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發布《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
外管局發布《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
來源 :國家外彙管理局
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
爲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便利申報主體更加準确地理解具體報送要求,日前,國家外彙管理局修訂并發布《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彙綜發〔2020〕71号文印發,以下簡稱《業務指引(2020年版)》)。
《業務指引(2020年版)》主要修訂内容包括:一是細化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的具體申報要求。二是适應金融市場開放、申報主體業務創新等需要,新增存托憑證等業務的填報說明。三是針對申報主體常見的各類申報疑問進行補充解釋。
《業務指引(2020年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彙綜發〔2017〕106号)同時廢止。(完)
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彙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甯波市分局, 全國性中資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銀聯國際有限公司、絲路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絲元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爲進一步完善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申報業務,指導申報主體更準确地理解具體報送要求,國家外彙管理局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2号)和《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彙發〔2018〕24号印發),修訂形成《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見附件1)。主要修訂内容如下(修訂說明見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關于國家(地區)的報送原則、記錄時點和計值方法、境内分支機構與境外對手方的關系、跨機構信息校驗、零申報、數據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條。
(二)新增投資境外股本證券和投資基金份額(B01表)、投資境外債務證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權和基金份額投資(B04表)、境外發行債務證券(B05表)、存貸款及應收應付款業務(D系列報表)、涉外托管業務(H系列報表)等具體報表的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條。
(三)新增有關可轉債、信貸資産證券化、存托憑證、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貸款展期、境外投資籌備款、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資者保證金、非居民以股抵債業務以及非居民購買境内信托産品等業務的填報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條。
(四)新增申報主體合并的填報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條。
二、補充、調整的主要内容
(一)補充有關國際收支統計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關系的說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條。
(二)補充有關境外法人機構在中國境内分機構的申報義務分工,金融機構申報主體的說法,以及申報主體的“離岸業務部”等是申報主體的内設部門,而不是獨立的申報主體或非居民機構等說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條。
(三)調整有關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機構申報内容的說法,補充有境内托管機構的跨境投資業務的申報義務說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條。
(四)補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變動的歸類原則,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條。
(五)補充金額字段應與币種字段相匹配,以及貴金屬合約币種填報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條。
(六)補充有關非居民之間股權轉讓導緻的投資者信息變動,申報主體應同時填報非居民股東的撤資和增資信息的申報說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條。
(七)調整貨物、服務、薪資及債務減免等其他各類往來(E01表)的說明,補充相關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條。
(八)補充銀行進出口貿易融資餘額(X01表)的統計範圍和填報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條。
(九)調整境内機構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動産的說明,将之區分爲“經營性租賃”和“其他形式的職工報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條。
(十)調整有關外國來華直接投資原外方股東在不同情況下增資和減資的填報說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條。
(十一)補充有關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說明。其中,存貸款等已做外債登記的債務類數據項應與對應登記外債類型和簽約币種相匹配,其他業務遵從直接申報有關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條。
(十二)調整有關債務減免的說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條。
(十三)将多處“填報機構”調整爲“申報主體”。
(十四)其他補充内容主要爲舉例說明。
三、其他說明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彙綜發〔2017〕106号)同時廢止。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外彙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機構法人、境外金融機構境内主報告分支機構以及其他指定報送主體。所在地外彙局在轉發文件時應提供本級外彙局業務咨詢電話,以便于解答申報主體的疑問。
國家外彙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業務咨詢電話: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傳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
2.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業務指引(2020年版)修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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