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碳關稅“擴容”的途徑和條件
歐盟碳關稅“擴容”的途徑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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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歐盟委員會公布了關于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立法建議。如法案通過,則歐盟進口商需要繳納購買碳排放交易許可,即通稱的繳納碳關稅才能進口該法規定的産品并在歐盟内部銷售。
該法規定的征稅産品範圍,确定了需要額外負擔“碳關稅”的對歐出口産品範疇,對國際貿易的結構和流向都可能産生顯著的影響。本文簡要介紹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立法建議中規定的産品範圍,以及産品範圍“擴容”的途徑和條件,以便我國企業更好地準備和應對歐盟可能實施的碳關稅法規。
在該立法建議中,歐委會在考慮征稅産品範圍時,重點參考了現行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的交易産品。在公布的文本中,征稅産品均爲已納入該交易系統,并存在有效的碳排放權交易的産品。此外,歐委會還考慮了特定産品“碳洩露[3]”的可能性和規模,以及計算産品所蘊含的“碳含量”的可行性等因素。
-02-“擴容”征稅産品範圍的方式和條件
(一)征稅産品原材料的碳關稅
在生産征稅産品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也有可能将來被計算碳含量并征收碳關稅。該立法建議第7條和附件III規定了計算應征稅産品含碳量的方法和原則。其中對于計算産品中的含碳量,該立法建議允許歐委會進一步制定該法相應的實施條例以明确複雜産品的“生産過程的系統邊界”(system boundaries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es)等要素,從而确定在生産某種征稅産品生産過程中,哪些原材料需要計算碳含量。
不過,若生産某種征稅産品的如果部分原材料未予名列附件I征稅産品範圍,(即不屬于水泥、電力、化肥、鋼鐵和鋁材這五大産品),該立法建議并未明确在計算征稅産品碳含量時是否需要考慮此部分原材料的碳含量。若未來在立法及實施過程中,歐委會認爲此類原材料也需要考慮在對于征稅産品的碳關稅範圍内,則相當于間接地對該部分原材料的進口也征收了相應的碳關稅。
由于該立法建議對系統邊界問題的規定模糊,也尚沒有歐委會關于該法實施條例的思路和傾向,目前尚難以判斷歐委會将來是否會考慮間接征收原本不需繳納碳關稅原材料的碳關稅。
但筆者認爲,如歐委會繼續延續此次碳邊境調節機制的政策取向,通過歐盟内部立法影響其他國家的碳排放政策和實施方式,那麽通過取舍、定義“系統邊界”調整歐盟碳關稅實際影響範圍,可能賦予歐盟在氣候和碳排放方面的對外談判中更多的談判籌碼和手段。
爲避免貿易商規避碳關稅措施,歐委會在該立法建議中特别規定了反規避條款。如調查确信發生了規避行爲,歐委會可以将進行了輕微改變從而規避碳關稅措施的産品補充納入征稅範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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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模式的改變:即應征稅産品進口數量下降,而同時對應稅産品做了輕微改變的同類産品進口數量上升。 -
沒有經濟上的合理理由:即貿易模式的改變,并非由成本等經濟因素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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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應征稅産品相比,補入的産品僅僅是對其進行了輕微改變。根據以往貿易執法實踐,輕微改變指的是對應征稅産品進行的非功能性改造,例如外觀形态的改變等不影響功能、使用的變化。 -
同屬一個類别:在該立法建議附件I的應稅産品名錄中,經過輕微改變的産品,與原應訴産品同屬于同一個産品類别,例如同屬于“鋼鐵 Iron and Steel”類别。 -
稅則号改變不影響規避認定。輕微改變後的産品,即使與原應稅産品歸屬不同的稅則号,或亦不在該立法建議附件I的應稅産品名錄之中,都不影響歐委會認爲該産品屬于規避措施的範圍,從而決定其應補入征稅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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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層面,應稅産品進口數量減少和其相關産品進口增加; -
歐盟成員國和利害關系方向歐委會的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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