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跨境人民币業務展業規範 (2021版)--貨物貿易展業規範
銀行跨境人民币業務展業規範 (2021版)--貨物貿易展業規範
來源 :中國外彙交易中心網
銀行跨境人民币業務展業規範
(2021版)
貨物貿易展業規範
目 錄
第一部分 總則
一、主要原則
二、客戶識别
三、客戶分類
四、審核原則
五、審核要點
六、風險提示
第二部分 貨物貿易彙出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一、業務定義
二、政策依據
三、客戶準入
四、審核材料
五、審核及操作要點
六、風險提示
第三部分 貨物貿易彙入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一、業務定義
二、政策依據
三、客戶準入
四、審核材料
五、審核及操作要點
六、風險提示
第四部分 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一、業務定義
二、政策依據
三、客戶準入
四、審核材料
五、審核及操作要點
六、風險提示
第五部分 退款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一、業務定義
二、客戶準入
三、審核材料
四、審核及操作要點
五、風險提示
第六部分 個人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币結算
一、業務定義
二、政策依據
三、客戶準入
四、審核材料
五、審核及操作要點
六、風險提示
第一部分 總則
一、主要原則
1.切實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職責。銀行應在業務單證審核、審慎經營、持續監控和内控管理等環節,對客戶提交的經常項目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跨境人民币收支的一緻性進行盡職審查。
2.加強對貨物貿易重點監管業務的審核。對重點監管企業、重點關注業務和高頻、大額等異常業務,應執行嚴格的單證審核标準,采取調查客戶背景、分析業務合理性等方式,強化審查措施,通過差異化的管理措施有效防範業務風險。
3.尊重客戶币種實際選擇。銀行應充分尊重市場規律和客戶意願,按規定爲客戶辦理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币收付。支持企業使用人民币跨境結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彙結算的跨境交易,企業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結算。銀行應以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便利化爲導向,根據跨境人民币政策,創新人民币金融産品,提升金融服務能力,充分滿足客戶真實、合規的人民币跨境業務需求。
4.防範投機套利造成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銀行應根據國家宏觀調控和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管理。不得引導或配合客戶利用境内外彙率和利率的差異等因素,通過經常項目跨境人民币業務渠道開展違反法規和政策要求的投機套利交易。
5.及時監測和處置異常交易。銀行應加強對客戶業務辦理情況的持續性監測。對于客戶的大額、高頻等異常交易行爲,應予以重點關注,詳細了解原因;對于客戶使用虛假材料、資金實際用途與申請不符、異常交易解釋不清等可疑行爲,應暫停爲其辦理業務,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
6.積極實施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銀行應在各省級自律機制指導下,在落實“展業三原則”基礎上,爲優質企業提供更高水平的便利化服務,憑優質企業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結算收/付款說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爲其辦理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币結算(離岸轉手買賣、退款除外)。
7.支持貿易新業态跨境人民币結算。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可按相關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爲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态市場主體提供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币結算服務。
二、客戶識别
1.基本信息識别
銀行爲客戶辦理跨境人民币貨物貿易收支相關業務,應當首先确認客戶主體資格和分類狀态。
(1)根據營業執照、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系統披露的商事主體登記及備案信息等,确認企業貿易收支主體資格。
(2)辦理業務當日,通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RCPMIS系統)查詢是否爲激活企業、是否爲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内企業。同時在貨物貿易外彙管理相關系統中查詢企業名錄及分類管理狀态。對于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内或貨物貿易外彙管理分類爲B/C類的企業應加強審核,切實防範風險。
2.經營狀況識别
(1)了解企業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貿易類型、結算方式、交易對手、合作銀行信息、運用的單據種類和收付期限等。相關信息産生較大變化時,關注并向客戶了解情況。
(2)根據客戶的注冊資本、經營規模、進出口規模等信息,判斷客戶國際結算規模與經營規模是否匹配。
(3)對于與本行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銀行應建立業務跟蹤機制,通過不定期走訪或問卷調查方式,了解企業經營狀況、進出口變化、結算方式、交易對手、交易商品、融資方式和規模等情況。對于短期内業務快速增長或下降、結算方式、貿易方式等明顯變化的企業,應予以重點審核。
(4)按反洗錢、反逃稅、反恐融資要求對客戶的實際控制人進行盡職調查。
三、客戶分類
銀行對客戶實施分類管理。按照風險程度将客戶劃分爲可信客戶和關注客戶,分别實施普通盡職審查措施和強化審查措施。
