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債募集資金、投資獲得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匯出境外!上海市金融辦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自貿離岸債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自貿離岸債募集的資金、投資獲得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匯出境外!上海市金融辦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自貿離岸債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近日,上海市金融辦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自貿離岸債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支持市級層面有關部門、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等根據需要,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自貿離岸債發行和承銷有關配套支持政策,吸引更多優質主體參與
明確發行主體通過自貿離岸債募集的資金,或者投資主體投資自貿離岸債獲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匯出境外,也可以按規定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記憶體放和使用。
關於進一步推進上海自貿離岸債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
一、總體目標
通過深化金融制度型開放,在遵循“兩頭在外”的原則和對標國際通行的規則標準基礎上,面向國際加快推進自貿離岸債高質量發展,進一步拓寬“走出去”企業及“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和地區等優質企業的投融資管道。統籌發展和安全,在守牢風險底線條件下,加快構建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相匹配的離岸金融體系,增強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二、相關規則
(一)主要定位
自貿離岸債以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離岸債券為方向,定位於符合條件的發行主體為募集離岸資金,遵循“兩頭在外”原則,通過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的登記託管機構、面向符合條件的投資主體發行的、按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可轉讓的債權證券化產品。
(二)發行主體
(1)在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非法人組織,境外主權機構以及國際組織等。
(2)境內金融企業的海外分子公司、境內非金融企業的海外子公司(含SPV)等。鼓勵境內企業的海外分子公司將自貿離岸債作為融資的重要管道。
(三)投資主體
(1)在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非法人組織、主權財富機構、境外非法人產品,以及國際組織等。
(2)境內企業的海外分子公司(含SPV)、符合條件的上海自貿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等。
(四)發行規則
自貿離岸債發行適用國際通行規則和慣例。
(五)計價幣種
鼓勵使用人民幣,相容滿足發行主體需要的外幣。
(六)登記託管
遵循國際通行的規則標準,自貿離岸債由在上海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的登記託管機構提供登記託管服務,登記託管機構可根據需要制定具體操作細則。投資主體可自行選擇通過自營帳戶或名義持有帳戶投資,也可選擇在名義持有帳戶下開立隔離子帳戶,名義持有帳戶和自營帳戶相互隔離。在保證投資主體資訊穿透的基礎上,名義持有帳戶可用於為客戶辦理自貿離岸債的清結算。
(七)承銷機構
承銷機構按照國際慣例承銷自貿離岸債,可約定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關於承銷的要求執行,並承擔相對應的權利和義務。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自願前提下,鼓勵註冊在浦東新區的銀行和證券公司(含分支機構)承銷自貿離岸債。
(八)交易安排
投資主體可以自行通過線下或境內外交易平臺達成交易。
(九)資金用途
發行主體發行自貿離岸債募集資金的用途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按照“兩頭在外”原則,主要用於支持海外專案融資等。
(十)資金流動
發行主體通過自貿離岸債募集的資金,或者投資主體投資自貿離岸債獲得的本金和利息,可以自由匯出境外,也可以按規定在上海自貿試驗區記憶體放和使用。如果募集資金歸集後擬投向境內使用,應結合具體業務類型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資金跨境事宜。
(十一)資訊披露
自貿離岸債發行主體按照國際慣例在登記託管機構全面、準確、及時開展資訊披露。根據募集說明書的約定,發行主體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相關資訊。
(十二)監測分析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建立健全自貿離岸債發行兌付、資訊披露監測分析機制。登記託管機構、承銷機構等應根據監管(及自律組織)要求準確、及時報送自貿離岸債相關資訊。
登記託管機構、承銷機構及相關機構應切實履行“三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反逃稅)的責任,確保相關業務合法合規。
(十三)風險處置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在滬金融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做好自貿離岸債市場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安排,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風險防範與化解工作。
(十四)法律適用及違約處置
發行主體、投資主體等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等方式在發行檔中約定自貿離岸債發行及存續期間有關糾紛的法律適用及違約處置等。未明確約定的,按照中國法律及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參與主體將自貿離岸債有關糾紛,在符合級別管轄前提下優先約定上海金融法院為管轄法院;約定仲裁解決的,優先約定仲裁地為上海。
三、其他事項
(一)支持政策
支持市級層面有關部門、上海自貿試驗區及臨港新片區等根據需要,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自貿離岸債發行和承銷有關配套支持政策,吸引更多優質主體參與,指導培育行業自律組織,促進離岸金融業務、功能等在滬集聚。
(二)動態調整
本措施可根據情勢變化進行適時調整和優化,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拓展發行主體、投資主體、承銷機構等。
來源:上海金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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