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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办事条件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1.登记
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3.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应由原办理担保登记的担保人办理。
4.满足以下条件的非银行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当地外汇局提出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申请:内保外贷业务发生频率较高(原则上预计每年需要登记的业务笔数不低于15笔),有办理集中登记的实际需求;具有完善的担保业务内控制度;近三年无重大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所在地外汇局认为的其他事由。满足条件的非银行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逐笔填报《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向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5.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符合条件的境内个人可作为共同担保人并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6.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担保人注册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根据申请材料及补正情况,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按程序进行审核;
5.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包括业务登记凭证、核准文件、备案确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