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自行或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币業務自律機制認定可信客戶中的優質企業,爲其提供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服務。境内銀行開展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應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币業務自律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确客戶的認定标準和動态調整機制等風險防控措施,并将方案報備所在地副省級及以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後實施。
1.可信客戶
未納入關注客戶的均爲可信客戶。
銀行可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自行或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币業務自律機制認定可信客戶中的優質企業。
2.關注客戶
符合以下特征之一的,可列爲“關注客戶”:
(1)被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部門納入公開發布的限制性管理分類名單,如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貨物貿易外彙管理分類B、C類等;
(2)近一年被人民銀行或其他監管部門通報,如涉及人民銀行檢查處罰案件信息、違法違規案例、風險提示案例及其他企業不良行爲記錄的;
(3)客戶身份信息存在疑問、背景不明的,或者無法獲取足夠信息對客戶背景進行評估的,如無正式固定經營辦公場所、無準确聯系方式、主營業務在異地的客戶、新建業務關系但身份信息存疑的企業;
(4)企業成立或者經營時間不足一年,且銀行認爲有必要關注的企業;
(5)交易明顯不具有商業合理性;
(6)客戶交易規模與其資本實力、投資總額、生産經營規模明顯不符的;
(7)業務量異常(突然增加或減少、與注冊資本嚴重背離等)或結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對手等明顯變化的企業;
(8)跨境資金往來或者貿易融資明顯存在異常的;
(9)交易雙方具有高度關聯關系的企業,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關聯關系、注冊地址相近、聯系方式存在關聯等;
(10)注冊地爲異地、且銀行認爲有必要關注的企業;
(11)在貨物貿易外彙管理相關系統中存在異常标識情況的企業;
(12)企業或實際控制人被相關有權部門調查的;
(13)銀行可視情況将規模大、影響範圍廣的企業作爲關注客戶,或者根據整體評估認爲應列爲關注客戶的。
對于關注客戶,銀行應在規範流程基礎上以更高标準和要求開展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可信客戶與關注客戶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換,當關注客戶不再具有上述特征時銀行可将其轉爲可信客戶。對于可信客戶出現上述關注特征時,銀行應将其轉爲關注客戶。
四、審核原則
銀行爲客戶辦理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币業務,應嚴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以下稱“展業三原則”),确保業務具有真實、合法的貨物貿易交易背景。在業務審核時,應将“邏輯合理性”與“商業合理性”相結合。
1.在辦理跨境收支業務時應認真審查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之間應能相互印證、共同構成邏輯合理的證據鏈以證明業務背景的真實性。掌握客戶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了解交易資金的來源、用途;綜合評估業務金額、币種、期限等與相應的基礎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綜合判斷業務是否具有真實交易背景。
2.在辦理跨境收支業務時,銀行應審核客戶業務需求、資金來源或用途與客戶實際生産經營範圍、财務數據是否相符;業務的資金規模與實際經營規模、資本實力是否相符;業務的時間需求與客戶的生産經營周期、财務周期是否相符;業務需求與行業特點、過往交易習慣或經營特征是否相符。綜合上述相關信息,對業務辦理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3.貨物貿易跨境收支主體原則上應與進出口報關單收貨人/發貨人一緻,按照“誰出口誰收款、誰進口誰付款”原則辦理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代理進口、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付款、收款。跨境集中收付業務、軋差收付業務、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企業在辦理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時,銀行應根據客戶分類、以及辦理的業務種類等方面來決定對其業務的審核力度和業務辦理的便利化程度。
5.支持貿易新業态跨境人民币結算。一是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實性審核的條件下,可按相關規定憑交易電子信息爲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态市場主體提供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币結算服務。二是銀行可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合作爲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外貿綜合服務等市場主體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務。其中,銀行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應審核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許可業務範圍需包括互聯網支付)、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材料,與支付機構簽訂跨境電子商務人民币結算業務協議,将上述材料提交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後方可開展業務。銀行應督促支付機構嚴格審核參與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與支付機構合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項下人民币收支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
