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下提交保函的全流程風險分析及防控
信用證下提交保函的全流程風險分析及防控
來源:i國結
随着我國“一帶一路”建設的持續推進,通過信用證結算,并将銀行保函作爲信用證單據之一,即信用證和保函的結合使用已越發頻繁。實務中,大多數銀行将保函和信用證作爲兩種業務由不同部門處理,僅部分人員能熟練把握兩類業務的特點,且國際标準實務對結合使用的指導規範尚待明晰。在此背景下,本文結合案例,歸納信用證下提交保函的應用場景,總結保函單據條款的拟定要點,闡述後續業務流程可能的盲點,全流程分析潛在風險以期待有效防控。
近日,筆者接到咨詢,開證行在MT700的47欄附加條款規定:BENEFICIARY MUST ISSUE 2PCT OF THE LC AMOUNT PERFORMANCE BOND GUARANTEE WITHIN 5-10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LC VIA BANK。信用證開出20天後,開證申請人收到郵件,附件爲某銀行開立履約保函的副本。在此情況下,信用證申請人已陷入被動,從單據條款拟定看,由于保函條款沒有單據化導緻保函不能作爲單據審核,無法在信用證結算下實現保函的擔保利益;從後續業務流程看,保函是否真實有效,能否符合申請人的商業用途,能不能索賠(保函文本要求索賠時提供正本保函)都懸而未決,而這些都應該在信用證開立之初給予充分考慮。類似案例不勝枚舉,爲更好的防範業務風險,銀行應仔細調研客戶需求、審慎拟定開證環節的保函單據條款、謹慎處理到單環節的保函交單審核以及後續的業務環節。
一、信用證和保函結合使用的場景
目前,信用證項下要求保函單據,主要有兩大應用場景:一是作爲履約保證。此種情況說明基礎交易雙方一般處在合作的破冰階段或特殊時期。受目前全球疫情以及貿易保護主義帶來的經濟制裁、關稅壓力等因素的影響,越來越多進口企業在拓展新的業務或選擇新的采購商時,對交易對手能否及時發貨心生疑慮,所以選擇信用證+履約保函的方式,以保證信用證受益人能夠按信用證時間結點履行合同;二是作爲質量保證,便于進口企業或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制約出口方,督促出口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産品并要求出口方提供一段合理時間的質保期,或者用提供保函的方式替代尾款的留存,減少開證申請人的資金占用,節省成本。
二、保函單據條款的拟定要點
關于保函單據條款的拟定,筆者認爲需要把握三個要點:一是條款應符合基礎交易需求;二是關鍵要素需齊全,表述要清晰;三是明确保函單據的交單方式。
(一)符合基礎交易需求
保函單據條款的拟定應充分了解保函的應用場景及交易預期,遵循合同要求以及後續的交易進展。對于合同中有要求保函随着交易進展減額或者保函同時存在失效時間和失效事件或其他權責劃分的約定情況,應體現在保函單據條款中,以實現其擔保功能的同時,平衡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信用證和保函結合應用的業務發展。
(二)關鍵要素齊全,表述清晰
(1)要素齊全。這裏引入2+3的關鍵要素概念,“2”是規定保函性質的兩個基本條件,即:銀行保函和交易示範規則,要求一份銀行保函可以最大程度實現信用證申請人的交易預期,同時規定交易示範規則以明确保函的獨立擔保性質,避免日後基礎交易的糾紛牽扯到此保函的索賠權利;“3”是保函必備的基本三要素即:保函的受益人,擔保金額和擔保期限以确定一個清晰的債權關系。對于重大項目的進口開證,如果合同中規定了保函格式且單據條款要求提交保函單據,由于其交易背景複雜,擔保金額較高,建議根據合同的保函格式全文援引。
(2) 表述清楚。縱觀國際商會的咨詢意見,很多争議的産生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證開立階段預先考慮不周,表述不明。爲避免類似争議,建議信用證在條款拟定時思考兩點:首先,客戶指示這個條款的目的是什麽,如不确定,應與申請人充分溝通。在明确了客戶需求的基礎上,思考客戶的需求在信用證框架下能否實現,即到單時客戶預期的交易要求是否可以通過單據的審核得到保障。比如商會意見TA.887, 信用證規定“A guarantee issued by a reputable Vietnamese bank or international bank having a branch office in Vietnam”,來單時保函出具人爲一家非越南的銀行,開證行與受益人對保函出具人是否相符産生争議。根據客戶對保函出具人的指示,客戶應該是希望擔保人有一定聲譽且預期能獲得保函索賠時的便利,在這個層面,客戶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但TA.887的條款拟定不明晰,保函的出具人要求是越南有聲譽的銀行或者在越南有分支機構的國際化的銀行,越南的銀行是可以從單據直接判斷的,但是在越南有分支機構的國際化銀行卻無法通過單據的出具人直接判斷,因此非單據條款是業務處理的大忌,在開證階段應充分提示客戶予以澄清或修正。
(三)明确保函單據的交單方式
在信用證條款拟定時應明确保函單據的交單方式,并預計後續的業務處理。銀行保函的轉遞方式主要有兩種:紙質形式郵寄給相關方的“信開”和通過SWIFT系統轉遞給相關方的“電開”,實務中電開占絕大比例。基于實務,建議要求一份以開證行爲通知行的電開保函副本。如此開立有三個好處:一是以信用證開證行爲保函通知行,保證了開證行可以收到保函單據正本;二是電開符合保函業務開立的業務處理實務,有利于保函業務後續的修改、閉卷等操作;三是考慮到銀行系統一般不能将電開保函自動識别爲信用證項下的來單,提交電開保函副本可以避免因爲系統不能聯動而誤提保函未提交的不符點。
三、後續業務流程可能的盲點
在信用證業務的到單環節,一些業務人員對保函單據的審核經常束手無策,下面再提示幾點來單時可能發生的風險。
(一)紙質保函的真實性驗證
如果要求保函單據以紙質形式連同其他單據一同交單,對于開證行來說,應考慮驗證紙質保函的真實性問題。即使根據UCP600第34條關于單據有效性的免責,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充分性、準确性、内容真實性、虛假性或法律效力概不負責,但保函作爲債權類單據,将極大影響客戶後續的權利實現,從服務客戶,支撐實業的角度應該提示客戶驗證保函真實性的必要性。在取得客戶授權或委托後,發報确認此紙質保函的真實性。
(二)保函單據的審核标準
保函作爲信用證下的單據交單,應依據UCP規則審核,符合UCP600單據審核的一般規則:單據内容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且單據中的數據不應與該單據本身中的數據、其他要求的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矛盾。但近年多個ICC商會意見是關于信用證項下保函單據的審核問題,包括TA.799rev、TA.887、TA.861rev、以及今年的TA900REV.,占了2014年以來保函業務咨詢的大半,說明信用證下保函應用的增多,也一定程度說明原則性的審單标準針對保函單據的業務指導稍顯不足。ICC商會可以考慮出具審核信用證下保函單據的指導意見或在下次修訂UCP時像提單、保單一樣設置專門章節來規範保函單據。在沒有明确的指導條款之前,筆者嘗試提出兩個判定保函單據是否相符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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