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管引領!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再更新
強化監管引領!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再更新
來源:信托百佬彙
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2015年原銀監會出台《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規範信托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來,随着信托行業的不斷發展、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進一步擴大開放政策的持續推進,爲适應當前監管要求和行業新發展階段需要,銀保監會結合前期市場準入工作實踐,對《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出台了本《辦法》,着力于進一步強化監管引領,提升準入監管工作有效性,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正式發布《辦法》之前,銀保監會于今年4月14日至5月14日就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信托百佬彙記者注意到,與銀保監會今年4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本改動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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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顯一處在于,信托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産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應當滿足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而在征求意見稿版本中,限制爲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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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信托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征求意見稿設置爲,“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曆,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并從事法律或金融監管工作2年以上”。而正式版本改爲了“應當具備本科以上學曆,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其中從事法律合規工作2年以上”。
當然,與2015年版本相比,此次辦法有多處更新。
2015年,原銀監會出台《中國銀監會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規範信托業市場準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訂辦法,結合銀保監會前期出台的《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确了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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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托公司資質要求,對拟成爲信托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産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準入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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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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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嚴格規範信托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托等金融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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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明确信托公司股東管理、股東的權利義務等相關内容應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信托公司章程。
在引導信托公司轉型發展方面,正式發布的《辦法》亦有針對性舉措,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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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鼓勵信托公司開展本源業務,調整“信托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準入條件,适當放寬對信托公司經營年限和監管評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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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引導信托公司強化合規經營理念,新增信托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條件及許可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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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優化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确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托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銀保監會相關人士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将會繼續指導信托公司堅定受托人定位,努力探索轉型,堅持回歸本源,充分發揮制度優勢,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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