6.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銀行可境内外聯動爲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的貨物貿易業務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務,支持優質企業爲确保項目實施而需支付款項的彙出。銀行開展對外承包工程類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便利化試點,應通過省級跨境人民币業務自律機制明确優質企業的認定标準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五、審核要點
1.銀行在爲企業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币收支業務時,應當把握好企業和銀行責任交接的時間節點。如銀行應當在完成實際收支前或者确定開證時,确認企業申請辦理的業務是否符合人民銀行的分類管理政策要求。
2.單證應真實有效,要素齊全,不存在明顯瑕疵、虛假、違規重複使用等情況;單證應與貿易具有關聯性,應與跨境收支各要素一緻;各單證之間、單證内部要素,如日期、金額、商品等關鍵信息之間應不存在實質性矛盾。
3.可借助第三方途徑開展單證審核及盡職調查,包括貨物貿易外彙監測系統、倉儲公司、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行業協會等網站及實地查訪、海外聯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機構、本行其他從事相同或類似交易的客戶等。
4.貨物貿易相關交易單證可以是紙質形式或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銀行爲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收付款時,可以審核其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以滿足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币收付款業務時的電子化需求。銀行可使用企業提交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結算收/付款說明》,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銀行應确保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5年備查。
以電子單證方式辦理貨物貿易收支時,銀行應對企業提交電子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跨境收支的一緻性進行合理審查;對離岸轉手買賣收支業務及退款業務審慎審核電子單證;如電子單證無法證明交易真實合法或與其申請辦理的跨境收支不一緻,應要求企業提交原始交易單證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銀行應采取必要的技術識别等手段,确保企業提交電子單證的唯一性,避免同一電子單證與其相應的紙質單證被違規重複使用。
5.審核是否涉及制裁情況。銀行在辦理跨境人民币收支業務時,需要查詢相關單據和業務申請書上的交易對手名稱、國别、地址信息、對方銀行及中間行、運輸公司等信息是否涉及我國、聯合國等國際制裁,并按照有權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6.合同審核。注意合同簽章是否齊全、交易标的是否符合企業主營業務範圍;交易條件是否合理(包括交易标的、交易對手、結算方式等要素之間是否匹配;價格、數量、規格、賬期是否符合客觀規律與行業慣例);貨物要素的描述是否完整,如商标、型号、尺寸規格、技術參數等。
7.發票。包括商業發票、形式發票、臨時發票等。審核發票等各項要素信息與其他單據是否一緻。
8.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銀行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彙管理系統等相關系統了解企業的報關單信息和使用情況。對于關注客戶預收/預付項下的對外收支,可要求企業在實際進出口發生後補交對應的出口/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以便銀行審核和留存。
9.主要運輸單據。
(1)倉單。可利用郵件、傳真、電話等方式與倉儲公司聯系,核驗倉單等真實性。審核倉單等各項要素,确認客戶對貨物的所有權。
(2)海運提單。可通過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網站、船訊網等途徑查詢,核驗提單真實性;通過海事查詢服務查詢船舶動态與提單的各項要素,審核是否相符,确認客戶對貨物的所有權,應注意記名提單不可以轉讓。
(3)陸運單。對于可疑交易,應與陸運單出具方聯系,核驗單據真實性。審核單據的各項要素信息,确認客戶對貨物的所有權,應注意陸運單不是貨權憑證,不可轉讓。
(4)空運單。對于可疑交易,應與空運單出具方聯系,核驗單據真實性。審核單據的各項要素信息,确認客戶對貨物的所有權,應注意空運單不是貨權憑證,不可轉讓。
一般情況下,報關總價應與發票一緻,合同、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裝箱單等單證的貨物描述應一緻;裝船日期原則上應不早于合同日期。
10.要求的其他單據。如:
(1)屬于國家控制的特殊進出口商品,應具備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配額證等批件。
(2)某些特殊商品應具備特定的檢驗單據,如凍畜肉、凍禽、腸衣、乳制品、蛋品等動物産品需要獸醫檢驗證書或衛生檢驗證書;豬鬃、馬尾、羽毛、人發等商品需要消毒檢驗證書;出口糧谷、油籽、皮張等商品,以及包裝用木材與植物性填充物等需要熏蒸證書。
六、風險提示
1.防範虛構貿易背景從事投機套利活動。銀行應遵循相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導向和跨境資金流動管理要求,不得引導或配合客戶虛構、構造貿易背景,利用境内外彙率、利率等差異,通過貨物貿易跨境人民币結算渠道實施投機套利交易。
2.及時監測和處置異常交易。銀行應加強對客戶業務辦理情況的持續性監測,對具有下列特征的業務,應審慎辦理。
(1)對于客戶的大額、高頻等異常交易行爲,以及對于提前或延後時間較長的預付、預收、延付、延收業務或收支無法合理匹配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予以重點關注,詳細了解原因。
(2)客戶存在使用虛假材料、資金實際用途與申請不符、異常交易解釋不清等可疑行爲,應暫停爲其辦理業務,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
(3)客戶辦理的進出口業務與其主營業務明顯偏離,或者客戶突然介入新商品貿易并提出融資需求。
(4)客戶進出口業務的裝卸貨港口及運輸方式變更頻繁。
(5)客戶交易條件發生較大變動,如單價過高或過低、數量過高或過低、出現新的商品類型、賬期過長或過短、結算方式與之前不一緻。
(6)客戶的交單銀行、交單期限變更頻繁。
(7)多家企業法人代表同爲一人、同一經辦人員來銀行辦理業務的,或者多家客戶提供的單據格式相似度較高的。
(8)關注海運提單等貨權單據的時效性;合理判斷船期船次的合理性,如近洋運輸的提單簽發日超過業務經辦日20天,遠洋運輸的提單簽發日超過業務經辦日90天,應審慎辦理。
