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现在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21-11-03 09:41:00
中国为什么现在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来源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11月1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
11月1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致信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长奥康纳,代表中方向《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保存方新西兰正式提出申请加入DEPA。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由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三国于2020年6月份签署,旨在加强三国间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该协定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并就加强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教授周念利表示,中国选择在此时提出申请加入DEPA,一方面是因为DEPA本身具有创新性,其部分内容与我国的诉求相契合,另一方面,加入DEPA也有助于扩大我国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的话语权。
“目前来看,在国际数字贸易治理中,我们常说的是美国声音、中国声音和欧盟声音这三种代表性理念。其实,我们通常忽视了第4类声音,即新加坡的声音。新加坡在数字贸易治理上的想法和诉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DEPA,二是新加坡与澳大利亚去年签订的数字经济协定(SADEA)。”周念利进一步解释称,新加坡支撑数字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础和其数字贸易整体发展状况都跟欧美情况不太一样,因此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有一些自身独特的诉求。
她说:“比如,新加坡没有大的科技巨头,多为创新型企业,因此新加坡比较注重中小企业的发展合作,比较注重一些交叉领域和新兴领域的行业标准设计和一些道德规范约束,这也是DEPA的先进性所在。此外,从内容上看,DEPA也比较注重数字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
除此之外,DEPA的一大特色是模块式协议。“也就是说,你不必同意DEPA的全部内容,你加入哪个模块都可以,它是像搭积木拼图的模式,你可以加入其中的几个板块。”周念利说,“所以,无论是从DEPA的内容设计还是整个协定的结构来看,DEPA都有其创新性。”
浙江大学经济学教授、国家经济与贸易系副主任陆菁近日在第二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论坛上解释称,DEPA“是在大国打架的基础之上,小国将美式模版和欧式模版做了一个拼图,拼出了16个章节,然后说你能接受哪一个模块就先签哪个模块,接受不了就作为一个小目标”。
另据新西兰外国事务与贸易部官网介绍,DEPA设计十余个模块,涵盖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的处理及相关问题、数据问题、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型企业合作和数字包容性等主题。
美国智库战略与国际事务中心(CSIS)高级副总裁古德曼(Matthew P. Goodman)此前曾评价称,DEPA是一项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的非约束性承诺,它是作为一个讨论不具约束力的原则和最佳做法的平台,而不是一个正式的贸易谈判,因此,DEPA使实验和迅速解决新问题成为可能。
古德曼说,尽管DEPA的安排不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规则制定上“软”方法在亚洲范围内已被证明是有效的。正因如此,其他国家若想与DEPA对接,就能够迅速开始在关键领域形成规则和规范,而不是进入正式贸易谈判的漫长过程。
今年9月,韩国向新西兰等其他DEPA成员国通报加入意向。韩方表示,DEPA很可能发展成为新的全球数字体系,并成为更多国家广泛参与的平台。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贸易领域正迅速弥补规则监管上的空白。陆菁介绍,近年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和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等陆续达成。她说:“这也是逐渐升级的,升级到最后,协议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关注度已经不大了,更多在关注技术问题。”
新华社报道,2020年9月8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题为《坚守多边主义 倡导公平正义 携手合作共赢》主旨讲话,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
周念利说:“在数据治理的范畴里,我们还是始终是把国家安全、产业安全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数据的安全可控是数据跨境流动的一个前提条件,要在数据的自由流动和我们的安全目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周念利认为,不同国家基于各自产业背景和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在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新加坡作为一个亚洲国家,一些数字贸易治理的诉求和理念与中国有契合之处,DEPA的内容本身也具有创新性。
“比如,美国比较推崇数字贸易的自由化水平提升,因为它是一个数字贸易的大国和强国,而欧盟可能更多注重隐私保护和强化平台的责任,比如要征收数字服务税。而中国比较注重安全问题。新加坡则是比较注重推动科技创新,其理念更有利于数字技术的创新和推动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还包括政府数据公开。事实上,这几个理念之间各有侧重,整体来看也有交叉,并不是说完全相互矛盾。”周念利说,尽管“四种声音”侧重点不同,但还是可以相互学习。
周念利拿DEPA举例称:“在推动数字贸易的便利化领域,DEPA提出,在电子合同系统、发票系统和支付系统这三大系统之内,彼此成员之间应该提升互操作性。换言之,DEPA在数字贸易便利化方面还是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制度创新,这一点跟中国的诉求还是较为相似的。”
周念利认为,中国申请加入DEPA,一方面能够吸收新加坡式的数字贸易治理和一些值得参考的做法,另一方面,也能够进一步夯实我国在亚洲数字贸易治理领域中的影响力。“中国也是数字贸易大国,中国也有必要向全球输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这应该是一个可以实现的重要目标。”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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