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融資業務中的跨境擔保實務分析
非銀行融資業務中的跨境擔保實務分析
來源:天元律師
相較于銀行融資業務,非銀行市場主體在實施對外融資或類融資業務時,如涉及跨境擔保交易結構的,可能因主體原因導緻在辦理有關跨境擔保登記/報備手續時受到更多的關注和限制,因此,需要特别關注交易結構設計的适當性及合理性。本文拟從融資方的角度對非銀行融資業務中的跨境擔保安排做簡要分析。
爲方便進行分析,我們整理歸納了下述交易結構圖,其中包含了境内外聯動融資以及由境内外主體提供多種類型擔保:
在上圖所示結構中,境内投資人A拟通過信托公司向境内債務人D提供人民币信托貸款,同時由投資人A的境外子公司B向債務人C(爲債務人D的控股股東)提供美元借款。爲擔保前述境内外融資,本次交易設置了如下擔保措施:
(1) 擔保人E及擔保人F作爲連帶責任保證人;
(2) 債務人C以其持有的擔保人E的部分股權、債務人D以其持有的擔保人F的部分股權分别提供質押擔保;
(3) 擔保人F以其名下持有的項目土地使用權爲境内外融資提供抵押擔保。
下文将從外彙管理部門、抵押登記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三個角度對上述跨境擔保措施的設置進行逐一分析。
一、 外彙登記
由于外彙管理規則的頻繁更叠,加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受窗口指導意見的影響,是否及如何辦理跨境擔保登記經常會對融資機構造成困擾。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我們在近期對北京、深圳、廣州等地外彙管理部門的咨詢意見,下文将從内保外貸、外保内貸角度進行分析:
1、内保外貸
在上述交易結構中,就債權人B向債務人C提供的美元借款,由債務人D以其持有的擔保人F的部分股權提供質押擔保,由擔保人F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以及由擔保人F以其持有的不動産提供抵押擔保,該等擔保措施均構成内保外貸。結合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指南及我們對部分地區外管局的咨詢,常見問題如下:
(1)辦理時間及涉及主體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彙發[2014]29号),有關擔保人應在簽訂擔保合同後15個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内保外貸簽約登記手續。爲避免超期辦理所導緻的特别審查程序,擔保人需合理控制擔保文件的簽署時間。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操作指引》,如同一内保外貸業務下存在多個境内擔保人的,可自行約定其中一個擔保人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登記手續。外管局在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時,應在備注欄中注明其他擔保人。由于各地外管局審核尺度、政務服務水平等可能存在差别,如有條件,建議提前就有關交易結構向不同擔保人所在地外管局進行咨詢,并選擇相對便捷、高效的外管局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手續。
特别的,就境外債權人B的身份,根據我們的咨詢,實踐中辦理内保外貸涉及的境外債權人主要爲金融機構,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爲債權人的内保外貸業務,可能會受到外管局的重點關注。
(2)擔保人設置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操作指引》,非銀行機構辦理内保外貸簽約登記時,需要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已辦理且未了結的各項跨境擔保餘額、本次擔保交易内容要點、預計還款資金來源、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有共同擔保人的,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而言,擔保人的設置屬于“多多益善”,但從外彙監管角度出發,因辦理内保外貸登記後擔保人将可能發生擔保履約及資金出境,爲防止相關方惡意促成擔保履約,外管局會從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等角度進行審查。例如,如果擔保人與債權人不存在關聯關系且缺乏合理擔保事由、擔保人設置過多、部分擔保人自身資産狀況明顯無法承擔擔保責任的,均可能導緻無法辦理成功或者需要在對擔保結構進行調整後再次申報。這與上述非金融機構作爲債權人會面臨特殊關注的審核邏輯一緻。
(3)資金用途
有關内保外貸項下的貸款資金用途,外彙監管尺度經曆了多次變更,融資主體在設計交易結構時,需要關注《跨境擔保外彙管理操作指引》、《國家外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彙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彙發〔2017〕3号)、《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銀行内保外貸外彙管理的通知》(彙綜發(2017)108号)等一系列監管規則對于内保外貸資金用途的要求。
特别的,國家外彙管理局在就上述彙發〔2017〕3号文發布的政策問答(第二期)中提到,内保外貸項下資金如果用于房地産、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特殊行業的,或者是用于大額非主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母小子大”、“快設快出”等類型對外投資的,擔保人爲非銀行機構的,所在地外管局在爲其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時,應按照現行對外投資相關監管原則加強審核。
根據我們對廣州、深圳等地外管局的咨詢,如境外債務人的主營業務涉及上述特殊行業(如房地産行業),預計會面臨較大的審核障礙。因此,對于部分持股平台設在境外的企業而言,如其核心資産屬于上述特殊行業的,需要特别關注對于境外借貸資金用途的解釋,并考慮設置符合外管局要求的隔離措施,否則将可能無法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手續,并導緻發生擔保履約時境内擔保人無法辦理資金出境手續。
2、外保内貸
在上述交易結構中,就投資人A通過信托公司向債務人D提供的人民币信托貸款,由債務人C以其持有的擔保人E的部分股權提供質押擔保,以及由擔保人E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該等擔保措施均構成外保内貸。結合現行法律法規、政策指南及我們對部分外管局的咨詢,常見問題如下:
(1)金融機構集中數據報送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外保内貸需滿足四個方面的條件:(一)債務人爲在境内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二)債權人爲在境内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三)擔保标的爲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币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四)擔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規。未經批準,境内機構不得超出上述範圍辦理外保内貸業務。
需注意的是,能夠辦理外保内貸業務的境内融資限于本外币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對于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因其他形式形成的債權,例如證券公司實施的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實施的債權收購并重組業務、各類資管産品實施的收(受)益權轉讓并回購業務等,均不構成可以辦理外保内貸業務的境内債權。