第二部分 貨物貿易彙出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一、業務定義
客戶在辦理貨物貿易進口業務付款時采用人民币進行結算(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除外)。
二、政策依據
1.《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公告〔2009〕第10号);
2.《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号);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确跨境人民币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号);
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号);
5.《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優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信息系統信息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号);
6.《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幹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号);
7.《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7〕126号);
8.《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号);
9.《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号);
10.《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操作和信息報送指南》(中國金融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
11.《關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号);
12.《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1号);
13.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客戶準入
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其他确有真實、合規的進出口貨款收付需求的境内機構。
四、審核材料
1.客戶首次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時,需提供如下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銀行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2.可信客戶
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可憑客戶提交的合同或發票或報關單等業務憑證或《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直接辦理跨境支付結算。可使用企業提交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企業提交的付款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
對于可信客戶中的優質企業,銀行可在上述基礎上實施簡化流程,憑《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或付款指令爲其直接辦理跨境結算。
3.關注客戶
(1)《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
(2)進口付款應根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核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①信用證、托收項下
a.《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b.寄單面函;
c.信用證或托收項下相關單證;
d.銀行真實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②彙款項下(貨到付款)
a.《境外彙款申請書》;
b.報關單(或進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
c.合同;
d.發票;
e.銀行真實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③彙款項下(預付款)
a.《境外彙款申請書》;
b.合同;
c.發票;
d.銀行可要求事後補交報關單(或進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
e.銀行真實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審核及操作要點
1.銀行在辦理貨物貿易進口人民币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遵循“單内一緻”、“單證一緻”、“單單一緻”等原則,對單證的真實性與人民币收支的一緻性進行合理審查,防範單證被違規重複使用,并向RCPMIS報送相關業務信息。
2.預付貨款項下,對于關注客戶和預付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可信客戶,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供貿易合同,并根據進口合同的預付條款,核對進出口雙方與預付款彙出方/收入方是否一緻,預付款金額是否在合同約定的金額之内。對于單筆預付業務,提示企業在貨到後盡早報關。
3.辦理付款業務後,可根據内控要求和實際業務需要,按照實質合規原則,自主決定是否在單證正本上簽注收付彙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但需按現行規定留存審核材料備查。對于提供電子單證的企業,銀行可自主決定是否使用電子化手段标注付款日期、金額。
4.對于境外抵付業務,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供境外抵付的人民币資金金額、開戶銀行、賬戶、用途及對應的進口報關等信息,并向RCPMIS報送。
5.在爲關注客戶辦理貨物貿易對外付款業務時,可通過貨物貿易外彙管理系統等相關系統了解其進口報關信息的真實性及是否違規重複使用。
6.對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供居民身份證作爲有效證件的,應進行公民身份證件聯網核查并打印核查記錄備查。
