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規定》
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規定》
來源:國家外彙管理局
爲進一步規範信息系統代碼标準化工作,日前,國家外彙管理局修訂發布《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規定》(彙綜發〔2020〕91号文印發,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的主要修訂内容包括:一是整合相關制度,明确外彙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的管理原則、職責分工及起草流程等。二是簡化相關業務辦理流程和憑證,明确可使用掃描件、電子證照等電子憑證。三是增加全球法人識别編碼(LEI)的相關内容,在《金融機構代碼申領/維護表》和《組織機構檔案标準要素》中加入LEI采集字段。
《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彙綜發〔2008〕162号)、《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實施細則》(彙綜發〔2011〕131号)及《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做好外彙業務系統适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的通知》(彙綜發〔2017〕93号)同時廢止。(完)
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規定》的通知
爲進一步規範信息系統代碼标準化工作,提高外彙管理和統計分析水平,國家外彙管理局根據國家标準相關管理辦法和外彙局工作實際,制定了《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彙綜發〔2008〕162号)、《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實施細則》(彙綜發〔2011〕131号)及《國家外彙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做好外彙業務系統适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工作的通知》(彙綜發〔2017〕93号)同時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各分局、外彙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區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并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彙管理局科技司反饋,聯系電話: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外彙管理局信息系統代碼标準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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