對于符合條件的外保内貸,由發放貸款或提供授信額度的境内金融機構向外管局集中報送外保内貸業務相關數據即可,并不涉及事前登記程序。有關金融機構的範圍,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操作指引》,其中提到“境内非銀行金融機構爲債權人,發生境外擔保人履約的,境内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應在申報單上填寫該筆外保内貸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号。”從字面含義看,能夠辦理外保内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并不限于境内商業銀行,對于從事信托貸款的信托公司而言,理論上具備辦理外保内貸業務的可能性。根據我們對北京、廣州、深圳外管局窗口人員的咨詢,其均表示未接觸過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過集中數據報送,但北京外管局窗口人員認爲可通過線下溝通并單獨報送項目材料的方式完成相關手續。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操作指引》,若金融機構違規行爲屬于未辦理債權人集中登記等程序性違規的,外管局可先允許其辦理結彙(或購彙),再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金融機構違規行爲屬于超出現行政策許可範圍等實質性違規且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外管局應先移交外彙檢查部門,然後再批準其結彙(或購彙)。從前述規定看,就信托貸款而言,在未辦集中數據報送的情況下,信托公司應仍有機會辦理有關擔保履約資金入境及結彙手續,就此,建議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實施外保内貸業務時考慮提前咨詢所在地外管局的意見,避免影響未來境外保證人的擔保履約資金入境及結彙。
(2)外債登記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操作指引》,金融機構申請擔保履約款結彙,應當提交債務人提供的外保内貸履約項下外債登記證明文件(但因債務人清算、解散、債務豁免或其他合理因素導緻未辦外債登記的除外)。
就債務人應履行的外債登記程序,根據上述操作指引,境内債務人應在擔保履約後15個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管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外管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内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後核查。發現違規的,在将違規行爲移交外彙檢查部門後,外管局可爲其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結合上述操作指引及有關地方外管局出具的辦理指南,有關境内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所面臨的主要審查在于其外債額度,一旦其因擔保履約導緻對外負債大于可使用的外債額度的,将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并可能被外管局施加行政處罰(《外彙管理條例》第43條)。對于是否影響金融機構辦理擔保履約結彙手續,從嚴格監管的角度,如金融機構在實施境内融資時明知債務人并無履約能力或者可用外債額度低于融資金額的,存在被認爲實質性違規的可能。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規定》,境内債務人因外保内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産數額。一般來說,債務人在融資時點應不會出現融資金額大于淨資産數額的情況,但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因債務人自身淨資産狀況惡化,導緻淨資産數額低于未償還債務金額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我們理解,在金融機構于融資時點合理審查了債務人的資産狀況,且并無刻意促成擔保履約故意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應有合理依據主張免責,并申請辦理擔保履約結彙手續。
特别的,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号),目前境内房地産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房地産企業)除非經特别批準将無法辦理外債登記,如金融機構系向境内房地産企業提供融資,且存在事先知曉各方有促成境外擔保履約故意的不合理情形的,則可能面臨一定的合規風險。
二、 内保外貸項下的抵押登記
1、抵押登記與内保外貸登記的順序問題
根據《跨境擔保外彙管理操作指引》,外管局在内保外貸登記證明中記錄的擔保物權具體事項,不成爲設定相關抵押、質押等權利的依據,也不構成相關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根據我們對廣州、深圳等地外管局的咨詢,境内抵押人辦理内保外貸登記時,并不以辦理完抵押物抵押登記手續作爲前提。進一步地,根據我們對廣州、深圳等地不動産登記部門的咨詢,其辦理抵押登記也不以内保外貸登記完成作爲前提,即不動産登記部門與外彙管理部門的審批程序相互獨立,不互爲前提。
2、境外債權人的抵押可行性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于2019年7月6日出台的《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号),其中規定:“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爲抵押權人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産抵押相關手續,涉及企業之間債權債務合同的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前述指導意見,各類市場主體均有機會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債權債務合同申請登記爲抵押權人。
有關境外債權人能否作爲境内抵押物的抵押權人,根據我們對多地不動産登記部門的咨詢,除需要對境外主體身份履行特定公證認證、确認程序外,境外機構作爲債權人并不直接構成主體障礙。
但是,根據我們的實操經驗,長期以來,各地不動産登記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往往要求抵押權人需爲金融機構,該等限制可能同樣适用于境外主體。受此影響,目前各地對于境外抵押權人是否需爲金融機構的監管尺度不一。例如廣州市範圍内允許境外非金融機構作爲抵押權人,而深圳市範圍内,如有關債權系因借貸關系産生,則僅允許金融機構、小貸公司等持牌機構或者自然人作爲抵押權人,一般民間借貸的債權人将無法登記爲抵押權人。建議各境外融資主體在類似業務操作過程中應提前進行個案溝通和确認。
三、 内保外貸項下的股權質押登記
如上述操作指引所述并根據我們對多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咨詢,辦理境内股權爲境外債權人提供質押擔保,并不以外彙管理部門辦理内保外貸登記作爲前提。此外,根據我們對廣州、深圳等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咨詢,在債權人爲境外主體時,除提供有關境外債權人主體身份證明文件外,境外債權人辦理境内股權質押登記的手續與一般企業并無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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