7.銀行可通過審核企業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爲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币貨物貿易彙出業務。應确保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5年備查。
六、風險提示
1.預付貨款。對于大額、高頻預付貨款的付款業務,銀行應盡職了解企業付款資金來源的合理性;根據合同規定的交易商品、交易對手國别,通過行業協會、從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戶等途徑,了解企業的預付方式是否與客戶所處行業的特征、交易慣例基本一緻。
對與本行有較多業務往來的企業,應将企業的預付貨款交易與其曆史交易結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對手、交易規模等信息進行交叉驗證。
預付貨款業務應不定期跟蹤企業到貨情況;對于關注客戶和預付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可信客戶,可要求企業到貨後及時補交進口報關單。對于可疑業務,可要求企業提供境外銀行出具的保函。
2.延期付款。對于超過210天的延期付款,可根據交易的商品、交易對手國别,通過行業協會、從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戶等途徑,了解企業的延期付款行爲是否與客戶所處行業的特征、交易慣例基本一緻。
3.特殊商品。對從事金屬、電子、礦砂、煤炭等特殊及大宗商品交易的企業,可建立國際商品價格跟蹤機制,了解企業的業務變化是否與國際市場變化相符。對于進口商品自用的,不定期走訪企業,了解企業的經營場地、人員數量等信息,分析企業的業務規模與經營能力是否匹配;對于商品進入再交易的,應跟蹤了解交易情況。可通過行業協會、企業财務報表等渠道了解企業的進口是否有辦理過貿易融資。審慎爲貨物所有權模糊的企業辦理付款業務。
4.特殊客戶。對于異地企業的進口付款業務,應通過企業所在地分支行對企業的主體背景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審慎爲調查情況不明的企業辦理貿易項下相關業務。對提供100%保證金,利用銀行融資對外付款的業務予以關注。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企業在貨物流與資金流不對應情形下,向境外關聯企業付款的業務予以關注。
5.高風險地區。對于涉及高風險地區的交易,銀行可通過監管機構、第三方機構和本行反洗錢數據庫,核查客戶交易對手是否屬于受制裁名單和交易商品是否屬于國際禁運、資金是否涉及洗錢、逃稅或恐怖融資,一經查實,應按有權部門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部分 貨物貿易彙入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一、業務定義
客戶在辦理貨物貿易出口業務收款時采用人民币進行結算(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除外)。
二、政策依據
1.《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号);
2.《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号印發);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明确跨境人民币業務的通知》(銀發〔2011〕145号);
4.《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币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号);
5.《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币結算企業重點監管名單的函》(銀辦函〔2012〕381号);
6.《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号);
7.《關于優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号);
8.《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幹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号);
9.《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7〕126号);
10.《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号);
11.《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号);
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操作和信息報送指南》(中國金融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
13.《關于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人民币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4〕324号);
14.《關于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号);
15.《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1号);
16.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客戶準入
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其他确有真實、合規的進出口貨款收付需求的境内機構。
四、審核材料
1.客戶首次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時,需提供如下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銀行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2.可信客戶
在“展業三原則”基礎上,可憑企業提交的合同或發票或報關單等業務憑證或《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直接辦理跨境結算。可使用企業提交的紙質形式或電子形式的收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企業提交的收款指令應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
對于可信客戶中的優質企業,銀行可在上述基礎上實施簡化流程,憑《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或收款指令爲其直接辦理跨境結算。
