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返程投資”與VIE架構
【解析】“返程投資”與VIE架構
來源 :離岸會
簡單來說,“返程投資”就是境内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對境内開展的直接投資活動,通常表現爲購買、置換境内企業中方股權、在境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購買或協議控制境内資産、協議購買境内資産,及以該項資産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内企業增資。
随着經濟的不斷發展,使用這一模式的企業越來越多,而相關部門也及時出台相應管理政策,以适應新的工商管理形勢。
境外控股公司的興起,返程投資越來越多的表現爲跨境并購,特别是境内資本權益的跨境轉移,甚至有人稱之爲“内資企業的外資化運動”。
返程投資涉及外資使用政策、資本市場發展、稅收制度改革、資本項目管理等多個方面,同樣也是這些方面相互作用的結果。
返程投資在近些年的表現,基本都與跨境避稅相關。通常返程投資的過程會涉及一層或多層境外殼公司,并伴随複雜的關聯資本交易,但實際上相關資本或股權的最終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
境内投資者通常選擇香港或其他國際避稅地作爲境外關聯企業注冊地。根據公布的我國實際利用外資數量排名,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和薩摩亞均排名靠前。
而返程投資涉及境外資金的入境,因此由國家外彙管理總局印發了《關于境内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彙發[2014]37号)(簡稱“37号文”),作爲“返程投資”的主要規管法令。
“37号文”涉及“返程投資”及VIE組織模式的主要條款如下:
1、允許境内居民對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資金
37号文規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内企業,可在真實、合理需求的基礎上,按現行規定向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從立法的角度看,這與外管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彙管理政策的通知》(彙發[2014]2号)中,關于允許境内企業向境外與其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放款的規定一緻,旨在幫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來自境内居民的資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寬資金流通渠道。
2、取消外彙收入限期調回境内的要求
境内居民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紅利調回境内的,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彙管理規定辦理。資本變動外彙收入調回境内的,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彙管理規定辦理。這也說明雖然境外外彙收入限期調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但外管部門仍需對外彙的進出境進行管理。這一舉措無疑給了特殊目的公司調撥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以更大的自由度。
3、“變更登記”時間要求放寬
已登記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内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内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後,應及時辦理境外投資外彙變更登記手續。
另外,變更登記的範圍,已縮小至與境内居民個人有關的信息變更和境内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等事項。也就是說,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變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個人股東的,則無需辦理變更登記。對于新設立的境外架構,在境外進行融資的項目,有可能隻要在境外公司設立後、融資完成前進行一次登記即可,能盡量縮短通過境外結構進行私募融資項目的交易時間。
4、登記内容簡化
境内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資架構通常包括三、四層境外持股公司,根據37号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問題的審核原則已調整爲“境内居民個人隻爲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而且,審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融資商業計劃書。這些新的規定大大簡化了登記申報的手續和内容。
5、外彙登記和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區分
37号特别“聲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記,不能證明其投融資行爲已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合法合規。該聲明是外管局對其職責,以及37号文項下外彙登記證明效力的限定,也就是外管局将不再審核除外彙管理合規性以外其他方面的合規性。因此,37号文登記并不具有豁免企業需要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或向其備案的義務(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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