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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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 |
高 |
高/低 |
*《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令》適用於歐盟境內的另類投資基金。該指令框架為歐洲大部分地區的營銷、委托、風險監控和報告設定了標準,並通過審慎監管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來對另類投資基金進行監管。
反向招攬、NPPR 還是護照?
非歐洲籍的基金經理若想在歐洲募集資金,有三條途徑可供選擇:
反向招攬,即投資者主動聯系,且不進行營銷活動
各國的私募基金發行制度(“NPPR”),要求在各個司法管轄區進行註冊
僅適用於在歐洲註冊且有歐洲基金管理人的歐洲私募基金的 AIFM 營銷護照
每種方式在文件、披露和審批方面都有其自身的預期要求。由於其靈活性,NPPR 仍然是常見的途徑,特別是對於那些不打算在整個歐洲市場開展業務的管理人而言。然而,對於有長期歐洲發展計劃的管理人來說,建立歐洲架構並獲得護照權利可能具有商業意義。
規劃有助於減少摩擦
選擇哪條路線必須基於地理因素、投資者類型以及長期的分銷目標。管理者必須考慮計劃進入的司法管轄區數量、是否可以合法依賴反向招攬,以及投資者偏好將如何影響司法管轄區的選擇。
通過精心準備以及選擇合適的合作夥伴,基金的設立以及獲取歐洲資本的過程能夠得到極大的簡化。
下載:歐洲的資本募集: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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