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来源 :外汇管理局
1.业务定义
本业务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以下简称内地发行)。
2.政策依据
(1)《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2号);
(2)《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
3.客户准入
已获得内地监管部门和香港监管部门认可资质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香港基金管理公司(其业务由其选定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行代理人代理)。
4.审核材料
(1)基金管理人或代理人的收付款指令;
(2)基金互认业务登记凭证。
开展业务前,须核查相关基金公司是否根据《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的规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并获取了相关凭证。
5.审核及操作要点
(1)办理客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本着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原则,确保相关内地发行或香港发行业务真实有效。
(2)本业务项下汇入汇出业务,商业银行应做到每笔业务有据可查,并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收付类型符合《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规定的收支范围。无法通过汇款凭证或基金管理人(代理人)说明获取收支范围的,或收支范围不符合《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商业银行应不予办理。
(3)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4)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其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汇出或汇入申购及赎回资金。相关资金应按币种分别从相关人民币或外汇专户中汇出或汇入。
(5)信息报送
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相关人民币账户信息和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6.风险提示
所有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出规模达到等值3000 亿元人民币,或当所有内地基金香港发行募集资金净汇入规模达到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之日起暂停内地(香港)基金注册(认可)以及跨境发行销售相关工作,直至此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汇出(入)月度数据时,净汇出规模低于等值3000亿元人民币为止。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相关公告信息,如外管局公布中港基金互认额度超限时,应停止新的业务准入,直至外管局公布额度非超限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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