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境外債權的管理
銀行境外債權的管理
深圳自律機制
随着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不斷深化,大灣區金融政策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境内銀行對外貸款業務也成爲銀行支持境内企業走出去的主要方式之一。特别是在2020年5月四部委聯合發文出台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中,明确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目前,境内銀行對境外機構直接發放跨境貸款的模式主要爲銀團貸款、直接向境外機構境外賬戶發放貸款及NRA貸款模式。由于存在牽頭行及代理行對銀團的設立和後續進行統一安排管理,銀團貸款模式中銀行債權風險相對可控。但境内銀行向境外機構的境外賬戶或NRA賬戶發放貸款的模式,則對銀行債權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接下來筆者将以銀行向境外機構NRA賬戶發放貸款,形成境外債權爲例,進行簡要探究。
1 監管政策依據
NRA賬戶根據放款币種的不同,所受的監管也不盡相同。NRA跨境貸款區分人民币貸款和外币貸款分别由人民銀行或外彙管理局負責主要管理。
(一)人民币NRA跨境貸款監管政策
在我國推進人民币國際化的戰略下,人民銀行政策層面明确鼓勵境内銀行向境外機構發放人民币貸款。相關的政策主要爲2011年10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境内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項目人民币貸款的指導意見》(銀發(2011 255号),明确允許國内商業銀行對包括但不限于境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以及出口買方信貸等境外項目提供跨境人民币貸款。大灣區方面,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于2016年4月份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關于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廣州銀發2016 13号),該通知鼓勵和支持區内銀行基于實需和審慎原則向境外機構和境外項目發放人民币貸款;《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5〕374号),該通知鼓勵自貿試驗區内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企業境外項目的人民币信貸投放。目前,人民币NRA跨境貸款在政策層面是明确鼓勵的态度,并且就深圳人民銀行而言,也出具相應的通知,明确要求銀行對辦理該類業務出具相應的内控制度。
(二) 外币NRA跨境貸款監管政策
目前,針對NRA外币貸款業務,外彙管理局暫無明确政策指引,而目前同業開展跨境NRA貸款的核心的法律依據爲《外彙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範圍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但就該條的具體理解和适用,目前仍缺乏較爲清晰的實施細則和操作指引。因此,從實務出發,各銀行在辦理NRA貸款前,可前往當地外彙局管理局進行提前溝通,确認監管口徑。但就大灣區内銀行而言,根據2020年5月四部委聯合發文出台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政策層面明确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區内銀行開展NRA貸款業務得到了更多的政策支持。
除了以上政策層面的規定外,全國外彙市場自律機制發布的《銀行外彙業務展業原則之銀行境外貸款外彙業務展業規範》對這一業務地開展也進行了規範,各家銀行在開展過程中也應當遵守相關要求。
2開展模式
目前開展NRA貸款的模式主要有境外企業純信用貸款以及由境内母公司或關聯企業提供抵質押擔保兩種模式。目前銀行在開展NRA貸款業務中,大多數是爲中資企業在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提供的貸款支持。因此,在境外企業資質較強,擁有強現金流的情況下,境内銀行可以直接通過向境外企業授信發放純信用貸款。但更多的情況下是,境内銀行會要求借款人境内關聯企業及實際控制人提供足額的境内資産進行擔保。
3存在的問題
(一) 借款事項的合法性
由于NRA貸款屬于面向境外借款人的銀行授信業務,且貸款資金多用作境外借款人在其所在國經營、開展投資等使用。在境外某些國家來看,可能會認爲是境内銀行在境外借款人所在國開展銀行業務,需要持有當地牌照經營。而境内銀行在NRA貸款的借款人所在地往往并未取得銀行牌照。如境内銀行在辦理NRA貸款前未就這一模式進行相應的法律調查,可能會帶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二) 擔保事項的履約
因目前監管政策上對境外借款人的主體資格及境外放款資金用途無明确要求,且NRA貸款常常會伴随境内擔保人提供境内資産擔保,因此,若銀行未能對貸款主體的資質及還款來源的确定性進行充分調查,可能會導緻虛假投資或借境外放款實現變相擔保履約,從而導緻外彙流失。
(三)境外證據的法律風險