3.關注客戶
(1)《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
(2)出口收款應根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核相應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①彙款項下(預收貨款除外)
a.出口合同;
b.發票;
c.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d.銀行真實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②彙款項下(預收貨款項下)
a.出口合同;
b.發票;
c.銀行可要求事後補交報關單(或出境貨物備案清單);
d.銀行真實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③信用證、托收方式
a.出口合同;
b.信用證、托收項下有關單據;
c.銀行真實性審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審核及操作要點
1.銀行在辦理貨物貿易出口人民币結算業務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遵循“單内一緻”、“單證一緻”、“單單一緻”等原則對單證的真實性與人民币收支的一緻性進行合理審查,防範單證被違規重複使用,并向RCPMIS報送相關業務信息。
2.代理出口業務應當由代理方收款。代理方收款後可将人民币劃轉給委托方。
3.對于可信客戶貨物貿易項下人民币結算資金需要自動入賬的,銀行可先爲其辦理入賬,再進行相關貿易真實性審核。但對于關注客戶,銀行應确認貿易背景真實性後,再辦理入賬。
4.預收貨款項下,對于關注客戶和預收人民币資金超過合同金額25%的可信客戶,應要求企業提交貿易合同,并根據合同的預收條款,核對進出口雙方與預收款的彙出/彙入方是否一緻,預收金額是否在合同約定的金額之内。對于單筆預收業務,銀行應提示企業按時出口貨物并報關。
5.企業辦理來料加工貿易項下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時,無需向境内結算銀行提交所在地商務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如後續有新的政策變化,應及時對所涉業務資料審核要求、審核流程等内部業務制度進行調整,按新的内部業務制度進行展業。來料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資金超過合同金額30%的,企業應當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貨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銀行補交下列資料及憑證:
(1)企業超比例情況說明;
(2)出口報關單(境内結算銀行審核原件後留存複印件);
(3)企業加工貿易合同或加工貿易業務資質證明。
6.對于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的企業,銀行應要求企業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并向RCPMIS報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币資金金額、開戶銀行、賬戶、用途及對應的出口報關等信息。
7.列入跨境人民币業務重點監管名單内的企業不得将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業務所獲得的資金存放境外。
8.對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供居民身份證作爲有效證件的,應進行公民身份證件聯網核查并打印核查記錄備查。
9.境内銀行可通過審核企業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爲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币貨物貿易彙入業務。應确保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電子單證或電子信息5年備查。
10.跨國企業集團可選擇其成員企業作爲主辦企業,開立人民币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業務。經常項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業務可采取軋差淨額結算方式,按照企業集團收付總額軋差或成員企業收付額逐個軋差結算。主辦企業應與開展業務的各方簽訂集中收付協議,明确各自承擔貿易真實性審核等責任。
六、風險提示
1.延期收彙。對于超過210天的延期收款,應根據交易的商品、交易對手國别,通過行業協會、從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戶等途徑,了解企業的延期收款行爲是否與客戶所處行業的特征、交易慣例基本一緻。
2.預收貨款。對于大額、高頻預收貨款,銀行應對照合同規定的交易商品、交易對手國别,通過行業協會、從事相同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戶等途徑,了解企業的預收方式是否與客戶所處行業的特征、交易慣例基本一緻。
對與本行有較多業務往來的企業,應将企業的預收貨款交易與其曆史交易結算方式、交易商品、交易對手、交易規模等信息進行交叉驗證。
對于可信客戶,應不定期跟蹤企業預收貨款出口情況;對于關注客戶,可要求企業到貨後及時補交出口報關單。
3.特殊商品。對從事金屬、電子、礦砂、煤炭等特殊及大宗商品交易的企業,應建立國際商品價格跟蹤機制,了解企業的業務變化是否與國際市場變化相符。不定期走訪企業,了解企業的經營場地、人員數量等信息,分析企業的業務規模與經營能力是否匹配;通過行業協會、企業财務報表等渠道了解企業的出口是否有辦理過貿易融資。
4.特殊客戶。對于異地企業的出口收款業務,應通過企業所在地分支行對企業的主體背景進行充分調查了解。審慎爲調查情況不明的企業辦理貿易項下相關業務。
第四部分 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具體審核規範
一、業務定義
離岸轉手買賣是指我國居民從非居民處購買貨物,随後向另一非居民轉售同一貨物,而貨物未進出我國關境。
二、政策依據
1.《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号);
2.《跨境貿易人民币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銀發〔2009〕212号印發);
3.《關于明确跨境人民币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号);
4.《中國人民銀行、财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币結算企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2〕23号);
