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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
3.《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第8號)。
受理機構
境外發行人上市境內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
決定機構
境外發行人上市境內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或外匯管理部。
基本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決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並出具《行政審批補正材料通知書》;根據申請材料及補正情況,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書,按程式進行審核;
5.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通知書;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業務辦理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