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費廷有不是信用證項下的嗎?
福費廷有不是信用證項下的嗎?
良有以也
近兩年以來,國内信用證+福費廷的交易如火如荼,讓人不禁會問一個問題:福費廷一定或必須是信用證項下的嗎?
爲了能回答這個問題,需要更深刻地了解現在的國内信用證福費廷業務。追根溯源,國内信用證福費廷的做法和概念來自國際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而國際上福費廷的概念、業務和管理就需溯源到國際福費廷協會(IFA)了。
IFA于1999年8月在瑞士蘇黎世成立,曾先後于2004年發布了《國際福費廷協會指引》(the IFA Guidelines),于2008年發布了《福費廷一級市場介紹》(Introduction to the Primary Forfaiting Market)等指導規則文件。
當然,這兩個國際慣例在國内當時或沒有激起太大水花,其時筆者在盧森堡外派并且就是在做國際結算業務,工作地離瑞士也不遠,卻絲毫不記得有過這兩個文件。當然,最主要或也是因爲那個時候中國的銀行參與這類業務太少。
後來國際上的福費廷業務逐漸越做越多,爲進口商和出口商獲得融資提供了越來越多的支持。融資功能這點和信用證有點像,所以後來ICC(國際商會)覺得最好也管(參與)一下,于是ICC就和IFA一起共同制定了福費廷交易的标準規則——《福費廷統一規則》(URF800)。
從二次大戰後逐步發展起來的福費廷,曆經了2009年的起草,2012年的發布,2013年初開始終于有了統一規則,這一規則涵蓋了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無追索權買斷和福費廷交易等内容。
在傳統上來看,福費廷就是無追索權地貼現與貿易相關的應收賬款,之後逐步成爲功能更爲廣泛的金融工具,融入了更多的結構化理念。在實務中,福費廷經過各種設計,爲使用方帶來了更大的方便。福費廷的最大作用應該就是有“讓作爲付款請求的金融工具獲得流動性的能力,把付款請求變得更易于轉讓,福費廷使付款請求不僅僅作爲一種因提供了商品或服務而取得付款的方式,而且可以用他們進行融資“。(引号内句子引用自URF800前言)
URF爲福費廷這個金融産品提供了一套國際規則,它的主要作用是規範付款請求的轉讓,而不是改變其性質,也因此,其實URF除了和跟單信用證之外,其實應該能和其他各種貿易融資的金融産品相關聯,比如彙票、本票或發票融資等等。
所以,福費廷真的不是隻由信用證(或者國内信用證)而産生。
在實務中,除了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以外,還可以有D/A銀行保付項下福費廷,保函/備用信用證項下福費廷,銀行保單項下福費廷,以及國際組織擔保項下的福費廷等。
我國的企業融資以間接融資爲主,也就是以信貸爲主,因此有巨量的信貸資産存在。不過,即使算信貸資産有其市場的話,境内信貸資産的流動性也是極差的。最具有流動性的或主要僅是這兩項:不良資産和貿易融資資産。
不良就不說了,那是必須從好的銀行清除出來,所以必須賦予其流動性。此外,可流動信貸資産也就隻是貿易融資資産了。廣義的講或可以把票據也納入(每次檢查票據必然要檢查貿易背景真實性,票據和貿易融資密切相關),此外,貿易融資大類可交易的資産主要也就是福費廷了。
如果有一天福費廷的底層資産能如上所述有所擴展,則福費廷業務可以有效促進境内信貸資産的流轉。
流動起來應該會更好,畢竟,流動性是一個市場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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