5.《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優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号);
6.《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銀發〔2013〕168号);
7.《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幹意見>的指導意見》(銀發〔2014〕168号);
8.《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發〔2017〕126号);
9.《關于進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業務政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銀發〔2018〕3号);
10.《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号);
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操作和信息報送指南》(中國金融出版社2018年9月出版);
12.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相關規定。
三、客戶準入
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且貨物貿易外彙管理分類等級爲A類。
四、審核材料
1.付款(電彙)
(1)《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2)《境外彙款申請書》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3)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及對應發票;
(4)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提供,如爲境内倉單轉賣,還需提供進/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原件(如有));
(5)對應的收款業務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先收後支)。
2.付款(托收及信用證)
(1)《跨境人民币結算付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2)《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的電子付款指令;
(3)托收及信用證項下單據及其他貿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及對應發票、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提供,如爲境内倉單轉賣,還需提供海關簽發的進/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原件(如有));
(4)對應的收款業務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先收後支)。
3.收款(電彙)
(1)《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的電子收款指令;
(2)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及對應發票;
(3)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提供,如爲境内倉單轉賣,還需提供進/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原件(如有));
(4)對應的付款業務的境内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先支後收)(其中先支方式爲電彙的,《境外彙款申請書》;托收及信用證支出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4.收款(托收及信用證)
(1)《跨境人民币結算收款說明》或滿足國際收支申報和跨境人民币業務信息報送要求的電子收款指令;
(2)托收及信用證項下單據及其他貿易背景材料(包括同一貨物項下買、賣合同、發票、正本海運提單原件(提單轉賣方式時提供)或其他運輸單據/倉單正本原件(倉單轉賣方式時提供,如爲境内倉單轉賣,還需提供進/出境備案清單或保稅核注清單原件(如有));
(3)對應的付款業務的境内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先支後收)(其中先支方式爲電彙的,《境外彙款申請書》;托收及信用證支出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5.其他要求
銀行根據業務實際和自身風險控制的需要,如認爲上述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仍不足以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可要求企業提交其它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憑證或單據。
如遇特殊貿易形式,商業銀行還可根據物權及運輸的實際情況合理調整所審單據,确保貿易背景的真實性。如在油品貿易中如使用無提單放貨保函(LOI)的,應在審核LOI原件的同時,還應在貿易周期完成前補審正本提單等單據。
五、審核及操作要點
1.銀行應嚴格落實“展業三原則”,對離岸轉手買賣跨境人民币結算業務做好真實性審核,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采用同一币種辦理收支結算。對無法按上述規定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在确認其真實、合法後可辦理,并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離岸轉手”,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報告。銀行和企業在離岸轉手買賣跨境人民币結算辦理過程中,應依法履行有關國際收支申報和反洗錢、反逃稅、反恐融資等義務。各銀行應在規定時間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RCPMIS系統)報送相關業務信息。
2.銀行應落實離岸轉手買賣收支偏離度管理。對于同一貨物項下收支差額超過20%(不含)的,或者收支間隔日期超過90天(或合理周期)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應通過審核涉及客戶的交易主體信息、業務辦理曆史數據等方式加強審核該業務的合理性,必要時可暫停爲相關企業辦理離岸轉手收支業務,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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