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购售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人民币购售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来源 :外汇管理局
1.业务定义
人民币购售项下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是指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境内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银行)或境外清算行购买或售出人民币,以满足海外客户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下的购售需求。
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新开办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境内代理行无需进行资格申请,在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即可开办购售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支付。
2.政策依据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
(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4)《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
(6)《关于完善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9号)。
3.客户准入
境外参加行可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代理,也可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公告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准入相关规定,人民币购售业务规模较大、有国际影响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参加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中心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参与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及期权交易。
4.审核材料
(1)人民币购售协议: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或人民币购售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协议需明确境外参加行应履行的义务:一是境外参加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对购售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所办购售业务符合实需原则,配合监管要求,向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购售业务背景材料;二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须在同一家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三是境外参加行应当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告有关情况。
(2)支付指令: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行通过SWIFT报文传递跨境支付信息,确认交易要素与账户信息后进行清算。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可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等资本和金融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2)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应坚持审慎原则,注重人民币购售业务的双向平衡发展,人民币购售业务形成的头寸应基本平盘。
(3)人民币购售业务坚持实需原则。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要求境外参加行承诺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原则展业,确认所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符合实需原则。境外参加行应保留相关业务背景材料备查。
(4)人民币购售业务要坚持风险中性原则。境外参加行需引导客户树立财务中性理念,例如:要求客户签署风险中性声明,根据客户综合信息有效甄别客户交易行为,并保存相关文件备查。
(5)境外参加行与客户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客户的外汇衍生品敞口应与作为交易基础的预期未来人民币收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并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
(6)境外企业集团可指定集团内的特定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的企业集团,须与境外参加行签署书面协议,并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企业集团内除集中办理机构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得再通过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7)境外银行集团可指定本集团内分支机构集中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集中办理购售业务的境外银行集团,应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境外银行集团内除指定分支机构外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再通过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或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8)信息报送
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即期交易报送(2102报文)。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在业务发生(签约)后次一工作日报送金融衍生交易信息(2180报文),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报送截止“估值对应日期”为上月末(自然日)且未交割的衍生品估值信息(2181报文)。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直接进入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报送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6.风险提示
有效甄别客户的风险非中性交易行为,防止部分客户脱离实需、加杠杆炒汇、投机套利行为带来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影响银行的稳健经营。
严格审核真实交易背景,防止境外参加行和境内代理行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因无交易背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经批准的证券投资)而从事纯境内外汇差的套利行为。
加强事中和事后监测管理,及时报告异常交易等情况,必要时人民银行将对人民币购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或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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