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业务
来源 :外汇局
业务定义
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业务,是指境外投资者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有关法律规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投资。具体方式包括新设、增资、并购、参股、股权转让、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等。
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
业务操作及审核要点
(一)开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业务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除境外投资者将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份减持或先行收回投资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外,其余业务均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
(二)资金汇入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境内业务时,按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先审批后进行出资确认登记的,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出资确认登记业务。
需先进行出资确认登记再审批的,可先凭向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副本办理出资确认登记,待获得批准或备案文件后再向结算银行补充提供,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三)资金汇出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在审核外资金融机构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手续。
(四)信息报送
境内结算银行应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等相关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风险提示
1.汇入资金需先出资确认登记后审批的,如未获批准,汇入境内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2.境内结算银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在境内投资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技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3.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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