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首次給出“影子銀行”官方定義
2020-12-06 17:36:00
銀保監會首次給出“影子銀行”官方定義 來源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 影子銀行首個官方定義來了。 12月4日,《金融監管研究》微信公衆号發布文章《中國影子銀行報告》。這一報
12月4日,《金融監管研究》微信公衆号發布文章《中國影子銀行報告》。這一報告由中國銀保監會政策研究局、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課題組共同撰寫發布。
報告内容指出,我國影子銀行積累時間長,存量風險較大,相當多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規模情結,各類隐性擔保和“剛性兌付”沒有被真正打破,“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尚未真正建立,部分高風險影子銀行可能借不當創新卷土重來。但也應看到,影子銀行不會消失,将和傳統金融體系長期共存,不同類型的影子銀行的作用和風險水平差異較大。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對影子銀行的持續監管體系。
報告從中國影子銀行的判斷标準、範圍和分類,問題與危害,治理與成效,監管方向與重點等多個角度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與闡述。據了解,這一文章也将作爲特稿刊發在《金融監管研究》2020年第11期。該期刊于2012年創辦,由銀保監會主管、主辦,是專注于金融監管領域重點、難點、熱點的學術性期刊。
銀保監會課題組相關負責人表示,治理影子銀行主要是抓住影子銀行的關鍵。總的來說,把握幾個方面:一是,治理高風險機構、壓降高風險,降低整個金融系統的風險;二是治理資金空轉套利、脫實向虛,通過治理讓資金直達實體經濟;三是,治理市場秩序,淨化金融市場不規範業務,實施一緻性監管。
如何界定影子銀行
确定我國影子銀行标準,必須兼顧影子銀行國際标準的共性特征和我國影子銀行的特點。
課題組在金融穩定理事會确定的信用轉換、期限轉換和流動性轉換等基本屬性的基礎上,重點關注各類産品的風險傳導、隐匿方式以及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以此提出我國影子銀行範圍的判别标準,按照風險程度高低,區分廣義和狹義影子銀行。
影子銀行的界定标準包括四項:一是金融信用中介活動處于銀行監管體系之外,信貸發放标準顯著低于銀行授信;二是業務結構複雜、層層嵌套和杠杆過高;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透明度低;四是集中兌付壓力大金融體系關聯性和風險傳染性高。
按照上述界定标準,廣義影子銀行主要包括:銀行同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委托貸款、資金信托、信托貸款、銀行理财、非股票公募基金、證券業資管、保險資管、資産證券化、非股權私募基金、網絡借貸P2P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提供的貸款,商業保理公司保理、融資擔保公司在保業務、非持牌機構發放的消費貸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債權融資計劃和結構化融資産品。由于沒有非持牌機構發放的消費貸款、地方交易所提供的債權融資計劃和結構化融資産品的統計數據,在計算中國影子銀行規模時,暫不包括這幾類産品。
狹義影子銀行是指,在廣義影子銀行中,同業特定目的載體投資、同業理财和投向非标債權及資管的銀行理财、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網絡借貸P2P貸款和非股權私募基金的影子銀行特征更爲明顯,風險程度更突出,屬于高風險的狹義影子銀行範疇。
課題組成員指出,關于影子銀行從國際到國内,有很多不同的界定,想要真正監測監管起來非常不容易。目前來看,還存在一些監測難點:
一是,數據的可獲得性,影子銀行有很多實際上在監管範圍之外;
二個是數據的滞後性。有些數據雖然能拿到,但這些數據的時間點不一樣,這也是爲何建立了相應的監測體系後,數據并及時的原因;
另外,數據的可加工性,我國影子銀行以通道業務爲主,同樣一個産品會經過理财、信托、資管或者資産證券化,可能是在同一個鏈條上。如果把這幾個業務加在一起就會放大它的規模,因此需要把重複計算的做一些剔除。
後疫情時代如何監管
截至2019年底,中國廣義影子銀行規模爲84.80萬億元,占2019年國内生産總值的86%,相當于同期銀行業總資産的29%。近幾年,風險持續收斂,自2017年集中整治,到目前規模較曆史峰值壓降約20萬億元。
今年以來,面對新冠疫情的沖擊,中國金融體系保持了穩健運行。監管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纾困措施,提早謀劃應對風險反彈回潮。
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此前撰文指出,利率下行一緻性預期強化後,有可能助長杠杆交易和投機行爲,催生新一輪資産泡沫。信用較差的借款人可能借延期還款等優惠政策惡意逃廢債務,結構複雜的高風險影子銀行也容易卷土重來。
新形勢帶來新挑戰,還有一些新的風險點需要加以防範。對于接下來的監管方向與重點,課題組在文中提出了五個方面。
第一,健全統計監測。影子銀行具有監管套利的本質,其産品結構和組織形式始終在演變之中,各種創新手法層出不窮。影子銀行橫跨不同行業,數據不完整、口徑不一緻和重複計算等問題依然存在。因此,必須繼續大力完善統計監測,及時動态掌握影子銀行規模、種類,特别是風險演進路徑和風險水平變化情況。
第二,嚴防反彈回潮。一是堅定不移地将整治影子銀行作爲打赢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重要抓手,持之以恒拆解高風險影子銀行業務。二是聚焦突出問題和風險點,對影子銀行和交又金融業務設立“禁區”,嚴禁多層嵌套投資、資金空轉、脫實向虛,結構複雜産品和業務死灰複燃,以及假創新和僞創新行爲等。三是堅持整改與轉型相結合,按時合規完成業務整改,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同時積極調整業務模式,加快淨值化轉型。
第三,建立風險隔離。重點是厘清公募産品與私募産品、表内業務與表外業務、委托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邊界,建立相應的防火牆,嚴防風險相互傳染、相互交織、相互掩飾。
第四,完善監管制度。确保監管全蓋,不留監管空自和區,把所有影子銀行活動納人監管;統一同類機構和産品的監管标準,減少資金空轉式的套利;完善影子銀行的風險分類、風險權重、資本撥備計提等标準。
另外,慎重開展綜合經營。商業銀行以審慎經營爲根本,保險要發揮風險分散與保障作用,證券資金要體現價值投資中介功能,信托、理财要回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職能定位。建立覆蓋全面、分工合理、有序流動的金融體系。
請先 登錄後發表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