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債務人開立、關閉外債賬戶 和外債簽約登記、注銷登記
非銀行債務人開立、關閉外債賬戶 和外債簽約登記、注銷登記
來源 :九江銀行企業金融
非銀行債務人開立、關閉外債賬戶
(一筆外債可開立多個外債賬戶,不同外債應分别開立外債賬戶)
審核材料
一、外債賬戶開立
1.業務登記憑證。
2.外彙局打印并加蓋業務印章的《境内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
二、外債賬戶關閉
業務登記憑證。
Tips 1.非銀行債務人應按規定範圍使用外債賬戶:
收入範圍:按規定已辦理簽約備案(登記)的外債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償還外債前5個工作日内劃入的用于還款的資金;
支出範圍:經常項目對外支付、按規定辦理結彙及按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付。除另有規定外,非銀行債務人借用的現彙形式的債務資金必須存入外債賬戶。
Tips 2.外債賬戶資金使用
1.非銀行債務人外債的使用應在經營範圍内遵循真實、自用原則,外債及其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可用于自身經營範圍内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并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産 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财。
(3)不得用于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确許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産(房地産企業除外)。
非銀行債務人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外債收入适用範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 超出該合同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定外,非銀行債務人與其他當事 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上述規定存在沖突。
2.除擔保公司外,外債不得用于抵押或質押發放人民币貸款。
3.外債資金的運用期限應與外債的還款期限相匹配。
非銀行債務人外債簽約登記、注銷登記外債簽約登記申請材料
1.申請書。
(符合條件的外債注銷登記,可由債務人所屬外彙分局轄内銀行辦理;不符合相關條件的,由所在地外彙局辦理。)
1.申請書。
2.《境内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
3.銀行出具的相關關戶證明材料。
4.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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