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平台公司債券違約談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的制度檢讨
從平台公司債券違約談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的制度檢讨
來源 :文豐律師
一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的概念及性質
(一)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的概念
根據《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産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國有獨資公司作爲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的性質
國有産權無償劃轉是國有資産流轉的一種特殊形式,屬于特殊形式的财産權益轉讓行爲,不同于在對價基礎上的财産轉讓行爲,該行爲不是獨立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交易行爲,是履行國有資産管理職責的主體就國有産權行使管理權的行政行爲,沒有遵循市場主體之間公平、等價有償的商事原則。
二國有産權無償劃轉的主體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無償劃轉的主體包括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即上述主體可以作爲劃出方,也可以作爲劃入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其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适用該辦法。
根據《無償劃轉工作指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國有一人公司),可以作爲劃入方(劃出方);國有獨資企業産權拟無償劃轉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業應當依法改制爲公司。
三國有産權無償劃轉存在的法律問題
1、劃轉國有産權能否作爲民事糾紛案件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8号)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産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号)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系”:(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爲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如國有産權劃轉行爲損害具體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起訴作出劃轉行爲的具體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爲。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國有産權在所出資企業内部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批準并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财産等方式無償處分财産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對于企業國有産權在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内部無償劃轉的情形如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主張撤銷權。
2、無償劃轉中出資人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應如何處理
在企業國有産權無償劃轉中,劃出方往往爲政府或政府出資成立的集團公司,無償劃轉國有産權導緻降低被劃出方的償債能力,從而影響其債權人的利益,可能會被債權人以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爲由,要求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存在上述情形,但債權人又無法通過民事訴訟途徑進行司法救濟,如何解決無償劃轉中被劃出方資産減少而帶來的債務承擔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确。
3、有限公司劃出國有股權時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問題
依據《暫行辦法》第五條,有限責任公司作爲劃入或劃出一方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經股東同意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确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公司法》并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産權的無償劃轉是否适用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
筆者認爲,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産權無償劃轉不适用《公司法》關于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爲“同等條件下”,如無“同等條件”,則無法适用《公司法》中關于優先購買權的規定;而國有産權劃轉系國有資産流轉的一種方式,國有産權劃轉系無對價的“無償”行爲,且國有産權無償劃轉受讓方必須是特定主體,不存在“同等條件”的适用問題。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資産無償劃轉不适用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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