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修訂:允許境外發行人融資 并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
規則修訂:允許境外發行人融資 并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
來源 :證監會
證監會12月17日消息,拟對《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修訂完善内容主要包括拓寬适用範圍,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國。允許境外發行人融資,并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優化持續監管安排,對年報披露内容、權益變動披露義務等持續監管方面作出更爲優化和靈活的制度安排。
已有4家公司發行GDR并在倫交所上市
證監會指出,自《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發布以來,已有華泰證券等四家上交所上市公司完成全球存托憑證發行并在倫交所上市,募集資金共計58.4億美元,對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穩定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滬倫通業務開展過程中,市場機構和潛在發行人提出了新的需求,需要對《監管規定》加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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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範圍較窄。目前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僅适用于上交所和倫交所上市公司,其他有意向的境内外上市公司無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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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對融資型中國存托憑證(CDR)作出安排。《監管規定》暫不允許境外發行人境内融資,無法滿足其融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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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監管有待優化。在境内外上市公司監管規則和實踐存在客觀差異的情況下,需要對信息披露等持續監管要求作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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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新證券法要求。新證券法實施後,需調整《監管規定》相關内容以符合證券法要求。
允許境外發行人融資
證監會介紹,本次修訂重點圍繞拓展适用範圍、增加CDR融資安排、優化持續監管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修訂前《監管規定》共有30條,修訂後共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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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适用範圍。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在綜合考慮境外市場發展程度、投資者保護和監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拓展到瑞士、德國等歐洲主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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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融資型CDR作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資型CDR,允許境外發行人通過發行CDR在境内融資。二是在适用主闆市場發行承銷規則的基礎上,參考注冊制闆塊,建立市場化詢價機制。三是明确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業,并應符合我國外資、外彙管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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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财務信息及内部控制披露要求。一是明确境外發行人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的,無需補充披露所使用會計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差異及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可以采用根據等效會計準則編制的财務數據計算财務指标。采用其他會計準則的,還需補充披露所使用會計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重要差異及按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二是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按境外上市地規則對境外發行人内部控制出具鑒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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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年報披露内容。明确境外發行人沿用境外上市地年報在境内進行披露的,需評估說明其境外上市地年報相關内容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與格式準則第2号——年度報告的内容與格式》要求的主要差異,對投資者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是否産生重大影響,并由律師對此出具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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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權益變動披露義務。明确持有CDR的投資者按境内規則履行報告及披露等義務,不持有CDR的境外股東按照境外上市地規定履行披露義務,境内披露内容以在境外市場披露的内容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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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重大資産重組适用規則。境外發行人進行重大資産重組,不涉及在境内發行CDR以及以現金在境内購買資産的,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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