由于NRA貸款業務中借款人爲境外機構,在涉及貸款糾紛的訴訟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提交的有關證據是在我國境外形成的事實,例如借款主體的注冊成立文件、簽署合同及相關授權書等,這将給銀行涉外債權來不确定的法律風險。根據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簡稱“證據規則”),第11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因此,銀行若在辦理NRA貸款業務過程中,對境外形成證據未履行相關的公證手續,可能會爲後續貸款糾紛處置帶來較大的法律風險。
(四)貸款用途的審核
目前監管對NRA貸款業務無明确的規定,對貸款用途也未能找到相對應的政策依據。僅《銀行外彙業務展業原則之銀行境外貸款外彙業務展業規範》中的審核要點,對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資金用途進行了負面清單的規定:“銀行發放的境外貸款資金原則上是用于企業境外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以境外資本名義直接或間接方式回流境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境内銀行貸款以外債形式轉借境内機構使用,或者将境内銀行貸款以FDI形式調入境内使用,允許以支付境内企業貿易貨款或服務貿易款形式回流境内。”但目前,也存在部分境外集團希望将NRA貸款資金通過外債的方式,彙入境内子公司或項目公司,支持境内企業在境内的生産經營,但根據展業規範,目前這種模式存在一定難度。基于外彙監管層面未發現對NRA貸款資金回流的明确限制,而内保外貸,彙發[2017]3号文已明确允許内保外貨的資金可以通過股權或債權的方式調回境内使用,隻要在調回境內使用的過程中滿足有關股權和債權的外彙登記手續即可。因此,針對這種出于實需而産生的以債權方式回流NRA貸款資金的模式,仍值得進一步探讨。
4管理建議
(一)對借款主體的資質要求
加強對借款主體的資質審查,重點關注借款人的财務及經營狀況、還款能力及意願及借款人所處地區的國别風險等;關注借款人借款信息的真實性,對借款人提供的相關信息,必要時可委托銀行在借款人所在地分支機構或律師進行核實;同時、建立NRA貸款業務客戶的電子檔案,采集整理相關交易主體行業、經營範圍、國别、财務數據、交易慣例、第三方機構認證報告等信息,爲銀行跨境債權業務的全流程管理提供參考依據。
(二)對借款事項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核,包括借款用途、資金流向等
01在開展單筆業務調查時,應通過律師就境内銀行向境外機構提供的NRA貸款是否符合借款人所在國的金融監管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見,即對貸款業務在借款人所在國的合法性問題進行明确。
02貸前充分調查貸款用途,嚴格按照“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要求審核貸款用途申請;貸款資金的劃轉原則上應由放款銀行根據審批用途進行受托支付,防止資金流向禁止性領域;貸後持續監測貸款資金流向,搜集相關支付憑證。
(三)還款來源,擔保事項的調查及管理。
嚴格審核借款企業的償債能力,落實第一還款來源。可參照内保外貸對境外債務人主體資格的要求,對債務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進行規範審核;同時,應通過審核債務人的登記注冊文件、财務報告、納稅證明等材料,來确認其是否具備足夠的清償能力或可預期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能夠滿足債務清償的需要,避免發生惡意放款或擔保。
(四)對貸後管理的要求
NRA貸款業務放款後,銀行需嚴格按照一般境内授信業務做好貸後檢查,持續監控貸款資金是否用于貸款審批用途,及時收集貸款用途證明材料,同時應關注債務人償債能力的變化及擔保品價值的變化,及時做好風險預警工作。另外,還需要重點關注借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國别風險變化,及時做好境外債權管理。
(五)涉外法律風險防範
在開展NRA放款業務時,爲了避免後續出現法律糾紛時因證據無效或證據不明等原因,導緻銀行境外債權受損,銀行應當就境外形成的證據辦理有關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這裏的證據主要包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授權委托事項的證據及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等。隻有在證明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外國當事人才能作爲适格主體承擔義務,涉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當事人也是如此。
結語
NAR授信融資業務的發展,對實現跨境金融機制的創新,服務我國企業走出去具有重要意義。但由于放款銀行與借款人所處地域不同,由此帶來的境外債權風險應值得境内銀行關注。境内銀行應通過日常業務實踐不斷充實、完善展業規範要求,提高展業原則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不斷提升銀行境外債權業務展業水平;加強對經辦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形勢和監管環境跟蹤研究,切實提升境外債權業務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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