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擴大金融業開放,交易商協會業務指引兩文齊發!
加快擴大金融業開放,交易商協會業務指引兩文齊發!
來源 :交易商協會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金融業開放的系列政策精神,促進熊貓債業務規範發展,提升債券市場對外開放水平,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加強熊貓債制度建設,制定《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試行)》,修訂形成《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經交易商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經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同意,于近日發布實施。
2018年9月,人民銀行和财政部聯合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爲熊貓債市場奠定了制度基礎。2020年5月,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發布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發布《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進一步完善熊貓債信息披露要求,細化熊貓債發行規則,鼓勵有真實人民币資金需求的發行人發債,穩步推動熊貓債市場發展。同時,2020年以來,境内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規則優化升級、熊貓債分層分類規則發布實施,有必要加強非金融企業熊貓債指引與已有規則的銜接。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政策精神和人民銀行相關工作要求,擴大金融高水平開放,交易商協會吸收借鑒國際市場經驗,廣泛聽取市場成員和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在人民銀行指導下制定《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試行)》、修訂形成《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
1《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債券業務指引(試行)》的核心制度安排包括:第一,注冊發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規、防範風險、透明高效的原則,在現行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流程基礎上針對外國政府類機構和國際開發機構(簡稱“兩類機構”)的特殊性進行優化。兩類機構應通過主承銷商提交申請函,要求主承銷商出具推薦意見。對于注冊有效期内分期發行,公開發行可在12個月内自主發行,12個月後應備案後發行。第二,信息披露方面,充分考慮國際市場的普遍做法和國内市場實際情況,兼顧投資者保護和兩類機構發債便利性,要求沒有财務報表的外國政府類機構披露經濟數據報告,要求兩類機構在發行文件中約定存續期定期披露的時間和頻率,原則上應與境外市場同步,并列舉了一些具體事項作爲必須披露的重大事項。第三,中介機構要求方面,遵循投資人風險自擔和中介機構盡職履責的理念,投資人應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擔投資風險;相關中介機構和人員應盡職履責;承銷機構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具備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的能力。
《境外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業務指引(2020版)》主要在備案要求、注冊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進行優化。
下一步,交易商協會将繼續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等政策精神,配合人民銀行推動銀行間市場對外開放,促進熊貓債市場規範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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