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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国香港专业服务开放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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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服务(CPC861)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

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

1)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香港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单独或合计出资的最低比例不做限制。

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合伙联营:

1)内地律师可以受理和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

2)可以本所名义直接聘用内地及香港律师;

3)适当降低合伙所派驻律师的数量要求。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

c.税收服务(CPC863)

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

实行国民待遇。

为明晰起见,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片区:

-取消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数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35%的限制;

-取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在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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