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發布!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正式落地
2021-12-18 12:34:00
新規發布!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正式落地 來源 :銀保監會 爲加強理财産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2月
來源 :銀保監會
爲加強理财産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12月17日正式發布。
《辦法》主要包括: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理财公司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爲加強理财産品流動性管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2021年9月8日至10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充分吸收采納合理建議,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産品監管一緻性原則,考慮部分理财産品特殊性,在一些條款中進一步細化相關規定。例如,明确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财産品可不受流動性受限資産比例要求、7個工作日可變現資産管理要求等限制。二是進一步明确具體操作性要求。例如,明确巨額贖回規定中計算理财産品總份額的時間基準爲前一日終,定期開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産品應當在開放日及開放日前7個工作日内符合高流動性資産比例要求等。三是對部分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答:制定《辦法》的背景:一是進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根據《關于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有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明确細化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則。二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規範理财産品流動性管理,提高資金兌付能力,防範被動變現資産降低産品淨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資者申贖産品的權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三是維護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理财産品正在推進淨值化轉型,對産品流動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辦法》,有助于督促機構加強産品流動性管理,更好防範風險跨市場、跨産品傳染。
制定《辦法》的總體思路:充分借鑒國内外監管實踐,注重與國内外監管規則保持一緻,對理财産品流動性管控重點進行明确與規範,并結合理财産品轉型特點,強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機構管理等要求。
答:第一章“總則”,明确了立法依據、适用範圍、相關定義、基本要求、監督管理等。第二章“治理架構與管理措施”,規定了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職責、投資管理部門職責及考核問責機制,提出了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措施、信息披露等要求。第三章“投資交易管理”,提出了審慎确定産品運作方式、持續監測産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資産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加強同業融資和押品管理等具體要求。第四章“認購與贖回管理”,明确了認購和贖回風險應對措施的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等。第五章“合作機構管理”,明确了合作機構管理主體責任,以及對不同合作機構的管理要求。第六章爲“監督管理”。第七章爲“附則”。
四、《辦法》關于理财公司管理責任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機制,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一是理财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與治理結構,指定部門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充足具備勝任能力的人員負責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二是承擔理财産品投資運作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人對該理财産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承擔主要責任。三是理财公司應當指定部門負責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并與投資管理部門保持相對獨立。四是理财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時充分獲取相關信息,滿足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管理需要。
五、《辦法》對理财産品投資交易管理主要做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強調将流動性風險管理貫穿于理财業務運行的全流程。一是理财公司應當在理财産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投資資産流動性、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确定開放式、封閉式等産品運作方式,合理設計認購和贖回安排。二是理财公司應當持續做好低流動性資産、流動性受限資産和高流動性資産的投資管理,提高資産流動性與産品運作方式的匹配程度。三是理财公司應當持續監測理财産品流動性風險,審慎評估産品所投資各類資産的估值計價和變現能力,充分考慮聲譽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交易對手風險等的可能影響,并提前作出應對安排。
六、《辦法》對理财公司運用理财産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辦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強理财産品認購、贖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及理财産品合同的約定,合理運用理财産品流動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合理運用管理措施還有助于保持投資策略的相對穩定,爲投資者獲取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收益。
《辦法》同時強化了事先約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應當在合同中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理财産品未來可能運用的流動性管理措施,并按規定向投資者披露理财産品面臨的主要流動性風險及管理方法、實際運用措施情況,維護投資者知情權,促進其形成合理預期、作出理性決策。
答:爲便于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産品整改等各項工作準備,《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五個月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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